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各市州國稅局、地稅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我省營改增試點有關政策補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陸路、水路運輸服務納稅問題
提供陸路、水路運輸服務的納稅人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取得的運輸服務收入和價外費用,按照“交通運輸業服務”申報繳納增值稅。發包人向承包人收取的車輛租賃費,按照“有形動產租賃”申報繳納增值稅。
承包人以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承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承包人取得的交通運輸服務收入,按照“交通運輸業服務”申報繳納增值稅。
承包人不以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承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承包人取得的應稅服務收入,按照“交通運輸業服務”申報繳納增值稅。
二、關于過渡期結束后執行起征點政策問題
自2014年1月1日起,個人提供陸路、水路運輸服務月應稅銷售額或每次(日)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各地應當采取積極措施,加強稅額核定管理。
三、關于速遞服務納稅問題
納稅人提供的速遞服務中的運輸服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申報繳納增值稅。
四、關于商場向供貨方收取廣告促銷費、展示費等收入征稅劃分問題
商場向供貨方提供產品廣告宣傳、展示服務,取得的與產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的廣告促銷費、展示費,應按“文化創意服務—廣告服務”征收增值稅。
商場為供貨方提供場地、人員的服務,取得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的進場費、上架費、管理費等,仍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五、關于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備查手續問題
根據《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0〕63號),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劃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地、市、區、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設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具體負責辦理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為簡化技術審批程序,方便納稅人,試點納稅人可持省級或市州、縣市區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登記證明文件和有關書面合同報主管國稅機關備查后,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
六、關于過渡期結束后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問題
自2014年1月1日起,凡應繳納和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試點納稅人均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與申報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64號公告)的規定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七、關于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發票使用問題
為減輕納稅人負擔,對鐵路運輸和郵政服務試點納稅人使用的冠名普通發票和稅控收款機發票,實行過渡期管理,過渡期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過渡期內,試點納稅人可繼續使用其結余的未到期的地稅機關監制的發票,也可以同時使用國稅機關監制的發票,但應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銷售額為開具國、地稅機關監制發票的合計銷售額以及未開具發票銷售額;結余的地稅機關監制的發票使用完畢后,試點納稅人應按規定使用國稅機關監制的發票;過渡期結束后,試點納稅人結余的地稅機關監制的發票仍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應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
自2014年1月1日起,納稅人提供除鐵路運輸和郵政服務以外的交通運輸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應稅服務的,應按規定開具國稅機關印制或監制的發票,不得再使用地稅機關印制或監制的發票。
提供鐵路運輸服務的納稅人有2個以上開票點且分布在不同市州的,可以攜帶空白發票在開票點所在地開具。
八、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服務試點納稅人信息調查核實問題
在本通知下發之日尚未完成鐵路運輸和郵政服務試點納稅人信息移交工作的地區,應盡快完成相關信息的移交工作。
各市州、縣市區國稅局應當對移交的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信息,逐戶進行調查核實,發現問題要及時與同級財政、地稅部門溝通,確保納入營改增試點的納稅人符合應稅服務范圍規定;對確實存在爭議的,由市州國稅局、地稅局分別報送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由省國稅局、省地稅局會同省財政廳協商處理。同級財政、地稅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國稅部門開展納稅人信息調查核實工作。
附件: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國稅局 湖南省地稅局
2013年12月30日
文檔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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