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科研經費管理,充分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促進學校科研工作協調、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會計法》、《高等學校會計制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貫徹執行國家科研經費管理政策,加強高校科研經費管理的通知》(教財〔2011〕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以長沙理工大學名義取得的各類科研經費,凡是學校認定為科研項目,納入科研成果統計的科研項目經費,不論其資金來源渠道,均為學校事業收入,不屬于個人所得或部門私有財產,屬于國家和學校財經制度監督的對象,必須全部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按國家財經法規集中核算,并確保科研經費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截留、挪用。
第三條 學校科研項目經費使用在首先遵守項目(課題)下達部門(單位)相關經費管理規定或合同的前提下執行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研經費包括縱向項目和橫向項目經費。藝術作品創作項目參照本辦法管理。學校科技管理部門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負責科技項目經費性質的認定。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科研經費管理體制。所有科研經費由學校集中統一管理與核算。在科研經費管理中堅持部門共同監督,落實科研項目負責人的責任。
學校是科研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履行法人職責。學校黨委負責健全科技資源配置機制、科研活動內控機制。校長履行法人代表職責,負責科研經費全面管理與領導。
第六條 學校財務部門、科研管理部門、人事部門、審計和紀檢監察部門、二級院(部、系、所、中心、室)(以下統稱二級學院)等部門是學校科研經費的共同監管部門,在科研經費使用、管理與監督方面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建立健全科研經費協同管理監督機制,做好科研經費管理工作。各部門的職責和權限是:
(一)財務部門:負責按照國家和學校財經制度對科研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協同科研管理部門指導項目負責人編制經費預算并負責經費預算審核;參與審核科研分包合同;負責科研項目核算,監督、指導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預算或合同約定以及有關財經法規在其權限范圍內使用經費;提供科研項目經費查詢;審核項目票據的合法性;審核支付項目經費;審查項目決算;協助項目負責人結題審計;配合人事管理部門、科研管理部門考核績效經費。
(二)科研管理部門:負責項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協同財務部門指導項目負責人編制經費預算;定期上網公布項目到款;配合人事部門制定科研績效管理辦法并進行績效考核;核定科研經費的類型, 審核科研分包合同;審批國家級縱向項目經費;審批外協費的撥付;跟蹤合同經費到賬、轉撥情況;辦理技術合同登記和技術收入的核定;提供結題信息;并配合財務部門做好科研項目經費的使用、審核、監督工作。
(三)人事部門:負責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實際協同科研管理部門制定科研績效管理辦法,對科研工作進行績效考核,會同財務部門、科研管理部門合理安排績效經費。
(四)二級學院:負責領導和督促本單位科研工作的正常開展;合理歸集和開支本單位科研項目應負擔的日常水、電、氣、暖消耗和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有償使用等科研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審批除國家級項目外的縱向科研經費;配合學校對科研工作進行績效考核,制定本單位的科研績效考核辦法。
(五)審計和紀檢監察部門:負責科研經費的審計和監督,按國家和學校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對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進行檢查或專項審計,監督、檢查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預算或合同約定在其權限范圍內使用經費,確保科研經費合理使用。
第七條 科研項目負責人是科研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科研活動中的經濟業務與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負責,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項目需要和預算決定項目經費的使用。
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項目研究開發任務的特點和實際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科學、合理、真實地編制科研項目經費預算。
科研項目完成后,項目負責人應根據各類項目的要求和規定提出財務驗收申請,配合做好財務審計、財務驗收等工作,并按規定及時編制財務決算。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八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項目研究開發任務的特點和實際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科學、合理、真實地編制科研項目經費預算。縱向科研項目預算一經批復,原則上不予調整,確需調整并符合相關科研經費管理辦法規定調整范圍的,應按規定履行相關調整程序;橫向科研項目預算的調整按照合同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進行,增強預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條 科研經費預算編制包括來源預算和支出預算。來源預算除申請專項經費外,有自籌經費來源的,應當提供出資證明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自籌經費包括單位的自有貨幣資金、專項用于該課題研究的其他貨幣資金等。支出預算按照經費開支范圍確定,支出預算中直接費用各項支出不得簡單按比例編制。支出預算中間接費用和管理費按國家政策上限編制。
