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長沙理工大學財務制度》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貨幣資金是指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中處于貨幣形態的資金。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等。
第三條 學校計財處負責學校貨幣資金的日常管理。計財處根據學校預算和項目資金使用計劃編制年度資金計劃,提出年度銀行貸款計劃。
第四條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金融機構建立互惠合作關系,簽定互惠合作協議。
學校計財處負責學校與金融機構的日常業務聯系,向學校提出與金融機構合作的建議。
第五條 學校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開立賬戶,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學校在金融機構開設賬戶,必須報經學校批準。
第六條 對于重要貨幣資金支付業務,學校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防范貪污、侵占、挪用貨幣資金等行為。
第七條 實行大額資金支付的逐級審批制。除學校人員經費外,大額資金的支付在經過計財處內部審批后,還必須報經項目分管校領導和財務分管校領導的批準。
第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崗位責任制,合理設置崗位,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九條 資金支付實行崗位牽制。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學校加強貨幣資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會計人員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盤點庫存現金,核對銀行存款余額,抽查銀行對賬單、銀行日記賬及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核對是否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對調節不符、可能存在重大問題的未達賬項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并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學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應當配備合格的人員,并根據學校具體情況進行崗位輪換或者專項審計。
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忠于職守,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客觀公正,不斷提高會計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第十一條 資金支付必須取得相關單據。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經濟活動業務流程,規定資金支付所涉及的表單和票據,按照規定填制、審核、歸檔、保管單據。
第十二條 學校對貨幣資金業務建立嚴格的授權批準制度,明確審批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經辦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 審批人應當根據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
經辦人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準意見辦理貨幣資金業務。對于審批人超越授權范圍審批的貨幣資金業務,經辦人員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學校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
(一)支付申請。學校有關部門或個人用款時,應當提前向審批人提交貨幣資金支付申請,注明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支付方式等內容,并附有效經濟合同或相關證明。
(二)支付審批。審批人根據其職責、權限和相應程序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對不符合規定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審批人應當拒絕批準。
(三)支付復核。復核人應當對批準后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復核,復核貨幣資金支付申請的批準范圍、權限、程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準確,支付方式、支付單位是否妥當等。復核無誤后,交由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
(四)辦理支付。出納人員應當根據復核無誤的支付申請,按規定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手續,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第十五條 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或直接接觸貨幣資金。
第十六條 學校加強現金庫存限額的管理,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
第十七條 學校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確定學校現金的開支范圍。不屬于現金開支范圍的業務應當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或者使用公務卡支付。
第十八條 學校現金收入應當及時存入銀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收款部門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況需坐支現金的,應事先報經學校批準。
學校借出款項必須執行嚴格的授權批準程序,嚴禁擅自挪用、借出貨幣資金。
第十九條 學校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必須及時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入賬。
第二十條 學校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不準無理拒絕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資金;不準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
第二十一條 學校定期檢查、清理銀行賬戶的開立及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學校指定專人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核對一次,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相符。如調節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確保現金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相符。發現不符,及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二十三條 學校加強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的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注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并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學校加強對銀行結算憑證的填制、傳遞及保管等環節的管理與控制。
第二十四條 學校加強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財務專用章應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資金支付印章和密碼實行分別控制。負責保管印章的人員要配備單獨的保管設備,并做到人走柜鎖。
按規定需要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經濟業務,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
第二十五條 學校建立對貨幣資金業務的監督檢查制度,明確監督檢查機構或人員的職責權限,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檢查。
第二十六條 貨幣資金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貨幣資金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貨幣資金業務不相容職務混崗的現象。
(二)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貨幣資金支出的授權批準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
(三)支付款項印章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辦理付款業務所需的全部印章和密碼交由一人保管的現象。
(四)票據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票據的購買、領用、保管手續是否健全,票據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七條 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計財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長沙理工大學資金管理辦法》(長理工大財[2010]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