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長沙理工大學財務制度》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支出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學校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學校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教學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是指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 經營支出,即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經營支出與經營收入配比。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學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三條 學校各部門開展經濟活動,其資金按照審批通過的學校預算或者學校審定的項目計劃進行。無預算或者審定計劃的,計財處不得安排資金支出。學校人事處依據學校人事政策安排學校人員經費支出,年度內人員經費實際支出超過預算的部分,列入下一年度人員經費預算并在經費預算中作出單獨說明。專項預算中的科研項目支出依據學校《科研經費管理辦法》開支。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其他支出依據學校預算或者預算調整方案開支。
第四條 學校支出統一由學校計財處支付。學校各部門在開展經濟活動時,需按照學校計財處的規定提出資金使用月度計劃。
第五條 學校資金支付需按照規定提供相關憑證資料,按照程序審批,及時足額支付所需資金。學校制定經費審批流程。
第六條 學校預付資金需按照合同協議辦理。個人借支依據往來款項管理辦法執行。科研經費借支依據學校《科研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條 學校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辦法辦理資金支付:
(一)屬于財政直接支付范圍的資金,包括工程采購支出、物品和服務采購支出及工資支出,按照財政直接支付辦理。具體項目如下:
1、政府采購項目資金。指納入我省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以及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資金,包括:
(1) 政府采購目錄以內的貨物、工程、服務類項目,含交通工具、電器設備、辦公自動化設備、辦公家具、辦公消耗用品、公務服裝、檔案保密設備、燃料、鍋爐、電梯;房屋的建設、修繕、裝修;會議定點、車輛保險和維修、大宗宣傳畫、報表、證件、書籍、專用票據印刷等。
(2)有特殊要求的其他貨物、工程、服務類專用采購項目,如救災物資、儲備物資、文教科衛器械設備、消防警用設備、交通監控設備、環保設備及器械、專用汽車、信息網絡系統、工程設計、工程監理等。
(3)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服務類項目:單項在5千元(含)以上或批量在5萬元(含)以上的貨物;2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單項金額在1萬元以上或批量在5萬元以上的服務項目。
2、基建資金。指基本建設投資中年度財政投資超過20萬元的基本建設支出,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設備采購、工程監理、設計服務等支出。
3、工資支出。包括納入工資統發范圍的工資支出和未納入工資統發范圍的工資支出。其中未納入工資統發范圍的工資必須通過銀行內部的一個代發資金過渡戶發放。
4、特定的專項資金。指主管部門系統財務或機關財務向其所屬單位或市州縣區對口單位轉撥的專項資金。預算單位在申報用款額度時,政府采購資金(除基建工程支出)、專項資金申報物品支出,工資申報工資支出,基建資金申報工程采購。
(二) 屬于財政授權支付范圍的資金,實行財政授權支付管理或者從學校資金過渡戶支付,包括:
1、基本建設投資中年度財政投資不足20萬元的基本建設資金,以及財政規定限額內建設單位管理費中不屬政府采購范圍的零星小額支出。
2、不在政府采購目錄內或已在政府采購目錄內但未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工程、物品、服務中分散管理的購買性支出和零星支出等。
3、經省財政廳專項批準的其他緊急支出。
(三)學校經費管理有規定的,按照相關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八條 按照《省級預算單位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規定應當用公務卡結算的,必須用公務卡結算。包括原屬于財政授權支付范圍的用現金支付的資金,包括:
1、基本建設投資中年度財政投資不足20萬元的基本建設資金,以及財政規定限額內建設單位管理費中不屬政府采購范圍的零星小額支出。
2、不在政府采購目錄內或已在政府采購目錄內但未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工程、物品、服務中分散管理的購買性支出和零星支出等。
3、經省財政廳專項批準的其他緊急支出。 上述資金用轉賬結算的,仍可以使用轉賬結算支付。
第九條 根據學校科研活動的特點,科研經費中專家咨詢費、外地工地人員勞務費、差旅費可以通過現金支付。
第十條 學校執行政府采購和公開招標采購。貨物、服務采購支出金額超過5萬元人民幣(含)的,工程采購支出超過20萬元人民幣(含)的,都必須實行政府采購或者公開招投標。
第十一條 學校的支出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開支范圍和標準。學校制定《長沙理工大學培訓費管理辦法》、《長沙理工大學外賓接待經費管理辦法》、《長沙理工大學會議費管理辦法》、《長沙理工大學差旅費管理辦法》、《長沙理工大學科研經費管理辦法》、《長沙理工大學科研經費間接費用提取與分配使用辦法》等。
第十二條 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十三條 學校加強支出管理,不虛列虛報;進行支出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使用虛假票據。
第十五條 學校制定目標管理單位和目標管理項目支出管理規定。學校制定專項預算計劃支出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計財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長沙理工大學支出管理暫行規定》(長理工大財[2010]17號)、《長沙理工大學基建財務管理辦法》(長理工大財[2010]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