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研發人員的人員經費和臨時聘用人員的勞務性費用、有關社會保險費補助,可以在勞務費中列支。勞務費預算應結合單位實際和相關人員參與課題的全時工作時間,科學合理、實事求是地編制,并嚴格按規定的開支范圍使用。
專家咨詢費應該按規定的標準據實編制;設備費預算編制中應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共享、試制、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確有必要購買的,預算編制時應當對擬購置設備的必要性、現有同樣設備的利用情況以及購置設備的開放共享方案等進行單獨說明。
第十條 財務部門協同科研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文件的要求,從經費使用和項目管理的角度為科研經費預算編制提供建議和指導,嚴格審核經費預算,按有關規定進行報批和備案。
第十一條 橫向科研經費嚴格合同管理,縱向科研經費應嚴格按照批復的預算執行。預算在執行中需要調整的,按照相關經費管理辦法進行核批。
第四章 經費開支范圍和標準
第十二條 科研項目經費開支范圍分為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和管理費。經費開支范圍與標準按項目(課題)下達單位的相應項目(課題)經費管理辦法或合同執行。下達單位或合同未明確規定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專家咨詢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和其他支出等。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或租賃使用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科研經費購置的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或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均屬于國有資產,納入學校資產管理,其購置和處置須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二)材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由于消耗各種必需的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消耗品而發生的采購、運輸、裝卸和整理等費用。一次采購分次使用的物資應當建立庫存賬,辦理驗收、領用與出庫手續,不得以購代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學校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發生的檢驗、測試、設計、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等費用。
(五)差旅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
(六)會議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為組織開展相關的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任務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會議費用必須憑會議通知、會議預算、與會代表簽名等會議資料列支。
(七)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相關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而發生的費用。
(八)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九)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研究人員中研發人員、研究生和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勞務費的支付比例按該類項目的經費管理辦法或合同控制;沒有明確規定的,一個項目的勞務費累計支付額不得超過合同總額的40%(包括工資、津貼、勞務費、專家咨詢費、代扣稅金、社保等支出)。勞務費的發放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并代扣稅費。勞務費進入學校個人收入歸集系統。校外人員的勞務費按照國家個人所得稅法的“勞務報酬所得”計算個人收入所得稅。
(十)項目績效支出:是指用于項目組開展項目前期預研究、項目績效獎勵以及后期研究的支出。除特別規定外,績效支出按項目到帳經費的15%計提,由項目負責人審批使用。績效支出報賬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財經制度辦理,并按規定計稅。
(十一)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及其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縱向項目專家咨詢費開支標準按相應項目的管理辦法執行。專家咨詢費由學校財務代扣個人所得稅。
(十二)其他支出: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除上述支出項目之外的支出。
第十四條 間接費用、管理費是指學校在組織實施科研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學校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日常水、電、氣、暖消耗、科研管理費用以及科研績效與獎勵的補助支出。
