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6日修訂稿)
第一條 為加強科研經費間接費用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11號)、《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校科研項目管理的意見》(教技〔2012〕14號)等文件精神及國家相關政策,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間接費用是指學校在組織實施科研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間接費用組成項目主要包括:
1、學校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
2、日常水、電、氣、暖消耗,
3、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
4、科研績效支出。
第三條 間接費用的提取和分配。由項目主管部門直接撥付到學校的,學校按照收到的間接費用在間接費用的組成項目內分配或者依據核定的數額分配各項間接費用。不是直接撥付到學校且有間接費用項目預算的,按照預算提取。無預算的項目和橫向項目,按照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一定比例提取。具體比例如下:
500萬元及以下部分按照20%提取;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13%提取;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10%提取。
第四條 間接費用按項目統一核定。項目承擔單位和合作單位在核定的間接費用總額之內,根據各自承擔的研究任務和經費額度進行分解,協商提出項目承擔單位和合作單位的間接費用分配方案,在項目預算(書)中明確,并分別納入各自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第五條 間接費用組成項目的分配。間接費用中的科研績效支出按照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5%提取,由學校統籌。
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縱向項目按照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4%提取,橫向項目按照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5%提取,由學校統籌。學校統籌的管理費用按照學校與學院承擔的職責分配管理費用。
學校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日常水、電、氣、暖消耗,在間接費用提取限額內提取,由學校統籌使用。提取的上述費用補償承擔科研任務所消耗的資源。
第六條 學校根據項目進度和實績發放項目績效經費,項目績效經費經過科研管理部門、人事部門和計財處審核后發放到個人。項目績效經費可以結轉使用。
項目需預留20%的績效經費待項目結題后發放。若科研項目不能按時結題,學校在考核時核減其項目績效經費。
第七條 本辦法由計財處、科技部、社科處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學校原有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