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屬各部門:
《會計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了會計年度,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規定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權責發生制:即對于經濟業務事項無論應收或者應付都應根據有關資料,在會計年度內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遲處理。
為真實完整反映2017年上半年財務收支情況,請各部門將2017年1-6月份發生的經濟事項及時送計財處進行會計核算;同時,請各部門經費負責人在6月底對本部門今年1-6月的經費報賬情況進行一次認真核對,若發現有錯、漏、串戶等情況,請及時到計財處核算科調整。
計財處今后原則上不再受理跨年度的會計核算事項。
計財處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