第十五條 間接費用、管理費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間接費用、績效支出、管理費的提取與分配按照《科研項目間接經費和管理費提取與分配方案表》(附后)執行。
第十六條 二級學院科研資源占用和管理補助支出主要用于支付本單位科研項目日常水、電、氣、暖消耗和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有償使用等資源占用費以及科研管理運行開支。二級學院計提的管理費具體分配辦法由學院結合自身實際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科研經費應按照批復的預算或合同約定以及相應的經費管理辦法的要求開支。
第十八條 嚴禁違規使用經費。學校科研人員應嚴格按照預算批復或合同(任務書)的支出范圍和標準使用經費,嚴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騙取科研經費。嚴禁編造虛假合同、編制虛假預算;嚴禁違規將科研經費轉撥、轉移到利益相關的單位或個人;嚴禁購買與科研項目無關的設備、材料;嚴禁虛構經濟業務、使用虛假票據套取科研經費;嚴禁在科研經費中報銷個人家庭消費支出;嚴禁虛列、偽造名單,虛報冒領科研勞務性費用;嚴禁借科研協作之名,將科研經費挪作它用;嚴禁設立“小金庫”;除項目研究需要,科研經費中禁止購買高檔煙、酒和禮品。
第十九條 橫向科研經費的稅費,由學校按國家有關稅收政策代扣代繳。課題組負責提供課題稅收減免的依據與憑證,辦理減免手續,學校科技部門和財務部門指導和協助課題組辦理減免,按稅收政策免征的稅款,全部用于項目研究經費。
第五章 支付和報賬憑證管理
第二十條 科研經費用于購置設備、無形資產,進行工程建設,應按照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辦理,簽訂經濟合同,辦理資產驗收。具體辦法由學校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科研項目中的分包(外協)項目應在項目總合同中明確約定或經項目發包單位書面同意。分包項目應簽訂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經科研部門、財務部門審核;除非發包單位明確同意,分包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項目總金額的1/2。
科研項目的分包外撥經費支出應當以合作(外協)項目合同為依據,按照合同約定的外撥經費額度、撥付方式、開戶銀行和賬號等條款辦理。合作(外協)單位是公司、企業的,應提供收款單位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資質證書等相關資料;合作(外協)單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會團體等公益性組織的,應提供收款單位組織機構代碼等相關資料。項目負責人應對合作(外協)業務的真實性、相關性負責。
科研合同支付按照合同條款規定經項目經費審批人和科研管理部門審批后支付價款。科研經費的轉撥須提供科研項目批復預算、項目轉撥合同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科研費用的支付主要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單項業務超過5000元的支付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或者通過公務卡支付;學生(研究生)勞務費支付其校園卡或銀行卡;校內個人勞務費支出轉入個人工資賬戶;校外人員勞務費和咨詢費轉入個人銀行賬戶,如個人現金簽收的應提供個人身份證、電話號碼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嚴格控制預借款,項目預付和借支金額不能超過到帳經費總額的30%,單次借款不超過5萬(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除外)。科研項目經費負責人應督促經辦人員及時報賬,嚴格執行同一項目的借款前帳不清,后賬不借。科研項目負責人所在項目借款超過1年,不及時報賬清帳的,停止其所有項目借款。同一業務不得拆分借款,規避審批程序。借款和報賬為同一經濟業務,報賬金額小于或等于借款金額的,校領導及財務部門領導可只審簽一次;報賬金額大于借款金額的,應根據超過金額的大小,按審批權限報請有關部門和領導審簽。辦理借款手續的教職工,負有還款責任。借款審批人對借款負有催報還款責任。教職工調動必須到財務部門查看有無欠款,還清借款后,才予辦理離校手續。
第二十四條 國家級縱向項目經費報賬經項目經辦人簽字、項目負責人審批后,還須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審核內容包括經費使用的相關性、真實性、有效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五條 科研人員必須按照實際開展的科研活動據實支出,以真實、合法、有效的票據進行財務報銷。財務部門對票據的合法性和手續的完備性審核,票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車(船、機)票。車(船、機)票必須是在科研中的實際支出,按照差旅費報銷單逐人逐次填制,行程一致的多人出差允許匯總填制。
2. 機械及車輛使用費票據(含油料、維修、保險費)。自備施工機械及車輛使用,必須是學校資產賬內的機械及車輛;租賃機械及車輛用油,必須有租賃合同和設備清單。縱向項目不準報銷家用車輛使用費;橫向項目車輛使用費應嚴格控制,私家車輛確實用于科研項目研究的,每一個科研項目允許在到帳經費的10%以內報銷一臺車的合理使用費用,且每個項目每年不能超過5萬元。
3. 關于大額發票。辦公用品、材料、低耗等大于2000元的貨物票據必須要有開票單位蓋章的物品清單,材料要有驗收、入庫、領用手續;會議費票據必須有會議通知,通知中必須有參會人員名單、會期、地點等內容,并要求會議結束后一次性報銷。除項目有明確預算或國際學術活動外,不準以旅行社等旅游票據報賬。除藝術類創作項目以外,原則上不得報銷參觀景點門票費。
4. 勞務費等個人收入性支出報賬。勞務費支付必須提供收入者身份證、電話、銀行卡號等相關信息。
5. 關于“白條”報賬。科研活動中實際發生的但不能提供國家財稅部門發票的“白條”票據(如,農副產品采購等),其經濟業務視同勞務費核算,計算費稅并計入勞務費控制總額,提供收款人個人信息等。
