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本科教學管理,全面落實并高質量地完成學校各項教學任務,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特制訂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規定教師教學活動和教學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規程。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的教學工作人員是指從事本科教學的理論和實踐教學人員以及校、院(部)等各級教學管理人員。
第二章 教 師
第四條 從事本科教學工作的教師必須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學校對理論課程教學實行主講教師負責制,對實踐環節教學實行責任教師負責制,助教或其他教師在主講教師或責任教師的指導下完成教學工作。
第五條 主講教師和責任教師原則上應具有講師(或中級)及以上職稱。未從事過本科教學工作的碩士畢業生一年內、博士畢業生半年內以及未取得教師資格證人員,只能擔任助教。助教期滿,經考核合格者,方能承擔正式教學工作。學校為助教配備指導教師,助教或其他教師在指導教師(主講教師或責任教師)的指導下完成教學工作。
第六條 新開課或開新課的教師必須經院(部)試講,試講活動應有學校相關職能部門人員和校教學督導團專家參加。試講考核通過者,方能正式承擔講課任務;試講未通過者,不能承擔講課任務。試講情況應記錄備存。
第七條 教師在教學中的權利:
(一)根據教學大綱的要求和學生班級的具體情況,在系(室)或課程小組指導下擇優選用教材,合理組織教學內容,采用有個性、有特色的教學方法和手段組織教學。
(二)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學業成績。對學生考核成績進行評定,除接受教學主管部門及其指定的專門人員組織的復查外,拒絕其它任何組織、任何形式的干預。
(三)根據教育教學改革的實際需要,提出并實施相關的教改方案。改革幅度較大或涉及面較廣的,需經院(部)和教務處批準后方可執行。
(四)有權了解各種教學評估、評優和業務考核的結果。對有關結果有異議的,有權提出申訴。
第八條 教師的教學職責:
(一)主講教師(責任教師)主要職責
1.教書育人,言傳身教,為人師表。加強課堂紀律的管理,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
2.遵循教育教學規律,積極開展教學改革研究,選擇科學恰當的教學方法和手段,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3. 組織編制教學文件,規范教學活動。做好相關課程(或教學環節)的資料建設、收集、歸檔等工作。
4. 選用或申請編寫符合相關課程(或教學環節)教學大綱要求的高質量、有特色的教材(指導書)或講義;配合教材供應部門完成有關教材的征訂、補訂工作。
5.完成相關課程(或教學環節)的備課、講授、輔導、答疑、批改作業[包括實驗報告、實習報告、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及考核任務,及時評定學生成績,做好成績分析和報送工作。
6.指導助教講課,檢查助教聽課、備課、答疑、批改作業等教學環節的執行情況。
(二)助教職責
1. 助教必須隨堂聽課。參與教學活動的全過程,掌握講授內容,了解學生學習情況。已經完整地聽過擬講授課程的助教,還應在第二次輔導中定期聽課,且隨堂聽課時數不得少于課程總學時的2/3。
2. 在助教過程中收集學生的意見和要求并及時向主講教師反映。
3. 協助專講教師批改學生作業,參與輔導答疑,上好習題課,擔負實驗、實習指導工作。
第三章 教學紀律
第九條 教師執教期間,要堅守崗位、自覺遵守教學紀律:
(一)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課、缺課、調課、請人代課。因特殊原因(包括出差)必須請人代課或調課時,應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二)教師必須嚴格遵守課堂教學紀律,不得上課遲到或提前下課,不得自行更改上課時間或地點,上課不得使用手機等通訊工具。
(三)教師應服從院(部)工作安排,承擔教學(含實踐教學和監、巡考等)任務,完成規定教學工作量,并按各教學環節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
第四章 教學計劃與教學文件
第十條 教學計劃是學校人才培養的指導性文件,教學計劃的制定和調整必須遵循《長沙理工大學教學計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第十一條 教學計劃及各學期執行計劃一經審定,未經教務處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因故確需更改需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二條 學校依據教學計劃下達的每學期教學任務,屬學校規定的教學任務,所有承擔單位或個人必須認真落實,既不得相互推諉或拒不接受,也不得擅自截留。
第十三條 各院(部)必須對列入教學計劃中的課程(含選修課)和實踐教學環節制訂教學大綱。教學大綱由院(部)主管教學的負責人審核批準。
第十四條 所有課程(含實驗)都必須認真填寫教學日歷。教學日歷原則上應在開學后第一周內交教師所在院(部)。
第十五條 教學計劃、教學大綱、教學日歷均屬基本教學文件,各院(部)應存檔。教學文件的齊備和執行情況是考核院(部)和教師教學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五章 教材選用
第十六條 原則上各門課程均應有配套的教材或講義,并在開課前發放給學生。教材的選用和訂購應符合《長沙理工大學教材建設與管理辦法》的要求。開課院(部)應根據教學要求組織相關教師論證,慎重選用教材。教材一經選定使用,除所訂教材有原則性的政治錯誤外,不應更改。
第十七條 若某門課程無合適的出版教材,根據需要任課教師可申請自編教材(講義)。自編教材(講義)由學校教材供應中心負責印制。
第十八條 所有教材均由教材供應中心統一訂購、發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學生兜售教材和教學輔助資料。
第六章 教學基層組織
第十九條 為保證教學工作的有效進行,學校在院(部)下設教學基層組織。教學基層組織包括教學系、教研室、實驗中心等(以下簡稱系(室)),根據工作的需要,系(室)下可設置課程小組等。各院(部)設立系(室),須報人事處批準和教務處備案。
