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考試是檢測教師教學效果、學生學習質量的重要手段之一,考試的結果為教與學的改進提供了依據。考試違規是對考試結果公正性的破壞。為保證考試的科學性、公正性,嚴肅考試紀律,純正考風,營造良好的學習風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試違規是指違背國家及學院一切有關考試規則和紀律的行為,包含考試違紀和考試作弊兩種行為。
第三條 在學院及上級組織的各項正規考試中,學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而實施的下列任一行為均屬考試違紀行為: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
(五)在考場或者明確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
(六)未經監考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傳、接物品或擅自離開考場。
(七)未經同意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
(九)其它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四條 學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下列任一行為均屬考試作弊行為: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含把有關考試的內容寫在身上、課桌上或考試時視力可及的其他地方)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
(五)由他人代替考試或替他人參加考試。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
(八)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
(九)交卷后,在考場周圍向考場內未交卷學生提供答題信息。
(十)剽竊或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實習報告、畢業設計(論文)資料,偷改個人課程或實踐環節成績。
(十一)其它經監考人員判定同時被函授部認定的違反考試規則和紀律的作弊行為。
第五條 學院有關部門、考試工作人員或閱卷教師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均認定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學生所交答卷系他人作答的。
(三)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四)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五)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六)其它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學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它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七條 學生有違反述行為的,該課程考試成績記為零分,視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給予通報批評;兩次考試違紀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移交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凡因考試違規違紀受到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重修機會;成績被記為零分的課程原則上必須重選重修,但可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函授部批準后直接參加重修考試。
第九條 凡考試違規違紀的學生,須在考試結束后立即寫出書面檢討(含違規違紀情節及本人認識)交函授部。監考教師在考試結束后立即將考試違規報告單隨同試卷及相關材料交函授部。函授部在一周內將發布有關處理結果。
第十條 本辦法中的考試均含考查,有關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級在內。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的學生系我院所有在籍成人教育學生。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函授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3年起實行,2011年7月修訂。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相符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