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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管理

化學與生物工程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試行)(化學院[2008] 55號)

發(fā)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 來源: 作者:

化學與生物工程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試行)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意見》的精神和有關政策,配合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開展各項工作,更好地發(fā)揮學生勤工助學的作用,進一步做好我院學生勤工助學工作,并使之系統(tǒng)化、規(guī)范化、制度化,同時也為了進一步培養(yǎng)學生的勞動觀念和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培養(yǎng)學生自立、自律、自強的精神,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開展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意義

通過參與勤工助學活動,能夠有效地幫助大學生培養(yǎng)勞動觀念和職業(yè)道德,培養(yǎng)吃苦耐勞的精神,鍛煉品格毅力,提高綜合素質,實現(xiàn)德智體美全面發(fā)展。同時,作為高等教育收費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配套措施,勤工助學有助于貧困家庭學生獲得一定經濟收入,緩解經濟困難,是關心和服務貧困家庭學生的有效途徑,對促進社會公平和正義、構建和諧校園都具有重要意義。

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基本原則

1.勤工助學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

2.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應在節(jié)假日和課余時間進行,并確保不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和校園管理,不影響學生自身的學習。

3.優(yōu)先安排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參加勤工助學。

4.對在勤工助學過程中造成不良影響或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校紀校規(guī)者,將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給予嚴肅處理。

三、組織機構

學院成立學生勤工助學工作領導小組,由主管院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輔導員組成,主要負責勤工助學的領導協(xié)調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院學生會設立勤工助學部,負責勤工助學日常工作。

四、勤工助學崗位

1.學校所屬各單位根據本單位情況和學生的特點,為學生提供的勤工助學崗位(如讀者服務部、學校自律委員會,機房管理等)。

2.學校和學院為學生提供的助教、助研、助管等勤工助學崗位。

3.學院在外面聯(lián)系的家教和勞動服務等校外勤工助學崗位。

4.學生本人通過正當渠道聯(lián)系,經過批準從事的促銷、家教和勞動服務等校外勤工助學崗位。

五、參加勤工助學學生基本條件

申請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必須是在我院取得正式學籍的在校學生,并應具備以下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思想道德品質良好。

2.學習勤奮努力,學有余力,上課、上自習時間就能完成學習任務。

3.遵守校規(guī)校紀,未受過紀律處分,積極參加學院的各種活動,努力完成各項工作。

4.家庭經濟困難,對繼續(xù)完成在校學業(yè)造成影響。

5.本人自愿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6.原則上勤工助學學生應在我院貧困生數據庫中。

六、校內勤工助學上崗程序

1.院所屬各單位根據本單位情況和學生的特點,于每學年初向校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提出崗位申請,填寫《勤工助學崗位申請表》,經學院審核和學校批準同意后,由學生會勤工助學部根據實際情況,在全院范圍內公開選聘。

2.院學生會勤工助學部根據貧困生檔案和申請人數、崗位數量和類別及個人特長等情況統(tǒng)籌安排勤工助學工作。

3.院學生會勤工助學部把研究確定的勤工助學人員名單報送校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進行審核,審核同意后方可正式上崗。

七、對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

1.學生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校紀校規(guī)和學院有關勤工助學的規(guī)章制度。

2.學生進行勤工助學活動,應限于假期和課余時間,不得以參加勤工助學為由曠課曠會,影響正常教學和集體活動。學生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業(yè),學院將調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

3.為了給更多學生提供勤工助學機會,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原則上只安排一人一崗,不允許同時兼任多個崗位的工作,對于擅自同時兼任多個崗位的學生只按一個崗位給予酬金(學生本人尋找的崗位除外,但一般不得超過兩崗位)。

4.學院學生會勤工助學部應及時公布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的辦公地址、聯(lián)系方式和學院學生會勤工助學部主要負責人的聯(lián)系方式,以便學生有疑難問題和困難能及時得到解決。

5.勤工助學學生須自覺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按時到崗。工作期間無特殊情況不得擅自離崗。若出現(xiàn)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定的行為,用人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有權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辭退。出現(xiàn)不按要求違規(guī)操作等方面的事故,其責任由上崗學生承擔。

6.根據學生工作表現(xiàn)、用人單位考核情況及我院貧困生狀況,勤工助學崗位實行輪崗制(每學年進行一次)。在崗期間被評為“勤工助學先進個人”者,在輪崗中可以自主決定去留。

7.學生個人或集體自行聯(lián)系的校內外勤工助學活動需報告學院負責勤工助學的輔導員老師批準,并報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備案。否則,出現(xiàn)事故或糾紛,學院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8.學生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宿于服務對象家中。

9.對外出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必須簽署《長沙理工大學勤工助學安全協(xié)議書》。

八、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具有以下權利:

1.了解用人單位或個人的有關情況和工作性質。

2.拒絕參加不適于學生參加的勤工助學活動。

3.拒絕參加可能會產生不良后果(特別是有安全隱患)的勤工助學活動。

4.拒絕用人單位或個人的協(xié)議外要求。

5.按質按量按時完成勞動任務后,獲得相應的經濟報酬。

九、對勤工助學學生的考勤管理

1.勤工助學學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崗,須事先向用人單位請假;中途因故要停止勤工助學活動,需提前兩周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用人單位及學院審批同意后,報學院學生會勤工助學部備案,以便作相應調整;對于擅自離崗學生,扣發(fā)當月工資,且此后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學申請,造成嚴重后果的,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進行紀律處分。

2.學院學生會勤工助學部對學生實行雙項考核。即向用人單位了解學生在崗工作情況與實地考核相結合,考核結果上報給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將考核結果與工資掛鉤,并作為評選勤工助學先進個人的依據。

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勤工助學資格。

1)有違紀行為而受到學校處分者。

2)生活不儉樸,抽煙喝酒、追求享樂者。

3)組織紀律性差。遲到、早退累計二次或曠工一次者。

4)工作不負責,任務完成質量差,造成不良影響者。

5)學習不刻苦,學習成績明顯下降或較差者。

十、勤工助學工資標準及發(fā)放

1.學生勤工助學工資采取計時、計件或其他形式,崗位不同,工資不同。具體標準由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與用人單位視崗位確定。

2.參加勤工助學學生的工資在每月的第一個星期二會自動打到學生的農行卡中,請學生及時確認,如工資未打到卡上,請及時與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聯(lián)系。

十一、總結與表彰

1.勤工助學工作在每學年末進行一次總結,學院學生會勤工助學部寫出書面工作總結交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

2.每學年院學生會勤工助學部對工作表現(xiàn)突出的個人予以表彰。先進個人按參評人數的15%進行評比,勤工助學工作積極支持者按參評人數的20%進行評比。

十二、在由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和學院學生會勤工助學部安排的勤工助學活動中,如學生發(fā)生意外事故,按《長沙理工大學安全教育管理暫行規(guī)定》辦理,用人單位與學生發(fā)生勞務糾紛時,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和學院學生會勤工助學部負責協(xié)調并依法維護學生權利。未經學院批準開展的勤工助學活動,學院不受理由此產生的一切糾紛或意外事故,由用人單位及學生個人負責并承擔全部責任,學生因此違反校紀校規(guī)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十三、本辦法由院學生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十四、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化學與生物工程學院

OO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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