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理工大學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1、為規范教學管理,維護教學秩序,保障教學質量,有效防范和妥善處理教學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教育部《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等規章文件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2、教學事故是指由任課教師、研究生導師、教輔人員和教學管理人員和從事教學相關工作的其他人員在教學、指導及教學管理活動中,違反教育教學管理規定,給學校的教學活動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為。
3、教學包括課堂教學、實踐教學及課程考核等;指導包括對研究生培養各環節的指導;教學管理包括校級教學管理和院(系)教學管理。
第二章 教學事故的分級分類
1、教學事故按性質分為教學、研究生指導、教學管理三類。
2、教學事故的等級按其造成后果的影響程度分為重大教學事故(Ⅰ)、嚴重教學事故(Ⅱ)、一般教學事故(Ⅲ)。
表一 教學事故級別認定標準對照表(教學類)
序號 |
事 項 |
級別 | |
1 |
在教學過程中散布違背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及有關法規的言論,散布封建迷信及淫穢內容 |
Ⅰ | |
2 |
對學生實施體罰、辱罵或嘲笑,使學生身心受到嚴重傷害 |
Ⅰ | |
3 |
在教學活動中直接或間接向學生索賄、受賄 |
Ⅰ | |
4 |
擅自更改教學計劃,減少課時,未達到教學大綱要求或不符合學校《主要教學環節質量標準》 |
Ⅱ | |
5 |
沒有不可抗拒因素遲到或提前下課(以教學樓鈴聲為準) |
Ⅲ | |
6 |
教師未按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
擅自停課、缺課 |
Ⅱ |
擅自請人代課、調課 |
Ⅲ | ||
7 |
在上課或其它教學活動時撥打或接聽與教學無關的電話或從事與教學無關的事情 |
Ⅲ | |
8 |
對畢業設計(論文)、學位論文、實習、課程設計未按規定要求組織教學和進行指導 |
Ⅲ及以上 | |
9 |
因教師擅離職守或指導失誤,導致學生在教學、實習或實驗活動中受到傷害或造成公共財產損失 |
Ⅲ及以上 | |
10 |
泄漏考試試題 |
Ⅲ及以上 | |
11 |
試題內容存在嚴重錯誤和遺漏,影響考試正常進行 |
Ⅱ | |
12 |
監考人員缺席監考 |
Ⅱ | |
監考人員擅自中途離開監考崗位或做與監考無關的事 |
Ⅲ | ||
對違規違紀行為不予及時處理 |
Ⅲ | ||
13 |
擅自更改上課或考試時間、地點 |
Ⅲ | |
14 |
不按評分標準閱卷,隨意改動學生考試成績 |
Ⅱ及以上 | |
15 |
考試后未按規定時間報送成績或成績報送有誤;研究生課程考試結束后,任課教師未及時公正評分,未在學期末登錄學校《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統》輸入研究生考試成績、提交并打印成績單(一式二份)連同試題試卷交學院研究生干事 |
Ⅲ及以上 | |
16 |
學生考核成績異常但不做成績分析報告 |
Ⅲ | |
17 |
其他違反教育教學紀律、教學工作標準的事件,按其性質及造成的后果比照本表認定事故等級 |
表二 教學事故級別認定標準對照表(研究生指導類)
序號 |
事 項 |
級別 |
1 |
無故不履行導師職責致使研究生長期得不到指導,不能正常完成培養環節,或導師未經所在單位和研究生院批準而擅自將指導的研究生調給他人 |
Ⅱ |
2 |
研究生未按期制定培養計劃,調查核實確屬導師責任 |
Ⅲ |
3 |
研究生未按期進行學位論文開題,經調查核實確屬導師責任 |
Ⅲ |
4 |
研究生未按期進行學位論文中期檢查,經調查核實確屬導師責任 |
Ⅲ |
5 |
指導的學位論文在學校組織的抽查評審中當年出現一次不合格,經調查核實確屬導師責任 |
Ⅲ |
6 |
指導的學位論文在學校組織的抽查評審中當年出現兩次以上(含)不合格,或在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的抽查評審中當年出現一次不合格,經調查核實確屬導師責任 |
Ⅱ |
7 |
指導的學位論文被認定存在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經調查核實確屬導師責任 |
Ⅰ |
8 |
其他違反教育教學紀律、教學管理規定的事件,按其性質與造成的后果比照本表認定事故等級 |
表三 教學事故級別認定標準對照表(教學管理類)
序號 |
事 項 |
級別 |
1 |
因排課失誤(調課、考試安排不合理)或教學調度不到位,造成教學場地使用沖突,教學秩序混亂。并未能及時妥善解決 |
Ⅲ及以上 |
2 |
未按規定時間制定好教學執行計劃,影響排課和教學任務的落實 |
Ⅱ |
3 |
管理人員擅自安排不具有課程任教資格的人員上課、代課;安排不具備資格人員參加監考工作 |
Ⅱ |
4 |
統考報名或組考出錯導致考試混亂 |
Ⅱ |
5 |
印制試卷出錯,導致整門課程考試無法進行或必須重考 |
Ⅱ |
6 |
擅自更改學生課程考核成績或學籍 |
Ⅰ |
7 |
丟失統考答卷,導致學校的聲譽嚴重受損 |
Ⅰ |
丟失學生答卷,導致一個班以上的學生沒有成績 |
Ⅱ | |
丟失個別學生答卷,導致其沒有成績 |
Ⅲ | |
8 |
出具與事實不符的學歷、學籍、成績單等各類證明證書等材料 |
Ⅲ及以上 |
9 |
為不能畢業的學生發放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
Ⅱ及以上 |
10 |
不按規定時間上交教學材料、學位材料 |
Ⅲ及以上 |
11 |
學位申請材料中出現嚴重違反文件規定的情況,如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沒達到規定人數即做出建議授予學位的決定;私自更改答辯委員會決定等 |
Ⅰ |
12 |
學位材料中出現材料缺失、環節不全等情況或在匯總過程錯誤導致學生個人信息(含畢業信息,學位信息等) |
Ⅲ及以上 |
13 |
在制作和發放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中出現大差錯 |
Ⅲ |
14 |
因工作疏漏,貽誤退學處理時間、處理錯誤、漏處理 |
Ⅲ |
15 |
對教學事故知情不報,或得知教學事故后3周之內未能調查處理 |
Ⅲ及以上 |
16 |
造成檔案管理混亂(含學生檔案、教學檔案、試卷保存、成績管理等) |
Ⅲ及以上 |
17 |
教學管理人員、教輔人員和服務人員未按時提供教學服務,影響正常教學活動。 |
Ⅲ或以上 |
18 |
其他違反教育教學紀律、教學管理規定、標準的事件,按其性質與造成的后果比照本表認定事故等級 |
第三章 教學事故的認定程序
1、為加強對學校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學校成立“長沙理工大學教學事故認定委員會”,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教務處和研究生院。學院和相關職能部門(簡稱院(處))成立教學事故調查小組,負責本單位教學事故的調查工作。
