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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重點學科建設與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16-03-15 來源: 作者:

湘教發[2012]1號

關于印發《湖南省重點學科建設

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高等學校: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湖南省重點學科的管理,深入推進全省高校學科建設,我廳對原《湖南省重點學科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湖南省重點學科建設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湖南省重點學科建設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湖南省重點學科(以下簡稱省重點學科)的管理,推進全省學科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重點學科是根據富民強省戰略、建設創新型湖南和教育強省的需要,在全省普通高等學校擇優確定并重點建設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的重要平臺,是推動全省高等教育上質量、上水平的重要支撐。

第三條 省重點學科的建設目標是:構建與國家戰略需要和湖南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布局合理、優勢特色明顯的學科建設體系,提升湖南高等教育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為推動國家和湖南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國防建設提供強大的人才保障與智力支持。

第二章 設 置

第四條 省重點學科分省級重點學科和省級重點建設學科兩個層次建設,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國家教育部頒布的學科目錄設置。一級學科以2011年頒布的《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為依據,二級學科以1997年頒布的《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學科、專業目錄》為依據。

省級重點學科從具有博士、碩士學位授予權的普通本科學校中擇優確定,按照一級學科設置(臨床醫學學科除外,臨床醫學學科按照其一級學科下設的二級學科設置);省級重點建設學科從尚未具有碩士學位授予權的普通本科學校中擇優確定,按照二級學科設置。

第五條 省重點學科的設置由省教育廳統一規劃,并依照學校申報、省重點學科建設專家委員會評審推薦、公示、省教育廳審核批準的程序確定。

第六條 省重點學科的設置,必須根據全省高層次專門人才需求、自主創新趨勢和建設經費投入力度來綜合考慮確定,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公平競爭、擇優設置、重在建設的原則,構建科學合理的重點學科建設體系。

第七條 省級重點學科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是校級重點學科,一般應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

2、學科研究方向優勢特色明顯,對國家和區域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具有重要作用。

3、學科隊伍的結構合理、學風端正,團結協作;學科帶頭人學術造詣深、治學嚴謹、善于教書育人、組織能力強,在國內有較大影響。

4、儀器設備與圖書資料配置較為齊全,有較好的支撐本學科進行高水平教學、科研工作的物資條件和工作基礎;有濃厚的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氛圍,學科與社會相關行業、企業具有密切的合作關系。

5、學科整體學術水平、科研能力在省內同類學科中處于先進水平,在一些研究方向上達到或接近國內先進水平;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成果顯著,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較大貢獻。

第八條 省級重點建設學科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是校級重點學科,一般應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

2、學科研究方向特色明顯,與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和地方經濟社會建設結合緊密,對區域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有較大作用。

3、有穩定的學科梯隊,學術團隊整體水平較高,學科帶頭人應具有正高職稱,在本學科領域有一定的學術影響力,具有較強的學術組織能力;學術骨干中具有博士學位者達到一定比例。

4、儀器設備與圖書資料的配置能較好地滿足科學研究需要。

5、學科整體水平在省內同類學校同類學科中處于先進水平,科研成果轉化與社會服務成效明顯,能較好地滿足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近5年來教育教學和人才培養取得了較好成績。

第三章 建 設

第九條 省重點學科的建設周期為五年。各重點學科應根據國家和湖南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及學科發展趨勢,科學制定學科建設與發展規劃。規劃內容應包括設置意義、發展目標、主要研究方向、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術隊伍建設、基礎設施條件建設、管理體制等方面。

第十條 省教育廳與學校、省重點學科簽訂《湖南省重點學科建設計劃任務書》,作為省重點學科建設的指南和檢查驗收的主要依據。建設期間,各學科一般不應對建設計劃任務做大的調整,如確需調整的,需經所在高校同意,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一條 省重點學科建設要堅持科學發展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突出重點、整體提升;改革創新、協調發展”的原則,堅持特色發展、內涵發展、協調發展、創新發展。以國家戰略需求、區域發展需求、國際學術前沿為導向,以凝煉學科方向、匯聚學科隊伍、構筑學科基地為重點,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為目的,以體制機制創新為動力,切實加大學科建設力度,突出學科優勢特色,提升學科核心競爭力,引領和支撐湖南高等教育和經濟社會發展。

