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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理工大學學生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02日 來源: 作者: HITS:

(2006年7月修訂)

第一條 考試是檢測教師教學效果、學生學習質量的重要手段之一,考試的結果為教與學的改進提供了依據。考試違規是對考試結果公正性的破壞。為保證考試的科學性、公正性,嚴肅考試紀律,純正考風,營造良好的學習風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試違規是指違背國家及學校一切有關考試規則和紀律的行為,包含考試違紀和考試作弊兩種行為。

第三條 在學校及上級組織的各項正規考試中,學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而實施的下列任一行為均屬考試違紀行為: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

5.在考場或者明確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

6.未經監考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傳、接物品或擅自離開考場;

7.未經同意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四條 學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下列任一行為均屬考試作弊行為: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含把有關考試的內容寫在身上、課桌上或考試時視力可及的其他地方)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

5.由他人代替考試或替他人參加考試;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

8.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

9.交卷后,在考場周圍向考場內未交卷學生提供答題信息;

10.剽竊或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實習報告、畢業設計(論文)資料,偷改個人課程或實踐環節成績;

11.其他經監考人員判定同時被教務處認定的違反考試規則和紀律的作弊行為。

第五條 教務部門、考試工作人員或閱卷教師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均認定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學生所交答卷系他人作答的;

3.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4.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5.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6.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學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七條 學生有第三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該課程考試成績記為無效,視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兩次考試違紀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八條 學生有第四條、第五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該課程考試成績記為無效,視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給予以下處分。

1.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包括外校學生)參加考試、所交答卷系他人作答、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2.有其他考試作弊行為之一者,視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第二次考試作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原則上必須在文件印發后10天內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由學校按有關規定處理,并由學生本人承擔相關責任。

第九條 學生有第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該科目考試,該課程考試成績記為無效,并視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移交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凡因考試違規受到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重修機會;成績被記為無效的必選和限選課程原則上必須重選重修,但可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校區)簽署意見,報教務處批準后直接參加重修考試;成績被記為無效的全校性公共選修課程,可申請放棄選修該課程,但必須補選其他課程。

第十一條 學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凡考試違規學生,須在考試結束后立即寫出書面檢討(含違規情節及本人認識)交教務處。監考教師在考試結束后立即將考試違規報告單隨同試卷及相關材料交教務處。教務處在當天發布考場違規情況通報,一周內將有關材料移交學生工作部(處),進行紀律處分并行文。

第十三條 凡畢業班學生,最后一學期考試作弊者(限在校學習期間第一次考試作弊),該課程考試成績記為無效,只給予記過處分,按結業處理。一年后,可由所在單位或社區出具思想和日常表現證明,并提出書面申請參加考試,成績合格,符合畢業標準的,方可申請補發畢業證。

第十四條 學生工作部(處)在對考試違規的學生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復核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并通過當事學生所在學院(校區)聽取學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若當事學生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無異議,應當寫出書面檢討;若當事學生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存在異議的,應當在教務處發布考場違規情況通報后3個工作日內通過所在學院(校區)向學生工作部(處)提交書面申辯材料。若學生工作部(處)根據當事學生提交的書面申辯材料,認為教務處發布的考場違規情況通報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即可進行處理;若認為教務處發布的考場違規情況通報事實不夠清楚,證據不夠充分,則應在收到學生提交的書面申辯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意見書面函告教務處,并移交申辯材料。教務處在收到相關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將重新調查認定的事實書面反饋給學生工作部(處),學生工作部(處)將根據教務處重新認定的事實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學生對學校做出的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原處分決定作出機構重新研究決定。

第十七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向湖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八條 學生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十九條 學生在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中的學生系長沙理工大學所有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成人教育學生考試違規處理參照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中的考試均含考查。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中有關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級在內。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中違規行為的認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紀律處分部分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凡與此不相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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