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研究生的教育和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21號令)和《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的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一、請假有關規定
1.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要按時參加學校規定的各類教育教學與實習實踐活動。
2.凡因病或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參加學校安排的學習實踐活動,或離開學校,或夜間不能返回宿舍住宿,需要事先辦理書面請假手續,經批準后方為有效,除急病、緊急事情外,不得事后補假。如確須續假,可以辦理一次續假手續。
3.新生入學必須持學校簽發的《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到校報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到者,須事先向所屬學院和研究生部辦理書面請假手續,假期不得超過1周。到校后憑有關證明到研究生部報到。
4.研究生應在每學期開學前返校,并在規定時間內交清有關費用(如學費等)持本人研究生證到所在學院辦理報到注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時注冊者,應事先到所在學院辦理請假手續。
5.寒、暑假期間,研究生應當按學校規定的日期離校、返校,不得提前離校或推遲返校。節假日,研究生外出須到學院研究生辦公室進行節假日離校登記,并按規定時間返校。有特殊情況需提前離校或推遲返校者,應先到所在學院辦理請假手續。
6.研究生因病請假,須出具校級及其以上醫院證明。
7.研究生一般不得請事假,如情況特殊須請事假應提出申請并附有關證明。
8.研究生請假理由應當真實, 如發現偽造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9.一學期因病因事請假累計超過4周者應辦理休學手續。對曠課的研究生進行批評教育,并視情節輕重按《長沙理工大學學生違紀處罰條例》第十七條進行處理。
二、請假手續及批準權限
1.研究生請假須提交書面請假申請,注明請假事由、起止時間、外出目的地及有效聯系方式等內容并附相關證明。
2.研究生請假三天以內,向所在學院提交書面請假申請并附有關證明,由導師批準。
3.研究生請假一周以內,向所在學院提交書面請假申請并附有關證明,由學院主管負責人批準。
4.研究生請假一周以上,向所在學院提交書面請假申請并附有關證明,經學院院長簽署意見,報研究生部審批。
5.請假批準后,研究生須將書面請假申請及有關證明材料交所在學院研究生辦公室備案。
三、銷假有關規定
1.研究生請假期滿應按時返校,并由本人及時到批準假期的管理部門銷假。
2.請假三天以內的研究生到導師處銷假,并報所在學院研究生辦公室。
3.請假一周以內的研究生到學院主管負責人處銷假,并報所在學院研究生辦公室。
4.請假一周以上的研究生到研究生部銷假,并報所在學院研究生辦公室。
四、本規定適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研究生。
五、本規定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和修訂。
六、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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