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學金管理
第一節 總則
為了在留學生、港澳臺及華僑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樹立良好的精神風貌,鼓勵廣大學生努力學習,特設立優秀留學生、港澳臺及華僑學生獎。學校要求對優秀留學生、港澳臺及華僑學生獎的評審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為規范優秀留學生、港澳臺及華僑學生獎的評審工作,明確獎勵原則和內容,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節 評審辦法
第九十九條 優秀留學生、港澳臺及華僑學生獎評審工作,由國際交流處工作人員負責。
第一百條 凡正常在校注冊學習的來華學歷留學生、港澳臺及華僑學生均有資格申請。申請者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及學校的規章制度,品行良好,無違法違紀行為。學生根據獎學金申請條件,按學年提出申請,每學年一次,符合條件的學生可連續申請。
第一百○一條 要求各年級班主任根據學生的學習成績及考勤記錄將候選人名單及評審材料報留學生管理辦公室(候選人名單必須排序)。
第一百○二條 由國際交流處負責核對被評學生的行為表現。
第三節 獎勵類別
第一百零三條 優秀留學生、港澳臺及華僑學生獎獎學金的類別、等級、名額及獎勵標準如下:
(一) 本專科學生獎學金,分三個等級,其中:一等獎學金每生每學年3000元;二等獎學金每生每學年2000元;三等獎學金每生每學年1000元。
(二) 碩士研究生獎學金,分三個等級,其中:一等獎學金每生每學年5000元;二等獎學金每生每學年3000元;三等獎學金每生每學年2000元。
(三) 博士研究生獎學金,分三個等級,其中:一等獎學金每生每學年6000元;二等獎學金每生每學年4000元;三等獎學金每生每學年3000元。
學校將根據情況變化,適時調整獎學金等級、名額和獎勵標準。
第四節 優秀留學生、港澳臺及華僑學生獎的評審標準
第一百零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者,可參評優秀留學生、港澳臺及華僑學生獎。
(一) 品德好。遵守中國法律法規,積極參加學校及學院、班級組織的各項學習、社會實踐和集體活動,自覺維護、遵守校紀校規和社會公德,言行舉止文明。
(二)學習好。熱愛專業,學習刻苦,勤于思考,專業基礎較扎實,知識面較寬。
(三)生活習慣好。遵守留學生公寓管理條例,
(四)身體好。堅持體育鍛煉,心理健康。本學年內體育成績合格。
第一百零五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優秀留學生、港澳臺及華僑學生獎:
(一)違反中國法律或受到學校警告以上(含警告)紀律處分者;
(二)學習成績出現不及格,或無故曠課者;
(三)不按時繳納學費、住宿費等費用者;
(四)留校察看期內的學生。
第一百零六條 享受獎學金的學生,如受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則從處分決定下達之日起停發獎學金。
第五節 優秀留學生、港澳臺及華僑學生獎的評審內容
第一百零七條 優秀留學生、港澳臺及華僑學生獎的評審以學生總評分為依據進行排序。總評分的構成為基本分+外加分。
第一百零八條 基本分為學生的學年期末總成績的平均分。
第一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況者在基本分以外可獲外加分。
(一)獲全國競賽個人前三名者分別加3、2.5、2分;獲省(部)級及其以上各種競賽個人前三名者分別加2.5、2.0、1.5分;獲校級各種競賽個人前三名者分別加1、0.8、0.5分;獲學院(校區)級各種競賽個人前三名者分別加0.3、0.2、0.1分。
(二)獲國家級各種競賽團體前三名,其參與者分別加3、2.5、2分;獲省(部)級及其以上各種競賽團體前三名,其參與者分別加2.5、2.0、1.5分;獲校級各種團體競賽前三名,其參與者分別加1、0.8、0.5分;獲學院(校區)級各種團體競賽前三名,其參與者分別加0.3、0.2、0.1分。
(三)受學院(校區)級通報表揚者加0.3分,受校級通報表揚者加0.5分。
(四)學生干部(指班級及以上學生干部)工作任務完成好者加0.1-0.5分。
(五)通過HSK考試并取得證書,或獲得更高一級證書者,加2分。
第六節 上報和審批
第一百一十條 優秀留學生、港澳臺及華僑學生獎初評結果必須公示三天,經廣泛征求意見后,方可上報學校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節 申訴
第一百一十一條 學生對初評結果如有異議,可在初評結果公布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國際交流處提出申訴。國際交流處接到申訴后,應認真對申訴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廣泛征求意見,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意見,報上級領導批準,并將批準后的處理意見(此為最終處理意見)通知學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