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各部門及納稅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管理實行代扣代繳(源泉扣繳)與個人申報相結合的方式。學校教職工等在學校取得的收入由學校財務部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申報主體為個人。未依法及時申報者,將記入社會個人征信系統,稅務機關將依法處罰。
2015年申報工作正在開展。為方便教職工,經與稅務主管部門協商,按如下方式進行申報:在學校取得的收入,由職工本人在納稅申報表上簽字確認后,統一由學校財務部門代為辦理;通過其他途徑取得的收入,由本人自行申報。現將各部門相關納稅人申報表整理分發,并就相關注意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部門務必組織本單位相關個人在納稅申報表上簽字確認,并于2016年3月24日之前交學校計財處(云塘校區1辦A203劉老師)。超過時間未辦理簽字確認的,請自行申報。
二、個人從學校外其他途徑取得的收入請于2016年3月31日前自行前往天心區地稅局一樓大廳辦理申報及稅金清算補繳手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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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財處
201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