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居民在長沙須知
一、 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居民在長沙住宿,須于抵達后24小時(農村72小時)內,由本人或留宿人(單位)持入出境證件或居留許可,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臨時住宿登記。
二、 持標有D、Z、X、J-1字四種簽證的外國人,必須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到長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辦理“外國人居留許可”。
三、 外國人在簽證或居留許可有效期滿后,臺灣居民在簽注有效期滿后,需繼續在長沙停留的,應于期滿前向長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申請延期。
四、 “外國人居留許可”填寫的項目內容如有變更,持證人須于10日內到長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辦理變更登記。
五、 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居民的證件、財物被竊或遺失,應立即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報案(失),經調查核實后,長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將為事主補辦證件或出具“護照報失證明”、“財物報失證明”。憑“護照報失證明”在30日內向本國駐華大使申請辦理新護照,領到新護照后10日內向居住發放地公安機關申請護照號碼變更。
六、 年滿十六周歲以上的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居民,須隨身攜帶有效入出境證件或居留許可。
七、 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居民未經勞動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就業,包括從事兼職外語教學。
八、 必要時,公安民警可檢查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居民的入出境證件或居留許可。
九、 宗教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尊重中國境內外國人的宗教信仰和自由,但不允許傳教。
2)外國人可以在中國境內的寺院,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動的場所參加宗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