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發明創造的積極性,鼓勵湖南科技創新,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湖南省專利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南省優秀專利發明人”的推薦、評選和表彰,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湖南省優秀專利發明人”評選活動每四年一次,每次評選“湖南省優秀專利發明人”以10人為限。
第四條 湖南省知識產權局設立“湖南省優秀專利發明人評選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和“評審組”(以下簡稱“評審組”)。
辦公室設省知識產權局綜合管理處,負責優秀專利發明人評選的日常管理工作。
評審組由專家和有關人員組成,負責優秀專利發明人評選的評審工作。
第五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專利發明人和設計人均可申報湖南省優秀專利發明人:
(一)作為主要發明人或設計人至少有10項專利(其中5項以上是發明專利);
(二)在技術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中做出了突出貢獻;
(三)在總體技術方案,或在關鍵技術、技術難題的解決中做出了重大技術創新;
(四)專利實施后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五)不存在發明人或設計人糾紛。
第六條 申報程序
(一)凡符合評選范圍和條件的個人由所在單位向所在市、州知識產權局推薦;沒有單位的個人,可以直接向所在市、州知識產權局報名;
(二)中央在湘單位以及省直各部門可直接向辦公室推薦;
(三)各市、州知識產權局和其他推薦單位初審并簽署意見后,將申報材料報送辦公室。
第七條 申報“湖南省優秀專利發明人”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湖南省優秀專利發明人申報書;
(二)專利證書復印件;
(三)優秀事跡材料;
(四)專利實施所取得效益證明;
(五)近期免冠兩寸證件彩照6張。
第八條 評審程序:
(一)辦公室將申報的材料匯總并經過初審后,提交給評審組;
(二)評審組根據評獎標準,對參評發明人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三)領導小組對評審組提出的評審意見進行審定,擬定獲獎名單;
(四)將評出的優秀專利發明人名單公示(公示期為一個月);
(五)公示期滿后,領導小組對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做出獲獎決定。
第九條 對評定的優秀專利發明人,予以表彰,授予“湖南省優秀專利發明人”稱號,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同時在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十條 “湖南省優秀專利發明人”獎勵經費在省財政的知識產權事業費中支出。
第十一條 凡在“湖南省優秀專利發明人”評審中違反有關規定的,經查實,依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申報者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湖南省優秀專利發明人稱號的,由領導小組撤銷其“湖南省優秀專利發明人”稱號,追回榮譽證書和獎金。
(二)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湖南省優秀發明人”稱號的,由領導小組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向其主管部門提出行政處分建議。
(三)參與“湖南省優秀專利發明人”評選活動的人員在評選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參加評審工作的資格,向其主管部門提出行政處分建議。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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