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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理工大綜〔2022〕1號關于印發修訂后的《長沙理工大學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2年04月11日 22:47

長沙理工大學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實施細則和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精神,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印發<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總工辦發〔2017〕32 號)、《湖南省總工會關于印發<湖南省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湘工發〔2018〕20 號)、《湖南省總工會辦公室關于印發<湖南省工會送溫暖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湘工辦發〔2020〕21 號)等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會經費收支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紀守法原則。嚴格遵守黨紀國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有關規定以及中華全國總工會有關制度規定,嚴肅財經紀律,依法組織各項收入,嚴格工會經費使用,加強工會經費收支管理。

(二)經費獨立原則。長沙理工大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依據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工會法人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已取得工會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并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設立了工會經費銀行賬戶,實行工會經費獨立核算。

(三)預算管理原則。按照《工會預算管理辦法》的要求,工會經費各項收支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年度收支預算(含調整預算)需經學校工會委員會討論通過和學校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并報上級主管工會批準。

(四)服務職工原則。工會應堅持工會經費正確的使用方向,優化工會經費支出結構,嚴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將更多的工會經費用于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增強工會組織服務職工的能力。

(五)勤儉節約原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厲行勤儉節約反對奢侈浪費的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工會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經費使用要精打細算,少花錢多辦事,辦實事、辦好事,節約開支,提高工會經費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則。依靠會員管好用好工會經費。年度工會經費收支情況定期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建立經費收支信息公開制度,主動接受會員監督。同時,接受上級工會監督,依法接受國家審計監督。

第二章 工會經費收入

第三條 工會經費收入范圍包括:

(一)會費收入。指工會會員依照中華全國總工會規定按本

人工資收入的 5‰向工會繳納的會費。

(二)撥繳經費收入。指學校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含工資、獎金、津貼、補貼)2%依法向工會撥繳的經費中 60%的留成部分。

(三)上級工會補助收入。指工會收到的上級工會撥付的各類補助款項。

(四)行政補助收入。指學校依法對工會給予的各項經費補助。

(五)其他收入。包含學校二級工會上繳的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四條 工會應加強對各項經費收入的管理。強化對工會會員會籍的管理,督促會員認真履行會員義務,確保按照會員工資收入和規定的比例及時繳納會費。學校應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職工工資總額口徑和湖南省總工會規定的分成比例,及時足額撥繳工會經費;要統籌安排學校行政補助收入,按照預算確定的用途開支,不得將與工會無關的經費以行政補助名義納入賬戶管理。

第三章 工會經費支出

第五條 工會經費支出范圍包括:職工活動支出、維權支出、業務支出、資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六條 職工活動支出是指組織開展職工教育、文體、宣傳等活動所發生的支出和工會組織的職工集體福利支出,包括:

(一)職工教育支出。用于工會舉辦政治、經濟、法律、科技、業務、文體等專題培訓和職工技能培訓所需的教材資料、教學用品、場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職工教育活動聘請授課人員的酬金;用于工會組織的職工素質提升補助和職工教育培訓優秀學員的獎勵。其中,優秀學員獎勵標準:獎勵人數不超過參訓人數的 15%,給予物質獎勵的每人不超過 300 元。聘請授課人員酬金支付標準參照同級財政部門制定的培訓費管理辦法執行。

(二)文體活動支出。用于工會開展或參加上級工會組織的職工業余文體活動所需器材、服裝、用品等購置、租賃與維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動場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體活動優勝者的獎勵支出;用于文體活動中必要的伙食補助費。文體活動獎勵應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激勵為輔。同一種文體活動每年可組織開展一次比賽,獎勵范圍不得超過參與人數的三分之二,個人項目最高獎獎金不超過 800 元,團體項目最高獎獎金人均不超過 500 元;未設獎項的,可為參加人員發放少量紀念品,紀念品價值人均不超過 100 元;參加具有運動傷害風險的體育比賽,可為比賽運動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工會在本城區內開展文體比賽活動的,因比賽活動開展的特殊需要,可安排工作餐,用餐標準:每人每天不超過 100 元(早餐不超過 20 元,中、晚餐各不超過 40 元)。無法安排工作餐的,可發放誤餐補助費,標準不變。工會舉辦文體活動確需統一購置服裝的,可為參加人員購置人均不超過 500 元的服裝(含鞋子),每人每年限 1 次;參加上級工會舉辦的重大文體活動比賽人員可增購 1 次,人均不超過 800元。舉辦文體比賽活動期間,需聘請導演、教練、裁判員、評委等工作人員的,勞務費支付標準:導演、教練、裁判員、評委等每半天不超過 400 元,其他工作人員每半天不超過 100 元,本單位人員除外。工會組織開展職工春節聯歡會,可參照不設置獎項的職工文體活動為每位參加人員發放不超過 100 元的紀念品。工會可以組織會員觀看電影、文藝演出和體育比賽等,開展春游秋游活動,為會員購買當地公園年票。不可組織觀看營利性、商業性文藝演出和體育比賽。組織會員春游秋游活動,應當日往返。不得到有關職能部門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開展春游秋游活動。春游秋游活動可安排工作餐,開支交通費、門票費等,開支標準:每人每天不超過 200 元。

