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長沙理工大學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規定》的通知
校屬各單位:
《長沙理工大學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規定》已經學校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長沙理工大學
2019 年 7 月 12 日
長沙理工大學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培養管理工作,提高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培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關于做好全日制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的若干意見》(教研〔2009〕1 號)、《關于深入推進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模式改革的意見》(教研〔2013〕3 號)、《關于統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廳〔2016〕2 號)以及全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學指導委員會制定的《專業學位類別(領域)博士、碩士學位基本要求》等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旨在為國家、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服務,以實踐能力和專業綜合素質培養為重點,以產學結合為途徑,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掌握特定職業領域堅實的基礎理論和寬廣的專業知識,能夠承擔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職業素養的高層次應用型專門人才。
第二章 培養方案
第三條 培養方案的修訂一般按專業學位領域設置,無下設領域的按專業學位類別設置。各學院應積極借鑒國際、國內一流學科(領域)的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經驗和管理模式,參照各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已有的基礎和特色,進一步優化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培養目標、課程體系和培養環節。
第四條 培養方案基本內容包括學位類別(專業領域)簡介及研究方向、培養目標、培養方式、學制與學分、課程設置、專業實踐、學位論文開題報告、學位論文答辯等部分。研究生從培養方式上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形式區分。
第五條 各專業學位點根據社會需求自主確定不同學科、類別研究生教育形式,根據培養要求分別制定培養方案,統籌全日制與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協調發展,堅持同一標準,保證同等質量。
第六條 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基本學制為 2—3 年,全日制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不超過 5年,非全日制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不超過 6 年。全國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教指委)對學制有明確規定的,以教指委要求為準。研究生在學期間因個人身體、學業進展等原因申請休學、保留學籍或延期畢業等,按《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相關要求執行。
第七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 1 周內,在校內、外導師指導下,依據當年培養方案,制訂個人培養計劃。
第三章 課程體系和課程教學
第八條 各專業學位點應圍繞培養目標設置課程。課程體系應包含基礎理論課程、案例課程、創新創業課程、職業資格認證課程、職業素養課程等。其中實踐類課程比重應不低于 20%。
第九條 課程教學內容應體現理論與應用相結合,加大實踐教學在課程教學內容中的比重,教學內容突出解決實際問題,實現基礎理論教學與專業實踐教學內容的有機結合。
第十條 根據不同專業學位類別特點,各學位點應聘請實踐經驗豐富的行(企)業專家,與校內教師共同組建專業學位研究生教學團隊。鼓勵采用案例教學、現場研究、模擬訓練等教學方法。
第十一條 加強課程考核,注重過程考核和能力考核,著重考察研究生運用專業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加大實踐考核環節成績在課程總成績中的比重。
第四章 實踐基地
第十二條 各專業學位點須與政府部門或行(企)業合作建立專業學位研究生聯合培養實踐基地。以實踐基地為紐帶,構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相結合的培養模式,促進專業學位研究生應用能力和職業素養的提升。
第十三條 健全實踐基地管理體系和運行機制。學校(培養學院)與合作單位簽定聯合培養專業學位研究生協議書,明確雙方職責。實踐基地應配備管理機構和人員,制定管理規章制度,為研究生在基地實踐、學習和日常生活提供保障。
第十四條 推進示范性實踐基地建設。學校每年資助示范性實踐基地,推薦優秀實踐基地申報省級研究生創新基地,以示范性實踐基地建設規范和推動專業學位研究生實踐基地的有效運行,提升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培養質量。
第十五條 加強實踐基地的考核工作。研究生院定期組織專家對專業學位研究生實踐基地進行考核。對于考核達不到合格要求的實踐基地,實行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實踐基地稱號。
第五章 專業實踐
第十六條 各專業學位點根據教指委的指導意見在培養方案中對專業實踐提出具體要求。專業學位研究生根據相應要求,依托實踐基地、合作單位或導師課題等進入企事業單位進行不少于半年的專業實踐,并按照《長沙理工大學專業學位研究生專業實踐手冊》的要求填寫專業實踐日志。不參加專業實踐或未通過專業實踐考核者,不得申請學位論文答辯。
第十七條 加強對專業實踐環節的實施及監控。各學院應定期與實踐單位進行溝通和交流,對研究生專業實踐實行全過程的管理和服務。專業實踐完成后,由校外導師和實踐單位對研究生的實踐工作進行考核、評價。學校設立專業實踐單項獎學金,對專業實踐表現突出的研究生進行獎勵。
第十八條 重視專業實踐的安全工作。專業學位研究生赴實踐單位前,學院應組織研究生學習《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專業安全教育文本》和《長沙理工大學專業學位研究生實踐安全須知》,并督促實踐單位為研究生購買人身安全保險。
第六章 導師隊伍
第十九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實行校內、校外“雙導師制”。根據不同專業學位類別特點,各培養學院根據《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指導教師管理辦法》制定專業學位研究生導師遴選標準,確定專業學位導師招生資格,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二十條 校內、外導師和專業學位研究生基于雙向選擇建立指導與被指導關系。校內、外導師根據學校、學院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工作安排,依據學校相關規定履行職責或職權。
第二十一條 加強校外專業學位研究生導師隊伍建設。各培養學院應吸收行(企)業高水平專家擔任專業學位研究生校外導師,由學院負責導師聘任工作。鼓勵校內導師與校外導師開展深度合作、聯合申報科研項目,依托項目共同培養研究生。
第七章 質量保障
第二十二條 專業學位論文質量評價標準突出學位論文的實踐性要求,注重考察研究生實踐應用能力和職業發展潛力。專業學位論文嚴格按要求進行復制比檢測和雙盲評審。
第二十三條 實行學位論文開題報告制。開題報告應包括選題的背景意義、國內外研究動態及發展趨勢、主要研發內容、擬采取的技術路線及研發方法、預期成果、進度安排等。開題報告由培養學院組織,除保密論文外,開題報告應公開進行。開題報告時間原則上為第三學期,具體時間由各培養單位自行確定,但距離申請學位論文答辯的時間不得少于 1 年。開題報告具體要求由各培養學院制訂相關細則。
第二十四條 實行學位論文中期檢查制。在學位論文工作的中期,各培養學院組織考核小組,對研究生的學術能力、論文工作進展情況以及工作態度和精力投入等進行全面考查。除保密論文外,中期檢查應公開進行。學位論文中期檢查原則上為第四學期,具體時間由各培養單位自行確定,但距離申請答辯的時間一般不少于半年。中期檢查不合格者,給予延期學位論文答辯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學位論文的要求、評閱、答辯,研究生學位的申請和授予,按照《長沙理工大學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執行。
第二十六條 具備條件的專業學位點應積極參加專業教育認證,與職業資格銜接。推進專業學位授予與獲得相應職業資格的有效銜接。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學院應做好專業學位研究生在學期間發表論文、獲得專利、競賽獎勵等科研實踐成果的統計工作。在培養過程相應環節考核結束后,將各類考核記錄和材料及時歸入學校檔案和研究生個人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文件頒布之日起執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