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長沙理工大學財務會計機構及人員管理辦法
2017-03-24
第一條 學校依據《會計法》、《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及《長沙理工大學財務制度》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設置一級財務會計機構—計財處。計財處是學校負責財務日常管理和辦理會計事項的機構。學校教育基金會、工會會計業務由計財處代管。
第三條 學校根據會計業務需要和方便辦理會計事項的原則,設置二級財務核算機構。二級財務核算機構可以根據單位或者部門設立,也可以合并單位或者部門設立。
第四條 學校投資的獨立法人單位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立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配備會計人員。
第五條 設立會計核算機構應當符合內部控制關于不相容職務分開的規定。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六條 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
第七條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學校獨立法人單位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和計財處財務會計崗位負責人應當具備管理會計業務能力。
第八條 會計人員應當經過學歷教育階段。學校新進會計人員應當具有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學歷。研究生所學專業為會計、財務管理、經濟管理大類或者信息技術;本科所學專業為會計、財務管理或者經濟管理大類。
第九條 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
第十條 會計人員必須服從工作安排,盡職盡責地做好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的要求,實行會計崗位交流制度。計財處內部機構負責人實行三年一交流制度,會計人員實行二年一交流制度。交流以實際從事業務工作變化為準,名稱變化而實際業務無變化的不屬于交流。
第十二條 會計人員必須接受職業培訓和教育,不斷提高業務能力。不按照規定完成職業培訓和教育的須退出財務會計業務崗位。
第十三條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帳,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除前款規定的人員外,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開會計現崗位,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計財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處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長沙理工大學會計委派實施辦法》(長理工大財[2010]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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