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本科生人才培養質量,我校與境內外多所大學及教育機構簽訂了本科生對外交流學術活動。為對我校學生在接受學校或教育機構所修課程進行統一管理,規范修讀課程、成績認定及學分轉換的程序,根據我校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的對外交流學術活動,是指以下幾種情況:
(一)我校與境內簽訂協議的高校本科生課程學分互認。
(二)我校與境外高校雙方互派交換生(一般學習期限為半學年或一學年)。
(三)我校單向派出學生到境外學校學習(一般學習期限為半學年或一學年)。
(四)我校學生參加境外學校或教育機構面向全球開設的暑期班項目或社會實踐項目等。
第二條 學生在接受學校或教育機構(以下均簡稱為“接受學校”)學習期滿,對方發給學生修讀課程成績單,我校對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及學分進行認定與轉換。
第三條 課程認定和學分轉換的基本原則:
(一)接受學校必須是與我校簽訂了合作交流協議的大學(或教育機構)。
(二)交流學生每半學年選課不得少于15學分(或根據接受學校的要求選課)。
(三)學分認定參照我校學分與學時對應關系,即1學分對應16學時。
(四)接受學校的課程,應基本符合我校相應專業教學計劃的要求,與我校相關課程的相似度應達到70%及以上方可認定為對應課程。
(五)接受學校的課程與我校相關課程的相似度低于70%的,一般認定為選修課:
1.研究類項目可視具體情況替換為專業選修課學分。
2.文化交流項目,可視具體情況替換為人文科學類選修課學分。
3.參觀、語言類項目,可視具體情況替換為第二課堂學分。
4.實習類項目,可視具體情況替換為社會實踐、第二課堂、專業實習等學分(選擇其中的一種)。
(六)學生在接受學校所修課程,經認定后,可以我校對應課程的名稱、學分、成績載入學籍檔案,填入《長沙理工大學本科生校外學分認定表》,與接受學校提供的紙質成績原件并列存檔備案。
第四條 成績記載方法
(一)接受學校以百分制登記的成績,其成績和平均學分績點與我校的對應關系一致。
(二)接受學校以(A、B、C……)等級形式登記的成績,則按表一的標準進行轉換。
表一:接受學校—長沙理工大學課程成績轉換標準
接受學校 |
長沙理工大學 |
A+ |
95 |
A |
90 |
A- |
88 |
B+ |
85 |
B |
80 |
B- |
76 |
C+ |
73 |
C |
70 |
C- |
67 |
D+ |
65 |
D |
63 |
D- |
60 |
F |
<60 |
(三)如果接受學校課程成績是用其它記分法登記的,則需先轉換成(A、B、C……)等級形式,然后按表一的標準進行轉換。
第五條 辦理流程與時間要求:
(一)交流學生學習期滿返校后,將“長沙理工大學本科生校外修讀課程學分認定表”(一式兩份)、對方學校提供的成績單原件及復印件(正反兩面)、修讀課程的大綱及簡介等材料,提交給開課學院,經任課教師或開課院分管教學院長審核并認定(由開課學院認定的課程包括相似度大于等于70%的對應課程、專業選修課程、人文科學類選修課程),學生修讀課程如不能直接轉換為以上三類課程,則由學生所在學院分管教學院長審核并認定(原則上只能認定為第二課堂學分)。
(二)“長沙理工大學本科生校外修讀課程學分認定表”一套留學生所在院(附對方學校成績單復印件),一套遞交教務處(附對方學校成績單原件),由教務處終審。
(三)學生應于項目結束后一個月內辦完規定手續,逾期視為放棄學分認定。
(四)課程認定和學分轉換需一次辦理完成。
第六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長沙理工大學本科生校外修讀課程學分認定表
學生姓名: 學號: 聯系電話:
所在學院: 專業: 年級班號:
接受學校名稱: 校外學習時間段:
序號 |
校外修讀課程名稱 |
學時 |
學分 |
成績 |
認定為校內課程名稱 |
學時 |
學分 |
成績 |
開課院 |
學分認定人簽名 |
|
開課學院審核意見
(加蓋開課院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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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核,序號為 的課程學分予以認定(共計 門課程),可登錄成績。
教學院長(簽)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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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意見 |
主管處長(簽名):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