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理工大學關于教職工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規定
為嚴格規范我校教職工操辦婚喪和其他喜慶事宜,倡導移風易俗,制止奢侈浪費,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共湖南省紀委《關于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規定》(湘紀發〔2013〕1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不準大操大辦婚喪和其他喜慶事宜。婚禮宴請人數一般不得超過200人(20桌),婚嫁雙方同城合辦婚宴的,宴請人數不得超過300人(30桌)。葬禮應從嚴控制規模。
除婚禮、葬禮外,其他喜慶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請和接受親戚(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親屬及近姻親,以下同)以外人員參加。
第二條 不準收受或者變相收受任何單位和親戚以外人員的禮金及貴重禮品。
第三條 禁止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應由本人承擔的操辦費用。
第四條 禁止動用執法執勤等特種車輛,不準違規動用公務用車。婚禮車隊和殯葬車隊規模不得超過8輛。
第五條 不準給親戚以外操辦婚喪和其他喜慶事宜的教職工送禮金及貴重禮品。
第六條 教職工應當在操辦婚禮10個工作日前向紀委、監察處進行書面報告,說明操辦事宜、時間、地點、邀請人數及范圍等情況,承諾遵守相關紀律,并于事后10個工作日內報告遵守承諾情況。操辦葬禮的,應于事后10個工作日內向紀委、監察處報告實際情況(報告和承諾書在紀檢監察處網站下載)。校領導操辦婚喪事宜,應向上級紀委報告。
第七條教職工違反第一條至第六條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責任追究;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違規收受的禮金及貴重禮品,一律收繳。
第八條對教職工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制止、查處不力的,依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對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予以問責,并取消單位當年評先評優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