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長沙理工大學收入管理辦法
2017-03-24
第一條 根據《長沙理工大學財務制度》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學校從省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包括:
1.財政教育撥款,即學校從省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教育撥款。
2.財政科研撥款,即學校從省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科研撥款。
3.財政其他撥款,即學校從省級財政部門取得的本條上述撥款范圍以外的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業收入,指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向學生個人或者單位收取的學費、住宿費、委托培養費、考試考務費、培訓費和其他教育事業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教育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教育事業收入。
2.科研事業收入,指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承接科研項目、開展科研協作、轉化科技成果、進行科技咨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業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門預算隸屬關系從省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撥款。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學校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三條 學校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全部由學校本部管理,列入學校預算收入。
第四條 學校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依據相關規定或者目標管理協議等,由學校或者取得上述收入的部門、獨立核算單位管理。由學校統籌的部分列入學校預算。獨立核算單位的事業收支并入學校收支。
第五條 學校取得的經營收入等,在取得時或者取得索取收入的權利時,按照規定計算并依法納稅。學校按照規定建立學校經營預算。
第六條 學校合法合規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并使用合法票據;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學校事業性收費使用財政部門批準的票據。學校經營服務性收入使用稅務部門的票據。學校事業性收費由學校計財處向物價部門申請批準。學校相關部門向學校計財處提出收費申請。
第七條 學校對按照規定應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八條 學校對外投資收益由學校負責投資項目管理的部門管理,學校依據投資項目情況預計投資收益,將投資收益列入學校預算。學校代投資單位的付出(如水電費、派往投資單位員工勞動保險費等)從投資單位收回部分減少學校預算支出。
第九條 學校捐贈收入歸口學校教育基金會管理。學校教育基金會取得的收益按照學校教育基金會管理辦法管理。
第十條 學校所辦城南學院收入屬于“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列入學校預算管理。學校代城南學院的付出(如水電費、資產折舊費等)從城南學院收回部分減少學校預算支出。
第十一條 學校計財處負責學校收費管理事項,按照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范圍、標準和收費方式收取。學校使用信息化手段優化收費工作。
第十二條 學校計財處提供學生學雜費應繳、已繳、減免、欠繳等信息。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和學院協助做好學雜費催收工作。學校學雜費催收工作經費列入預算,學校按照上年實際催收工作經費安排當年預算數,依據經費分配標準按實列支。學校制定學雜費催收工作經費分配標準。
第十三條 學校計財處負責學雜費緩交、減免工作,相關部門、學院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學校計財處依據規定辦理學生退費、緩繳、減免手續。學校制定學生退費、緩繳、減免規定。
第十四條 學校計財處依據國家對高等教育的定額或者定項補助等政策,每年末做好財政類撥款對賬工作。
第十五條 學校計財處配合項目負責人及時核對財政科研撥款項目到賬情況。
第十六條 學校計財處配合學校相關部門及時核對財政其他撥款到賬情況。
第十七條 學校計財處按照上級規定,提出上年財政類撥款結轉、結余情況,并向財政部門提出結轉、結余用款計劃。
第十八條 學校內部獨立核算單位取得的各項收入,必須按照資金性質和項目情況依據上級部門和學校本辦法規定管理。
第十九條 學校制定目標管理單位和目標管理項目收入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學校原《收費及票據管理辦法》(長理大財[2010]13號)、《學雜費管理辦法》(長理工大財[2010]17號)、《學雜費催繳獎勵暫行辦法》《學分制收費管理試行辦法》等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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