第十二條 凝煉學科方向是重點學科建設的基礎。各學科要密切掌握本學科領域前沿研究動態,緊密結合區域創新體系建設,根據學科自身特色與優勢,科學確定本學科研究方向。

第十三條 匯聚學科隊伍是重點學科發展的關鍵。各學科及所在學校要建立靈活、高效、規范的人才引進與培養機制,形成有利于優秀中青年人才脫穎而出的競爭、激勵與約束機制,培養一批學術領軍人物,培育一批中青年學術骨干,建設一批高水平的學科創新團隊。

第十四條 構筑學科基地是重點學科提升創新能力的重要保障。各學科要切實加強儀器設備、現代化信息環境、圖書文獻等基礎設施條件建設,建設一批高水平、多功能、廣覆蓋的學科創新平臺和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政府決策咨詢服務的社科研究基地,不斷提高開放合作水平,大力開展科技攻關,培育一批具有重大學術價值和社會影響的標志性成果。

第十五條 培養創新人才是重點學科建設的重要任務。各學科要深化教育教學改革,依托重點學科建設一批具有鮮明特色和比較優勢的特色專業、精品課程、優秀教材,鼓勵學生參與學科建設和創新實踐,充分發揮重點學科在人才培養方面的示范引領作用,培養一批適應湖南“四化兩型”建設戰略需求的高層次人才。

第十六條 產學研結合是重點學科開展社會服務的重要途徑。各學科應堅持需求導向,增強服務意識,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積極參與“四化兩型”建設和區域創新體系的構建,著力解決制約產業發展的重大科技問題,實現學科與產業、學科群與產業集群的密切對接,增強重點學科建設與區域經濟發展的協同性。

第十七條 省重點學科要培育學科優勢特色,引領學科科學發展,要緊密結合國家和湖南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立足學科發展前沿,加強目標管理,充分發揮比較優勢,切實保證建設成效,大力提升學科建設水平,培育我省重點學科群的競爭優勢,要充分發揮示范和帶動作用,帶動和扶持一般學科發展,建設高水平學科集成發展平臺,全面提升我省高校的學科實力與水平。

第十八條 省重點學科要建立學科網站,介紹本學科的基本情況和發展動態,促進信息交流;要切實加強資源共享與科研協作,積極參與“湖南高校大型儀器設備共用網”的建設,實現學科間的資源共享與科研協作,并逐步實現科學數據、科技文獻、科技成果等科技資源向社會開放。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九條 省重點學科實行省校二級建設與管理體制。同時,成立省重點學科建設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指導全省重點學科建設。

第二十條 省教育廳是省重點學科建設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制定并組織實施省重點學科建設發展規劃;

2、制定相關政策和規章,宏觀指導全省重點學科建設;

3、組建省重點學科建設專家委員會,并負責專家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4、組織省重點學科的評選、評估、檢查和驗收。

5、籌措省重點學科建設資金。

第二十一條 省重點學科建設專家委員會由省教育廳領導和有關高等學校的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下設若干學科組,辦公室設在省教育廳科學技術處。專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受省教育廳委托,對省重點學科進行評選、評估、檢查和驗收,為省教育廳正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2、開展調查研究,指導全省重點學科建設;

3、向省教育廳提出加強和改進全省重點學科建設的意見與建議。

第二十二條 省重點學科所在學校是重點學科建設與管理的執行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制定并實施本校重點學科建設發展規劃;

2、負責省重點學科的日常管理,制定相應的管理細則和考核辦法,并在科學研究、人員配備、財務開支、學術活動等方面對省重點學科給予支持和傾斜;

