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工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便于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依照法定程序召開會議,行使職權,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教代會要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改革開放,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正確處理國家、學院、教職工三者利益關系。
第三條:教代會在學院黨總支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規定程序行使職權。
第四條:教代會議事的根本準則是:維護教代會職權的嚴肅性,保障代表的民主權利,維護學院和教職工的根本利益,正確代表和反映全院教職工的意愿。
第五條:教代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發揚民主,集體行使教代會賦予的職權,按照本規則議事。
第二章 職權
第六條:教代會在本院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院長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學院的辦學指導思想、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學科建設、教職工隊伍建設、學院規章制度及其他有關學院發展的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通過學院提出的教職工聘任方案、考核辦法、獎懲規定以及其他教職工有關的規章制度,由院長頒布施行;
3、審議決定與教職工生活福利有關的重大決策與辦法等事項;
4、評議、監督學院的領導干部。可以對干部進行評議、推薦,必要時可建議上級予以嘉獎、晉升或處分、免職。
第七條:院長及其職能部門要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決議和提案
第八條: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院長及行政系統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職權,協助院長及行政系統開展工作。
第九條:教代會在常任主席團領導下開展工作,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任期一屆。
第十條:教代會閉會期間,由常任主席團行使其職權;工會在教代會主席團領導下辦理教代會日常事務工作。
第三章 會議的準備
第十一條:教代會召開之前,教代會主席團應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1、向黨總支匯報會議籌備情況;
2、提出會議議題和議程草案;
3、提出列席會議人員建議名單;
4、收集提案;
6、做好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第十二條:教代會召開之前,各代表團長召集并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對大會的議程、議題和報告進行討論。教代會主席團會議根據各代表團討論的意見,可以對上述問題作相應的調整,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三條:教代會召開之前,舉行預備會議,通過會議議程及其他事項。教代會主席團召集并主持預備會議。
第四章 會議的舉行
第十五條:教代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遇有重大事項,經校黨、政、工領導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議。
第十六條:大會舉行期間,大會主席團可以授權教代會主席或副主席召開代表團長會議,就提案和有關報告審議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聽取各代表團的意見,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報告主席團。大會主席團可以授權教代會主席或副主席在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的同時,根據代表的要求,組織專業代表組對有關議題進行審議,并將審議的情況報告主席團。
第十七條:大會主席團可以組織有關代表在教代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重點發言,就提案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
第五章 工作報告的審議
第十八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時,院行政負責人或有關部門應向大會提出工作報告。
第十九條:各項工作報告經代表團審議討論后,由院黨政辦協助大會主席團將意見收集、歸納、整理。院行政負責人及有關部門應對代表提出的意見、建議給予充分重視,并及時將采納、吸取意見和建議的情況反饋給教代會主席團。
第六章 需審議通過的事項
第二十條:凡需提交教代會審議通過的事項,必須充分聽取代表的意見,按照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補充、修改后,提交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七章 需審議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凡需提交教代會審議決定的事項,必須充分反映廣大教職工的意志,維護教職工的具體利益,在充分采納、吸收代表提出的意見,進行調整、修改后,提交代表大會表決。
第二十二條:代表要求在教代會全體會議上發言,應提前提出請求,并報告發言內容,經大會主席團研究許可后,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臨時要求發言的,須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
第二十三條:會議各項決議、決定草案,經主席團決定交各代表團審議。主席團根據各代表團審議的意見修改后,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會議表決議案,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其他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第二十四條: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由代表總數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則不包括換屆選舉。
第二十六條:本規則經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