(三)宣傳活動支出。用于工會開展重點工作、重大主題和重大節日宣傳活動所需的材料消耗、場地租金、購買服務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勞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經常性宣傳活動方面的支出;用于開展或參加上級工會舉辦的知識競賽、宣講、演講比賽、展覽等宣傳活動支出。

(四)職工集體福利支出。用于工會逢年過節和會員生日、分娩、生病住院及親人去世的慰問支出等

1.工會逢年過節向全體會員發放節日慰問品。逢年過節的節日是指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即: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每人每年 2100 元。節日慰問品原則上為符合中國傳統節日習慣的用品和職工群眾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結合實際發放實物或者指定地點的物品領取券(提貨單),不得發放現金。   

2.工會會員生日慰問。每年初為工會會員發放 300 元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對新入會的會員從入會的下一年度開始發放。

3.工會會員結婚、分娩時,發放 1000 元的慰問品。

4.工會會員生病住院,發放 1000 元的慰問金(一年內多次住院的限慰問 1 次)。

5.工會會員去世,發放 2000 元的慰問金;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發放 1000 元慰問金。

6.工會會員退休離崗,可以工會小組為單位召開座談會予以歡送,同時發放不超過 1000 元的紀念品。

(五)其他活動支出。用于工會組織開展的勞動模范和先進職工療休養補貼等其他活動支出。工會開展療休養活動要面向基層,面向勞模、先進生產(工作)者和一線職工。療休養活動地點應選擇工會療休養院所和基地,每年組織療休養人數不超過本單位人數的五分之一,療休養時間一般不超過 7 天(含往返),活動組織工作人員不超過療休養人員的 10%。療休養費用包括交通費、食宿費、活動費等,由學校行政承擔,綜合定額標準參照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培訓費標準執行。工會在財力允許的前提下,可予以適當補貼,其比例不超過當年療休養費用總額的 20%。工會應將療休養活動與愛國主義教育、職工素質提升結合起來,不得安排收費旅游景點的相關活動,嚴禁借療休養名義組織公款或變相公款旅游。

第七條 維權支出是指工會用于維護職工權益的支出。包括:勞動關系協調費、勞動保護費、法律援助費、困難職工幫扶費、送溫暖費和其他維權支出。

(一)勞動關系協調費。用于推進創建勞動關系和諧單位活動、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和隊伍建設、開展勞動合同咨詢活動等方面的支出。

(二)勞動保護費。用于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活動,開展職工心理健康維護等促進安全健康生產、保護職工生命安全為宗旨開展職工勞動保護發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費。用于工會向職工群眾開展法治宣傳、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服務等發生的支出。

(四)困難職工幫扶費。用于工會對困難職工提供資金和物質幫助等發生的支出。工會會員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學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難時,工會根據會員困難情況給予一次性不超過 2000 元的慰問金。困難職工幫扶費重點保障深度困難職工家庭生活、幫助建檔困難職工家庭解困脫困。

(五)送溫暖費。因工會會員本人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手術住院、家庭遭受各類災害或突發意外等情況造成生活困難的職工,長期在苦臟累險艱苦崗位上工作的一線職工,重大災害和公共突發事件期間堅守一線的職工,因組織需要長期異地工作或者服從組織需要赴外地、基層工作的派駐掛職干部職工等,工會根據情況給予一次性不超過 2000 元的送溫暖費。送溫暖費突出及時對職工走訪慰問,體現學校黨委、行政的關心關懷及工會組織的溫暖。

(六)其他維權支出。用于工會補助職工和會員參加互助互濟保障活動等其他方面的維權支出。

第八條 業務支出是指工會培訓工會干部、加強自身建設以及開展業務工作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

(一)培訓費。用于工會開展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培訓發生的支出。開支范圍和標準以當地財政部門或單位行政制定的培訓費管理辦法為準。

