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長沙理工大學財務助理管理辦法
2017-11-13
第一條:為了完善《長沙理工大學財務會計機構及人員管理辦法》,根據財務會計業務需要,設立財務助理崗位。
第二條:財務助理崗位協助學校有關學院辦理財務事項。
第三條:財務助理崗位由計財處根據需要設置,可以由幾個學院共設一個財務助理。
第四條:財務助理經費由計財處列入年度預算。
第五條:財務助理的職責包括:
1、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學校的財務會計制度;
2、負責本部門預算申報等工作;
3、負責審核部門開支,負責部門財務報賬整理工作;
4、負責部門收入與支出賬務核對工作,負責部門財務情況報告工作,提供經費使用情況查詢工作;
5、負責部門票據的領用、使用、繳銷,負責部門收入及時足額繳存學校收入賬戶(或非稅帳戶),負責其他財務票證卡的領取和發放;
6、協助完成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財務助理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必須完成財務會計專業學歷階段教育;
2、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3、 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具備專業勝任能力,接受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4、年度考核合格。計財處定期對財務助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再安排財務助理崗位工作。
第七條:財務助理的權利:
1、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2、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向學校計財處和紀檢部門報告
第八條:有關部門和科研項目負責人可以另設科研財務助理,報計財處備案。科研財務助理經費可以從學院科研管理費、項目勞務費中開支。
地址: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萬家麗南路2段960號 | 郵編:41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