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教學事故的認定程序
1、為加強對學校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學校成立“長沙理工大學教學事故認定委員會”,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教務處和研究生院。學院和相關職能部門(簡稱院(處))成立教學事故調查小組,負責本單位教學事故的調查工作。
學校教學事故認定委員會主任由學校分管教學、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長擔任,委員由教務處、研究生院、人事處、學生工作部(處)、校工會等部門負責人與有關學院、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等組成。學院教學事故調查小組組長由學院分管教學院長或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長擔任,成員由系主任、教師代表等組成。
2、教學事故實行督查和舉報制度,全校師生都有義務和責任向教務處或研究生院報告所發現的教學事故。教學事故被查出或舉報后,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通知責任人所在院(處)負責查實。
3、對教學事故的認定,如果事故責任人與現場督導專家的意見產生分歧,以現場督導專家的意見為準。
4、一般教學事故,由院(處)教學事故調查小組在聽取當事人申辯和調查核實情況后,填報《長沙理工大學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意見表》,提出處理意見,由部門負責人或學院主管院長對責任人簽發《一般教學事故通知書》,并將處理結果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備案。
5、嚴重教學事故和重大教學事故,由院(處)教學事故調查小組負責調查核實情況并對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學院院務會(必要時可舉行擴大會)在聽取調查情況匯報及當事人的申辯后,確定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大小,填報《長沙理工大學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意見表》,并附上有關當事人、責任人或知情人的書面報告等材料,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組織學校教學事故認定委員會進行審核,審定后,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簽發“重大(嚴重)教學事故通知書”。
6、若事故責任人對事故的認定與處理有不同意見,可在收到《長沙理工大學事故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申請復議,逾期視為無異議。重大教學事故的復議處理須經學校行政會議通過,復議結果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通知事故責任人,由人事處執行復議決定。
7、事故責任人以威脅、利誘、暗示或其他方式獲取的,或者通過諸如學生等與事故責任人有利害關系的他人出具的證明材料,不予采信。
第四章教學事故的處理
1、一般教學事故,在事故責任人所在單位內通報批評,扣發事故責任人1個月崗位津貼,取消其本年度評優資格。
2、嚴重教學事故,在全校內通報批評。扣發事故責任人3個月崗位津貼,自事故認定之日起,1年內不準申報高一級技術職務、競聘高一級崗位。取消其本年度評優資格。
3、重大教學事故,在全校內通報批評,扣發事故責任人6個月崗位津貼,自事故認定之日起,2年內不準申報高一級技術職務、競聘高一級崗位。取消其兩年內評優資格。情節特別嚴重者,學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解聘。
4、一年內累計發生三次一般教學事故,第三次按嚴重教學事故處理;一年內累計發生兩次嚴重教學事故,第二次按重大教學事故處理;一年內累計發生兩次重大教學事故,對事故責任人解聘,由人事處具體負責辦理解聘手續。
5、一年內發生三次及以上嚴重教學事故的學院、部門,其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年終考核為不合格,并在全校通報批評。
6、教學事故責任人的行為如涉及觸犯黨紀國法的,由相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凡因教學事故造成公共財產或他人財產損失的,由事故責任人承擔相應經濟責任。
7、所有教學事故均在教務處或研究生院、人事處備案,作為事故責任人年終考核、工資調整、職務晉升以及崗位聘定等事宜的有效依據。
第五章附則
1、本規定適用于本科生和研究生所有的教學、培養活動,本科生的教學活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研究生的教學、培養活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2、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長沙理工大學普教本科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長理工大教〔2011〕12號)文件同時廢止。
2015年5月1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