長沙理工大學創新創業教育學院
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關于加強新時代高校院(系)黨的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和《長沙理工大學章程》等有關規定,為提高學院議事制度的民主化、科學化、規范化,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學院實行院長負責制。學院支部要充分發揮政治核心和監督保證作用,支持院長在其職權范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三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的最高決策形式,凡屬議事范圍內的事項都應召開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有關黨的建設,包括干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工作,由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涉及辦院方向、職工隊伍建設、職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 應由黨組織先研究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不能用黨政聯席會議代替黨組織會議,同時要保證黨政聯席會議對學院重要事項的決定權。
第四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學院重大事項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政聯席會議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第五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成員為學院黨政班子成員。必要時可由黨政主要負責人商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討論決定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事項,應擴大到學院部門主任、分工會主席、民主管理小組成員、民主黨派代表、學院教代會代表等。
第六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一般由院長或書記主持。黨政聯席會議應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員到會。書記和院長都不能參加會議,一般不得開會。
第二章 議事范圍和議題的確定
第七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在學校授權范圍內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如下:
(一)學習傳達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學校黨委、行政的決議、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研究本單位貫徹落實學校黨委、行政各項決議、決定的措施。
(二)學院的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目標管理、年度工作總結;
(三)學院年度經費的預決算、未預算或超預算經費的使用、相關建設與發展基金的使用、收入分配方案等;
(四)學院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和廢止,職工隊伍建設中的重要舉措;
(五)學院內部管理的黨政組織、機構的設置、人才招聘計劃、及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六)研究審定學院職工崗位聘任、定級和年終考核結果與獎懲;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推薦結果的審定;校級以上推優推先各類評優人選的確定;
(七)討論學院各種活動,如業務技能比賽、知識競賽、交流、調研、接待重要來訪、工會活動等事宜;
(八)研究決定職工思想政治工作、黨建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的有關重要事項;
(九)黨政主要負責人認為需要由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八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的議題由黨政主要負責人共同研究確定。黨政聯席會議的其他成員需要提交會議討論的問題應事先向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出,由黨政主要負責人協商后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題。
第九條 做好會前準備工作,除臨時召集或涉密事項外,黨政聯席會議的議題和有關資料要提前告知與會人員,以便做好議事準備。議題內容主管負責人會前應做充分調研,聽取各方面意見,提出可供選擇的方案。凡涉及學院長遠發展的重大問題和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會前必須廣泛征求意見,充分醞釀討論。
第十條 凡未經黨政主要負責人會前共同審定的議題,若非突發性重大事件的,不得臨時動議列入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的議程。
第十一條 重大而又緊迫需經黨政聯席會議討論的事項,但因故無法及時開會討論的,需報學院黨政主要負責人共同同意后進行處置,仍需要在下次開會時進行通報。
第三章 會議組織
第十二條 黨政聯席會議一般每月至少召開 1 次, 也可以一周召開 1 次或臨時召開。黨政聯席會議主持人根據會議內容確定,屬于學院支部的主要職責范圍事項的,由學院支部書記主持;屬于行政工作事項的由院長主持。
第十三條 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須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對會議議題有意見和建議,須在會前提出。
第十四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議事時,凡涉及到本人以及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的職務聘任、職稱晉升、出國和獎懲等問題時,有關成員要主動回避,或由會議主持人告知其回避。
第十五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議事時,應認真做好記錄,或在會后及時整理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經會議主持人審定、并經非主持人的院長或書記簽署后連同會議記錄存檔備查。
第四章 議事程序
第十六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議事應當一事一議,由提出議題的成員作簡要說明,出席會議的其他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然后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經應出席會議的成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如對討論的議題存在分歧,不宜匆忙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研、論證、充分協商后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表決一般應采用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對于只需在會議上通報而不需要表決的事項,只要沒有異議,由會議主持人宣布認可。
第十八條 對未能出席會議的成員,由主持人或指定專人在會后向其轉告本次會議的情況及其決定。
第十九條 黨政聯席會議需要保密的有關內容和決定決議形成的過程必須嚴格保密,對于泄密者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決議的內容,必要時應向聯系校領導和學校有關部門報告,需要公布周知的應以適當形式向職工公開。
第五章 決定決議執行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對決定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 或向聯系學院的校領導反映,或向上級組織直接反映,但在本級或上級組織未作出改變之前必須無條件執行,且不得公開發表與決定決議不同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對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的決定決議, 全體會議人員應按照各自的職責認真組織落實,并將落實情況及時向黨政主要負責人匯報。
第二十三條 學院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在具體執行黨政聯席會議的決定決議的過程中,不得擅自改變決定決議的精神。如確需變更,應及時召開學院黨政聯席會議予以商討確認,并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由創新創業教育學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創新創業教育學院直屬支部委員會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