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7日委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工作的管理,確保評審專家履行義務,切實維護評審專家的權利,充分保障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以下簡稱項目)評審的公正性和規范性,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稱的評審專家是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聘請的在項目通訊評審或者會議評審過程中,行使評審權利、提出評審意見的科學技術人員。
第三條評審專家的聘請、評審活動管理、監督和保障等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評審專家工作管理應當堅持權責統一、程序規范、監督有力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自然科學基金委在評審專家工作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請評審專家并建立評審專家庫;
(二)組建會議評審專家組;
(三)組織開展通訊評審和會議評審工作;
(四)提供必要的評審工作條件;
(五)監督評審專家評審工作;
(六)其他與評審專家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六條評審專家在評審活動中具有下列基本權利:
(一)選擇是否參與評審工作;
(二)獲取評審工作所需的有關信息和材料;
(三)獨立開展評審工作。
第七條評審專家應當在評審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嚴格遵守與評審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
(二)準確把握科學基金資助政策和評審標準;
(三)獨立、客觀、公正地作出判斷并提出評審意見;
(四)自然科學基金委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評審過程中出現回避或者保密情形的,評審專家應當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評審回避與保密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評審專家選聘
第九條自然科學基金委聘請擔任評審專家的科學技術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敏銳的科學洞察力和較強的學術判斷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作風嚴謹,客觀公正,廉潔自律;
(三)有時間和精力參加評審工作。
第十條科學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科學基金委不能聘請其作為評審專家:
(一)因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受到處罰或者處分的;
(二)存在嚴重違法或者犯罪記錄的;
(三)參加各類科技評審活動中存在不良記錄的;
(四)自然科學基金委認定的其他不宜作為評審專家情形的。
第十一條依托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推薦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科學技術人員作為評審專家人選。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對被推薦的評審專家人選進行審核并決定是否聘請。
自然科學基金委可以直接聘請符合條件的科學技術人員成為評審專家。
第十二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建立評審專家庫,并將聘請的評審專家的資料列入評審專家庫進行管理與維護。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將聘請評審專家的情況告知本人及依托單位。
第十三條評審專家發生工作單位變動、研究領域變化等情形的,應當及時辦理信息變更并告知自然科學基金委。
依托單位應當定期對本單位評審專家的信息進行核查,對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自然科學基金委或督促評審專家辦理信息變更。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審核評審專家和依托單位提出的信息變更并及時更新評審專家庫。
第十四條評審專家出現下列情形的,自然科學基金委不再聘請作為評審專家:
(一)不愿意擔任評審專家的;
(二)無法繼續履行評審職責的;
(三)在履行評審職責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存在本辦法第十條情形不宜繼續履行評審專家職責的;
(五)自然科學基金委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通訊評審管理
第十五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選擇同行專家對已經受理的項目申請進行通訊評審。選取專家的具體數量按有關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自然科學基金委選取通訊評審專家時應當考慮申請人提出的不宜評審其項目的專家名單。
第十六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向評審專家發送評審材料,并對通訊評審意見的撰寫提出具體要求,評審材料包括項目申請材料以及通訊評審意見撰寫說明或者指導文件等。
第十七條評審專家接到評審材料后,因為難以作出學術判斷、沒有精力等情況無法評審的,應當在收到評審材料后及時告知自然科學基金委并說明理由。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重新選擇評審專家。
第十八條評審專家應當按要求認真閱讀申請材料,依照有關項目管理辦法中規定的評審標準作出判斷,撰寫評審意見,并按照要求及時向自然科學基金委反饋評審意見。評審專家不得請他人代評或代撰寫評審意見。
第四章 會議評審管理
第十九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從評審專家庫中選取一定數量的評審專家,組建會議評審專家組對項目申請進行會議評審。會議評審專家組組建原則如下:
(一)每個會議評審專家組內同一法人單位的成員限1名;
(二)考慮不同學科領域、不同部門和地域的代表性;
(三)注意選擇一定比例的青年、女性科學技術人員。
選取的會議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以往的評審工作中具有良好的信譽;
(二)長期在科研第一線工作;
(三)熟悉本學科國內外發展情況,具有戰略思想和宏觀把握能力;
(四)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第二十條自然科學基金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特邀部分專家參加會議評審工作。特邀專家具有與會議評審專家同樣的權利和義務。
每個會議評審專家組內的特邀專家數量一般不超過該會議評審專家組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每個會議評審專家組設組長1至2名,成員數量根據各類項目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評審專家連續參與同一類型項目的會議評審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二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在會議評審前通知評審專家。評審專家因故無法參加會議評審的,應當及時告知自然科學基金委。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公布會議評審專家組名單。
第二十三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在會議評審前,向評審專家提供評審所需要的年度資助計劃、項目申請材料、通訊評審意見及結果等評審材料,告知評審專家會議評審的討論、投票等基本評審要求。
第二十四條評審專家應當在充分了解評審要求的基礎上,認真閱讀評審資料,客觀公正地提出評審意見。
自然科學基金委工作人員應當對評審專家不遵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評審專家行為規范》的行為進行提醒或者制止。
第二十五條評審專家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對項目申請獨立進行記名或者無記名投票表決。
投票結果應當現場公布。
第五章 監督與評估
第二十六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記錄評審專家履行工作職責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整理專家通訊評審意見向申請人提供,申請人可以就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出書面意見或建議。
第二十八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通過評審專家履職情況調查等方式建立評審專家監督的制度。
第二十九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公布專門的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等聯系方式,接受科學界和社會公眾對評審專家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舉報。
第三十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定期對評審專家履行評審職責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遵守評審工作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情況;
(二)工作態度和勤勉狀況;
(三)履行評審職責的能力;
(四)執行回避與保密規定的情況;
(五)自然科學基金委認為的其他評估內容。
申請人提出的意見或者建議、評審專家監督意見以及社會公眾的舉報將作為自然科學基金委對評審專家進行評估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根據評估結果建立評審專家信譽檔案并定期進行維護。
第三十二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評審專家的評審提供時間、工作條件、經費等相關保障措施。
評審專家可以就評審保障方面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評審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不再聘請其為評審專家:
(一)不履行評審職責的;
(二)未按規定申請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的信息的;
(四)對項目申請不公正評審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三十四條評審專家在評審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的。
第三十五條評審專家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項目管理中,中期檢查與評估、結題審查、預算評審及財務驗收等評審工作的評審專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30日公布實施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學科評審組組建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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