學校教學事故認定委員會主任由學校分管教學、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長擔任,委員由教務處、研究生院、人事處、學生工作部(處)、校工會等部門負責人與有關學院、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等組成。學院教學事故調查小組組長由學院分管教學院長或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長擔任,成員由系主任、教師代表等組成。
2、教學事故實行督查和舉報制度,全校師生都有義務和責任向教務處或研究生院報告所發現的教學事故。教學事故被查出或舉報后,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通知責任人所在院(處)負責查實。
3、對教學事故的認定,如果事故責任人與現場督導專家的意見產生分歧,以現場督導專家的意見為準。
4、一般教學事故,由院(處)教學事故調查小組在聽取當事人申辯和調查核實情況后,填報《長沙理工大學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意見表》,提出處理意見,由部門負責人或學院主管院長對責任人簽發《一般教學事故通知書》,并將處理結果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備案。
5、嚴重教學事故和重大教學事故,由院(處)教學事故調查小組負責調查核實情況并對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學院院務會(必要時可舉行擴大會)在聽取調查情況匯報及當事人的申辯后,確定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大小,填報《長沙理工大學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意見表》,并附上有關當事人、責任人或知情人的書面報告等材料,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組織學校教學事故認定委員會進行審核,審定后,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簽發“重大(嚴重)教學事故通知書”。
6、若事故責任人對事故的認定與處理有不同意見,可在收到《長沙理工大學事故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申請復議,逾期視為無異議。重大教學事故的復議處理須經學校行政會議通過,復議結果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通知事故責任人,由人事處執行復議決定。
7、事故責任人以威脅、利誘、暗示或其他方式獲取的,或者通過諸如學生等與事故責任人有利害關系的他人出具的證明材料,不予采信。
第四章 教學事故的處理
1、一般教學事故,在事故責任人所在單位內通報批評,扣發事故責任人1個月崗位津貼,取消其本年度評優資格。
2、嚴重教學事故,在全校內通報批評。扣發事故責任人3個月崗位津貼,自事故認定之日起,1年內不準申報高一級技術職務、競聘高一級崗位。取消其本年度評優資格。
3、重大教學事故,在全校內通報批評,扣發事故責任人6個月崗位津貼,自事故認定之日起,2年內不準申報高一級技術職務、競聘高一級崗位。取消其兩年內評優資格。情節特別嚴重者,學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解聘。
4、一年內累計發生三次一般教學事故,第三次按嚴重教學事故處理;一年內累計發生兩次嚴重教學事故,第二次按重大教學事故處理;一年內累計發生兩次重大教學事故,對事故責任人解聘,由人事處具體負責辦理解聘手續。
5、一年內發生三次及以上嚴重教學事故的學院、部門,其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年終考核為不合格,并在全校通報批評。
6、教學事故責任人的行為如涉及觸犯黨紀國法的,由相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凡因教學事故造成公共財產或他人財產損失的,由事故責任人承擔相應經濟責任。
7、所有教學事故均在教務處或研究生院、人事處備案,作為事故責任人年終考核、工資調整、職務晉升以及崗位聘定等事宜的有效依據。
第五章 附則
1、本規定適用于本科生和研究生所有的教學、培養活動,本科生的教學活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研究生的教學、培養活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2、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長沙理工大學普教本科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長理工大教〔2011〕12號)文件同時廢止。
長沙理工大學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意見表
編號: 學期第 期
事故責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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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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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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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故 記 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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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處)調查情況及處理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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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職能部門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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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學事故認定委員會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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