第二十條 系(室)工作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實施相關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等工作。
(二)制訂學期工作計劃,落實好相關課程的教師、教材等具體教學工作。
(三)開展以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為重點的教學研究及改革工作,抓好教師在崗培訓,包括試講、觀摩聽課等工作。
(四)開展課程考核改革,抓好試題(卷)庫建設。
第二十一條 系(室)應制訂學期教學研究活動計劃和具體實施方案。教學研究活動原則上每兩周開展一次,每次活動都應有主題,并做好記錄。
第七章 理論教學
第二十二條 理論教學包括課堂教學、輔導答疑、作業批改、考核等環節。
第二十三條 課堂教學基本要求:理論闡述準確,概念清晰,條理分明,邏輯性強;突出重點、分解難點;在傳授知識的同時,將獲取知識的方法教給學生,提高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不斷更新講課內容,及時傳遞科學技術新發展的信息,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課堂語言應準確、簡練、生動、清楚,板書工整,表圖正確;重視雙向交流,注重教學互動。
第二十四條 開課前,任課教師應認真備課,并做好各項準備工作。新開課或開新課的教師須在開課前寫好一學期課程的1/2以上的講稿。講稿或講授提綱是反映教師教學水平和備課情況的重要依據,應保留備查。
第二十五條 輔導答疑是課堂講授的重要補充環節,主講教師和助教都應認真準備,定時、定點做好學生的輔導、答疑工作。輔導答疑一般以個別答疑為主,對共同性的問題可以進行集體輔導。在輔導答疑時,要重視因材施教,注意發現與培養優秀人才。對基礎較差的學生要熱情鼓勵,耐心輔導。輔導答疑情況要作記載。
第二十六條 任課教師須根據教學大綱和教學日歷的安排布置作業。對學生按時上交的作業,要及時批改。對于少數作業量大的課程,可適當減少批改量,但須經院(部)批準并報教務處備案,且每次批改量不得少于學生總人數的1/3。
第二十七條 教師批改作業要認真、細致、及時,要指出作業中的突出優點、獨到見解之處,對錯誤之處要督促學生進行糾正。對作業潦草、馬虎、畫圖草率的,應退回令其重做。對抄襲作業的學生,應進行嚴肅批評,并令其補做。學生缺交作業達該課程作業總量1/3及以上者,不得參加該課程考核,任課教師登記成績時應在紙質學生成績登記表上注明“缺交作業不予考試”字樣,該門課程成績記0分。
第二十八條 作業成績是評定學生平時成績的依據之一。教師須在學校統一印發的學生成績登記表中,做好平時的每次作業成績登記,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類。考試由教務處統一安排,考查由各院(部)自行安排,報教務處備案。所有考核必須按《長沙理工大學課程考核與學生成績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保證考核紀律的嚴肅性。凡不上報院(部)和教務處自行安排的考核,成績無效。
第三十條 考試課程原則上使用試題(卷)庫試題,未建試題(卷)庫的課程,考試應命出份量相當的三套試題(即A、B、C卷),于課程結束前4周交本院(部)教務辦,考試前2周由教務處隨機抽選。
第三十一條 各院(部)應在考試后組織試卷復查,復查的對象由教務處或院(部)隨機抽樣決定。
第八章 實驗與實習
第三十二條 各實驗中心必須加強實驗課管理,認真落實教師和設備、儀器,保證實驗按時開出。指導教師和實驗工作人員應對學生進行實驗規章制度的教育,嚴格要求學生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十三條 所有實習、社會實踐(以下均簡稱實習)均應按《長沙理工大學實習教學工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應在學生實習期間派人對各實習隊進行抽樣檢查,總結經驗,改進工作,提高實習質量。
第九章 課程設計和畢業設計(論文)
第三十五條 課程設計按《長沙理工大學課程設計管理規定》執行;畢業設計(論文)工作按《長沙理工大學本科畢業設計(論文)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設計(論文)進行中,指導教師應安排足夠的答疑、檢查時間。因特殊情況須出差時,教師應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指導教師請假期間,必須請其他教師代為指導和管理。
第十章 成績及學籍管理
第三十七條 課程考核總評成績由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組成。教師不得隨意變更平時成績與期末考核成績的比例。
第三十八條 教師原則上應在考試后5日內評閱完試卷,并完成成績網上報送工作,將成績紙質件交院(部)教務辦存檔,由教務辦匯總后交教務處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未經教務處審核的成績不得向學生和在網上公布。
第四十條 成績一經評定,未經教務處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十一條 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學生學籍狀態,不得出具虛假成績、學籍、學歷、學位證明。
第十一章 教學工作考核、獎勵與懲處
第四十二條 學校每年對教師的教學工作和教學管理人員的教學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考核分校、院(部)兩級進行,以院(部)考核為主。
第四十三條 學校對教學人員和教學管理人員在教書育人、教學改革、教學建設、教學管理等方面取得的優秀成績予以獎勵,并擇優推薦申報省級、國家級的相關獎項。
第四十四條 依照《長沙理工大學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辦法》,學校對教學及管理單位、教師和管理人員在教學及管理活動中,違反教育教學規律和教學管理規章制度,不履行相應職責,影響教學秩序等行為,視情節予以處理。
第四十五條 對教師的鑒定、業務考核、獎勵、處分等均記入本人業務檔案,作為職稱評定與職務聘任條件。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范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規范于2009年8月第一次修訂。本規范從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