6. 所有連號發票都視為一筆經濟業務。嚴禁將經濟業務化整為零,規避監管,惡意使用連號發票或雖不連號但明顯是一筆經濟業務的多張發票。嚴禁將連號發票分開報賬,一經發現將視為無效發票作廢,退回所有發票,情節嚴重的將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 決算和驗收
第二十六條 科研項目應加強預算執行的管理,根據預算執行進度合理安排支出,按規定編制決算和辦理財務驗收手續。
科研項目結存結余經費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結存經費是指未完成課題年度經費預算減去年度實際支出后的余額,課題在研期間,結存經費應當留由課題承擔單位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結余經費是指項目驗收后或因故終止時,課題經費總預算減去實際總支出后的余額,因故終止課題結余經費還應當包括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除項目明確規定要求收回外,結余經費可留作項目組開展相關項目的預研究。
第二十七條 科研項目完成后,項目負責人應根據各類項目的要求和規定提出財務驗收申請,配合做好財務審計、財務驗收等工作,并按規定及時編制財務決算。決算必須賬實相符,賬表一致。項目驗收通過后,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到科研管理部門辦理結題手續,并在一個月內到財務部門辦理財務結賬手續。
第二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辭職、已故、被學校除名或開除的,應在三個月之內辦理項目負責人變更手續,新的項目負責人必須是項目組成員并由所在二級學院和科研管理部門根據項目研究需要和國家有關要求重新確定。項目負責人不辦理或無法辦理的,由二級學院辦理。超過1年不辦理變更手續的,將凍結項目經費。
第七章 監督與考評
第二十九條 學校各職能部門和項目負責人應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科研經費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糾正;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科研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建立科研經費管理獎懲機制。對規范、科學、有效使用科研經費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項目、單位或個人,學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組織不力或行為不當的項目和單位,學校有權進行管理和干預,對有關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并報告項目委托單位。涉嫌違法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將科研經費使用情況納入科研人員學術誠信檔案,并建立科研經費使用一票否決制,凡是在科研經費使用不合規,惡意使用或套取科研經費的科研負責人,除按國家有關財經法規處理外,學校將取消其年度科研獎勵,取消其年度職稱評審資格,取消其所在二級學院年度評優評獎。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學校所屬獨立法人單位的科研項目,只要納入學校科研項目認定、管理與統計的,按照本辦法管理。沒有納入學校科研項目認定、管理與統計的,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學校科研經費以學院、研究院、部、所為單位集中統計和核算。學校所屬非獨立法人單位(研究院、所)的科研項目經費原則上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核算與管理,有必要設置獨立財務的,只能作為學校二級財務機構,實行會計委派制,其科研經費管理嚴格執行學校統一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實施,以項目余額數為準,學校原有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由計財處、科技處、社科處負責解釋。
科研項目間接經費和管理費提取與分配方案表
有間接
經費的
縱向科
研項目 |
間
接
經
費
分
配
比
例 |
用途 |
分配方案 |
項目組績效支出 |
按項目預算批復數 |
科技發展基金 |
項目總經費的2% |
校科研管理費 |
項目總經費的1% |
學院科研管理和團隊科研活動經費 |
項目總經費的1%為學院(部)科研管理經費,其它剩余間接經費用于項目組科研活動有關開支 |
其它
縱向
科研
項目 |
管理
費分
配比
例 |
科技發展基金 |
項目總經費的2% |
校科研管理費 |
項目總經費的1% |
學院科研管理經費 |
項目總經費的1% |
橫
向
科
研
項
目 |
科技發展基金 |
項目總經費的3% |
校科技管理費 |
項目總經費的2% |
院(部)科技管理費、發展基金 |
院(部)自定 |
項目組績效支出 |
不超過進校經費的15%,用于課題組科研活動有關開支 |
注:1. 項目經費中為對方代購設備的購置費用,免提發展基金及管理費,具體辦法是按進校總經費統一全額提取發展基金及管理費,然后再根據購買設備合同、購入設備發票、銀行付款憑證及對方單位開具的收到代購設備證明到國資處驗證,國資處驗證后再到科技處辦理減免手續。
2. 與校外單位共同承擔的合作項目(以合同或項目申請書為準),轉撥校外合作單位的經費,學校免提發展基金及管理費。
3. 校辦企業人員主持的科技服務項目,按企業與學校簽訂的合同執行,本辦法不作規定;校辦企業人員主持的科研項目按本辦法管理。
4. 各院(部)可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橫向科研項目發展基金和管理費的提取辦法、提取比例和使用細則。
5. 各院(部)須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科研設備維修基金提取及使用辦法,并設立專門賬戶,專款專用。
6.縱向項目發展基金和管理費的提取比例如超出項目下達單位規定的比例,則按項目下達單位規定的比例提取。
7. 間接經費提取比例按項目下達單位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