3、落實省重點學科建設配套投入經費;

4、配合省教育廳做好對省重點學科的評估、檢查和驗收工作;

5、及時向省教育廳報告學校重點學科建設工作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 省重點學科實行學科帶頭人負責制,由學科帶頭人具體落實本學科的各項建設任務。

第二十四條 省教育廳對省重點學科實施滾動管理,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或學科布局調整需要,適時擇優增補少量符合相應條件的學科為省重點學科。對建設情況不力、成效不明顯的學科予以淘汰。

第二十五條 要深化學科管理體制改革,探索并建立有利于學科發展的人事管理機制,有利于學術創新的科研管理機制,有利于人才培養的競爭與激勵機制,有利于整合資源、突出優勢的學科組織機制,有利于提高質量與推動創新的學術評價機制。

第二十六條 省重點學科中的國家重點學科,其管理按照《國家重點學科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七條 省重點學科建設經費主要包括省教育廳重點學科專項經費和學科所在學校按規定比例配套的經費,學校配套經費與省教育廳專項經費比例為:省屬高校不得低于2:1,部屬高校不得低于4:1。同時,積極爭取社會資金投入學科建設。

第二十八條 省重點學科建設經費的使用范圍主要包括:

1、條件建設:主要用于購置學科建設所必需的關鍵儀器設備、重點圖書資料及信息化設備。

2、學科梯隊建設:主要用于人才引進和培養青年學術骨干所需要的進修、培訓經費。

3、科學研究:主要用于設立吸引國內外優秀人才進入學科進行高水平科學研究的開放經費,也可適當用于學科主要成員出版重要專著或在重要刊物發表論文所需經費的補貼。

4、學術交流:主要用于學科人員開展學術交流活動和舉辦重要的國際和全國性學術會議。

第二十九條 重點學科必須科學控制經費使用比例,以內涵發展為目標,逐步實現學科經費投入重心由以硬件設施建設為主向以軟實力建設和學術性建設為重轉變,在保障條件建設投入的同時,合理提高學科梯隊建設、科學研究等方面的經費投入比例,提高學科建設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條 省重點學科建設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不得用于基本建設(如土建、房屋裝修等)、購買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設備,不得用于非學術性出國考察、個人補貼和勞務費等開支,不得用于各種罰款、還貸、捐贈贊助等支出。

第三十一條 省重點學科建設經費單獨設立項目進行核算,并足額落實配套經費。

第三十二條 為加強省重點學科的管理,學校可在學校配套經費中按5%的比例安排部分管理費用,用于申報、檢查、驗收等管理環節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 省重點學科建設經費的使用由學科帶頭人負責,報學校重點學科管理部門審批。學校有關職能部門應履行指導、監督和服務職責,對經費的使用進行檢查與審計,并對經費使用效益做出評估。

第三十四條 使用省重點學科建設專項經費所產生的科研成果、專著、論文以及購置的儀器設備,需統一注明為“省重點學科建設項目資助”,英文標注為:“Supported by the construct program of the key discipline in hunan province”。

第六章 檢查驗收

第三十五條 根據“分類評估、以評促建、動態管理”的原則,對省重點學科進行年度檢查、中期檢查和驗收評估。

第三十六條 每年12月,各高校必須對本校省重點學科進行自查,主要內容包括年度階段性目標完成情況和經費開支情況等,并于次年1月將自查報告報送省教育廳。省教育廳將根據情況組織專家對部分學科進行抽查。

第三十七條 在建設中期,省教育廳對所有省重點學科進行中期檢查,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改進工作。對建設成效顯著的學科,將通報表揚并適當給予獎勵;對達不到學科建設計劃要求或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建設計劃的學科,將通報批評直至取消省重點學科資格。

第三十八條 五年建設期滿,省教育廳將對省重點學科進行驗收評估,主要內容是建設計劃任務完成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驗收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并將驗收結果作為下一輪省重點學科立項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湖南省重點學科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各高等學校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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