(二)會議費。用于工會代表大會、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以及其他專業工作會議的各項支出。開支范圍和標準以當地財政部門制定的會議費管理辦法為準。

(三)專項業務費。用于工會開展基層工會組織建設、建家活動、勞模和工匠人才創新工作室、職工創新工作室等創建活動發生的支出;用于基層工會開辦的圖書館、閱覽室和職工書屋等職工文體活動陣地所發生的支出;用于基層工會開展專題調研所發生的支出;用于基層工會開展女職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層工會開展外事活動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發明創造、崗位練兵、技術比武、技術培訓等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支出及其獎勵支出。工會組織的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的獎勵標準為:一等獎不超過 2000 元,二等獎不超過 1000 元,三等獎不超過 600 元。獎勵范圍不超過參與人數的三分之一。

(四)其他業務支出。用于經上級批準評選表彰的優秀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的獎勵支出;用于工會必要的辦公費、差旅費;用于工會支付代理記賬、中介機構審計等購買服務方面的支出。工會表彰優秀工會干部人數不得超過工會干部總人數的15%,表彰優秀工會積極分子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總人數的 15%,每人獎金(獎品)最高不超過 500 元。

第九條 資本性支出是指工會從事工會建設工程、購置設備工具、大型修繕和信息網絡購建而發生的支出。

第十條 其他支出是指工會資產盤虧、固定資產處置凈損失、捐贈、贊助等。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一條 工會應根據國家和上級工會的規定及學校要求,制定年度工會工作計劃,依法、真實、完整、合理地編制工會經費年度預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報上級工會批準。嚴禁無預算、超預算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二條 工會應根據批準的年度預算,積極組織各項收入,及時按規定撥繳工會經費;優化支出結構,合理安排各項支出,并嚴格按照《工會會計制度》的要求,科學設立和登記會計賬簿,準確辦理經費收支核算,定期向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基層工會經費年度財務決算需報上級工會審批。

第十三條 工會應加強財務管理制度建設,健全完善財務報銷、資產管理、資金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工會應依法組織工會經費收入,嚴格控制工會經費支出,各項收支實行工會委員會集體領導下的主席負責制,重大收支須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四條 工會必須嚴格按照制度規定,加強財務管理,規范財務行為,實行獨立核算。《湖南省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工會經費開支項目只準在工會經費賬戶內列支;工會舉辦活動要有方案(含經費預算)、通知、簽到冊,活動用餐要有用餐人員名單;開具發票應符合國家稅務機關的規定,如實詳細填寫品名、數量、單價等信息,數量較多時,應提供具體清單;發放獎勵、補助、慰問金、慰問品、紀念品、蛋糕券、入場券、福利物資等,審批和簽收手續應合規齊全。

十五條 保障職工正常福利是單位行政的職責。工會協調和督促單位行政依法依規保障好職工的正常福利,積極爭取單位行政對工會服務職工和開展工會活動的支持,補助資金應列入單位行政年度預算并按照“一事一申請”的原則申請。工會要切實加強對行政補助收入的管理,嚴格按預算執行,不得接受超越《湖南省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實施細則》規定的支出范圍和支出標準的行政補助,不得利用所在單位行政權力或影響向其他單位攤派費用或索要贊助經費。

第十六條 離退休干部職工按有關規定可以享受的集體福利,標準由單位行政依照有關規定確定,經費按行政有關規定列支,不得在工會經費中開支。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管理體制,工會應加強對本級和下一級工會經費收支和使用管理情況監督檢查,每年向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報告財務監督檢查情況。
第十八條 工會應加強對經費使用情況的內部會計監督和工會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審計監督,依法接受并主動配合上級部門審計監督。內部會計監督主要對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會計賬簿與財務報告的準確性及時性、財產物資的安全性完整性進行監督,以維護財經紀律的嚴肅性。審查審計監督主要對單位財務收支情況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查監督。

第十九條 工會應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一)不準使用工會經費請客送禮,違規吃喝。

(二)不準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濫發獎金、津貼、補貼。

(三)不準使用工會經費從事高消費性娛樂和健身活動。

(四)不準單位行政利用工會賬戶,違規設立“小金庫”。

(五)不準將工會賬戶并入單位行政賬戶,使工會經費開支失去控制。

(六)不準截留、挪用工會經費。

(七)不準使用工會經費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

(八)不準使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支付利息等。

(九)不準使用工會經費報銷其他違紀違規開支。

第二十條 上級工會對監督檢查中發現違反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問題,要及時糾正。違規問題情節較輕的,要限期整改;涉及違紀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長沙理工大學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長理工大綜〔2018〕32 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校工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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