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加強國家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驗室是國家科技創(chuàng)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組織高水平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聚集和培養(yǎng)優(yōu)秀科學家、開展學術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條 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根據國家科技發(fā)展方針,圍繞國家發(fā)展戰(zhàn)略目標,針對學科發(fā)展前沿和國民經濟、社會發(fā)展及國家安全的重大科技問題,開展創(chuàng)新性研究。其目標是獲取原始創(chuàng)新成果和自主知識產權。
第四條 實驗室是依托大學、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創(chuàng)新能力的機構建設的科研實體。具有相對獨立的人事權和財務權。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國家對實驗室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科學技術部(以下簡稱科技部)是實驗室的宏觀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1、編制和組織實施實驗室總體規(guī)劃和發(fā)展計劃。
2、制定實驗室發(fā)展方針、政策和規(guī)章,宏觀指導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
3、批準實驗室的建立、重組、合并和撤消。組織實驗室評估和考核。
4、撥發(fā)有關經費。
第六條 國務院部門(行業(yè))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門是實驗室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1、貫徹國家有關實驗室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guī)章,支持實驗室的建設和發(fā)展。
2、依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行業(yè)、地方)實驗室管理細則,指導實驗室的運行和管理,組織實施實驗室建設。
3、聘任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
4、撥發(fā)、配套有關經費。
第七條 依托單位是實施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負責單位,主要職責是:
1、為實驗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經費等配套條件。
2、負責推薦實驗室主任及學術委員會主任,聘任實驗室副主任、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及委員。
3、對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門做好對實驗室的評估工作等。
4、根據學術委員會建議,提出實驗室研究方向、任務、目標等重大調整意見報主管部門,解決實驗室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第三章 設立與建設
第八條 為促進我國科學技術進步,提高科技可持續(xù)創(chuàng)新能力,加強基礎研究基地建設,穩(wěn)定基礎研究隊伍,培養(yǎng)和吸引國內外優(yōu)秀科技人才,國家有計劃、有重點地裝備、新建和調整實驗室。
第九條 實驗室建設堅持“三高一優(yōu)兩重點”的原則。即高水平研究機構、高校和高科技企業(yè);優(yōu)秀的部門(行業(yè))或地方實驗室;“兩重點”指具有突擊前沿獲取原始科學創(chuàng)新能力的專門學科實驗室和集成關鍵性、原創(chuàng)性科學技術能力的跨學科綜合實驗室。
第十條 科技部根據國家科技發(fā)展綱要,制定《國家重點實驗室發(fā)展規(guī)劃》,指導實驗室建設。
第十一條 申請實驗室建設的基本條件:1、一般為已運行、并對外開放2年以上的部門(地方、高科技企業(yè))重點實驗室,在本領域中具有國際先進水平或特色,能承擔和完成國家重大科研任務;2、依托單位能為實驗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應經費等配套條件;3、主管部門能保證實驗室建設配套經費及建成后實驗室的運行經費。
第十二條 依據《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規(guī)劃》,申報實驗室由依托單位提出、主管部門擇優(yōu)推薦(無主管部門的機構,可直接向科技部申報),并報送《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報告》(附件一),科技部組織專家評審。評審通過后,由申請單位填報《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任務書》(附件二),經主管部門初審,報科技部批準立項。
第十三條 實驗室立項后進入建設實施期,其國撥及配套經費應根據《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任務書》要求安排,主要用于購置先進儀器設備及必要軟件等,大型儀器設備的購置應采用招標形式。
第十四條 實驗室建設應本著“邊建設、邊研究、邊開放”的原則。依托單位在實施實驗室建設期間,要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告進展情況,保證實驗室人員的相對穩(wěn)定。建設期間實驗室主任連續(xù)半年以上不在崗時,一般應及時調整并報主管部門批準,特殊情況應報科技部核準。
第十五條 實驗室建設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建成后,應提交驗收申請,經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科技部,科技部組織驗收通過后予以批準。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探索有利于科技創(chuàng)新的新型科研組織形式,支持實驗室網絡化的建設。
第四章 變更與調整
第十七條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學科發(fā)展的需要以及實驗室實際運行狀況,科技部可調整實驗室的布局及結構,對實驗室進行重組、整合、撤消等。
第十八條 科技部爭取有效的經費渠道支持實驗室設備更新。確需更新設備的由實驗室填報《國家重點實驗室設備更新申請報告》,科技部組織論證后,由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必要時國家有權調配由國家裝備的大型科研儀器設備。
第十九條 實驗室確有需要更名、變更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的,須由實驗室主任提出書面報告,經學術委員會和相關學科專家的論證,論證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科技部核準。
第五章 運行與管理
第二十條 實驗室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
第二十一條 實驗室主任由依托單位推薦,主管部門聘任,報科技部備案。主任應是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學科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年齡一般不超過六十歲,任期為五年。一般每年在實驗室工作時間不少于八個月(一屆累計不在崗時間最多為十八個月),特殊情況要經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是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主要任務是審議實驗室的目標、任務和研究方向,審議實驗室的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審批開放研究課題。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由國內外優(yōu)秀專家組成,人數不超過十五人,其中依托單位的學術委員不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學術委員不少于三分之一。學術委員任期五年,年齡不超過七十歲,每次換屆應更換三分之一以上成員。
第二十四條 實驗室實行課題制管理和試行下聘一級的人事制度,研究隊伍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少量固定人員以學科、學術帶頭人(首席專家)為主,按實驗室所設學科嚴格控制其編制,由實驗室主任公開聘任。其他研究人員數量由學科、學術帶頭人(首席專家)根據研究工作的需要和爭取到課題的實際情況自主聘任,受聘人員作為流動編制經實驗室主任核準后,其相關費用由課題組負擔。實驗室應注意穩(wěn)定一支高水平的技術隊伍。
第二十五條 實驗室要根據研究方向設置開放基金和開放課題,吸引國內外優(yōu)秀科技人才,加大開放力度,積極開展國際和國內合作與學術交流。
第二十六條 實驗室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等研究成果均應署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實驗室主任基金在運行補助費中列支,由實驗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創(chuàng)新思想的課題、新研究方向的啟動和優(yōu)秀年輕人才的培養(yǎng)。在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前提下,實驗室經費可用于崗位補貼、績效獎勵等。
第二十八條 實驗室要建立健全內部規(guī)章制度,重視和加強管理。注重儀器設備和計算機網絡的建設與使用效率。要重視學風建設和科學道德建設,加強數據、資料、成果的科學性和真實性審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六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九條 依托單位應當每年對實驗室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科技部定期組織實驗室周期評估,評估工作委托中介機構按不同領域,本著“公開、公平、公正”和堅持“依靠專家、發(fā)揚民主、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則進行。《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規(guī)則》另行發(fā)布。
第三十一條 按照優(yōu)勝劣汰的原則,對被評估為優(yōu)秀的部門(地方)實驗室,符合實驗室總體規(guī)劃的,可申請升級為國家重點實驗室。對評估成績差、不符合要求的國家重點實驗室,要予以降級或淘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實驗室統(tǒng)一命名為“××國家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英文名稱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單位)”。如:摩擦學國家重點實驗室(清華大學),State Key Laboratory of Tribology (Tsinghua University)。
第三十三條 實驗室經費管理辦法另行發(fā)布。
第三十四條 部門(行業(yè)、地方)實驗室是我國實驗室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管理辦法可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無行政主管部門的依托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加強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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