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理工大學數學與計算科學學院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細則
為做好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根據湖南省《關于做好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工作的通知》和《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數學與計算科學學院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細則。本辦法適用于2014年秋季學期及以后入學、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人事檔案在校的全日制中國籍研究生,此前入學的研究生不執行本辦法。
一、評審機構
成立長沙理工大學數學與計算科學學院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本院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細則的制定,完成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學院評審委員會名單如下
主任委員:李應求
副主任委員:黃創霞
委 員:毛光華、涂道勇、劉仲云、周富照、王晚生、朱恩文、謝永欽、梁小林、游興中、萬勇、周偉軍、李秋桂、楊爽、學生一、學生二、學生三
二、評審原則
1、評審工作應嚴格按照本細則執行。
2、評審過程應嚴格遵守“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三、獎勵標準與參評條件
1、獎勵標準
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標準及比例:一等獎,8000元/年.人,比例40%;二等獎,5000元/年.人,比例30%;三等獎,3000元/年.人,比例20%。(2.5年學制的專業型碩士的第三次評審獎勵標準為:一等學業獎學金0.4 萬元/人·年;二等學業獎學金0.25萬元/人·年;三等學業獎學金0.15萬元/人·年;比例不變)。
2、研究生參評學業獎學金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品學兼優;
(4)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3、不具備學業獎學金參評資格的研究生(參評學年內)
(1)違反國家法律或校紀校規受警告及以上處分的研究生;
(2)超出學校規定基本學制年限的研究生;
(3)未按學院有關規定時間注冊且未辦理請假手續的研究生;
(4)未按時繳納學費且未辦理緩繳手續的研究生;
(5)國家助學貸款有違約記錄的研究生;
(6)處于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的研究生;
(7)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研究生;
(8)已經獲得學位但還未辦理離校手續的研究生;
(9)考核年度中學位課、必修課、選修課的考試、考查中有兩門不及格的研究生;
(10)無正當理由未按時交納培養計劃等規定須交納的材料的研究生。
(11)在評獎年度規定學習期限范圍內,因私原因不在校學習時間超過規定學習期限三分之一的研究生,原則上不能申報。
四、學業獎學金評審綜合測評方法
1、推薦免試研究生、“
(1)在規定學制內原則上獲得一等學業獎學金;
(2)在考核年度中如有一門課程成績不及格或某個規定的環節不合格,按降檔處理;
(3)適用不具備學業獎學金參評資格的研究生條款。
2、第一志愿報考我校者,第一年申報學業獎學金在分配名額允許情況下,原則上優先享受二等及以上獎學金。
3、一年級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審以入學成績作為主要依據
綜合測評總分=復試總成績
其中
復試總成績=60%×入學成績(折合為百分制)+40%×復試成績
復試成績=筆試成績(100)×40%+綜合面試成績(100)×60%
(1)第一志愿上線學生和調劑學生,按比例單列指標分開評審;
(2)學術型研究生和專業型研究生,按比例單列指標分開評審。
4、二、三年級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審以考核年度在校期間的綜合表現作為主要依據
二年級綜合測評總分=a*30%+b*50%+c*10%+d*10%
三年級綜合測評總分=a*35%+b*45%+c*10%+d*10%
其中a為科研成果總分;b為學業成績總分;c為非科研類獲獎總分;d為社會服務總分。
a、科研成果加分
(1)科研項目
主持省級和校級研究生科技創新項目分別加10分和5分。
(2)科研論文
以我院為第一作者單位發表SCI收錄論文每篇計10分;在EI、CSCD等刊物上發表論文每篇加5分,其他公開刊物上發表論文每篇加3分。論文內容要求與自身專業相關。
注:我院為第一作者單位正式發表的論文,學生第一作者加滿分,導師為第一作者本人為第二作者加0.5×滿分。
(3)發明專利
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授權(或軟件著作權)的第一發明人每項計10分。
注:我院為第一作者單位正式獲批的國家發明專利(或軟件著作權),學生第一發明人加滿分,導師為第一發明人本人為第二發明人加0.5×滿分,導師為第一發明人本人為第三發明人加0.2×滿分)
(4)科研類獲獎
參加國家級研究創新論壇等學術活動論文獲一、二、三等獎,分別加5、4、3分;參加省級研究創新論壇等學術活動論文獲一、二、三等獎,分別加3、2、1分。
團體項目加分涉及的團體成員:國家級項目排名前5名,省級項目排名前3名,校級項目排名前2名;加分=本項目滿分/排名。
(4)凡符合加分的同一內容,只能加分一次,按照最高項的加分規定加分。
b、學業成績總分
(1)二年級研究生學業成績以第一學年課程成績為主要依據
b=60%×∑(學位課程成績*相應學分)/∑(學位課程總學分)+30%×∑(非學位課程成績*相應學分)/∑(非學位課程總學分))+10%×參加學術活動成績。
(2)三年級研究生學業成績以中期篩選成績為主要依據
b=50%×中期篩選成績+20%×開題報告成績+20%×參加學術活動成績+10%×導師綜合評價成績。
其中成績優、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別按95、85、75、65、50分計;合格、不合格分別按80、50分計。參加學術活動按照參加學院組織的科研類講座的次數加分,每參加一次加1分,最高分40分。
c、非科研類獲獎加分
參加全國研究生數學建模競賽、“挑戰杯”大學生課外科技競賽(含全國大學生統計建模競賽、研究生統計案例競賽)等學校組織的科技競賽,獲國家級各種科技競賽一、二、三等獎者分別加5、4、3分;獲省部級各種科技競賽一、二、三等獎者分別加4、3、2分;獲校級各項科技競賽一、二、三等獎者分別加2、1、1分。
(1)獲全國非科研類比賽(由本校組織的如體育比賽等)一、二、三名者分別加5、4、3分;獲省部級比賽一、二、三名者分別加4、3、2分;獲校級比賽一、二、三名者分別加2、1、1分。
團體項目加分涉及的團體成員:國家級項目排名前5名,省級項目排名前3名,校級項目排名前2名;加分=本項目滿分/排名。
(2)獲得校級榮譽如“優秀研究生干部”、“優秀研究生”等加5分;獲得院級榮譽者加3分。
d、社會服務加分
(1)社會工作加分
社會工作 |
校研會主席、副主席、 部長、院研會主席 |
院研會副主席、部長 |
各班班長、各黨支部書記 |
各班班委、支部委員 |
加分 |
5 |
3 |
3 |
1 |
注:各學生干部由學工辦進行考核,分“合格”與“不合格”,“不合格”者不能加。(分數不能累加,取高分計算)
(2)引領學風建設加分,具體內容及加分辦法如:擔任班導師一項,滿分2分;本科生科研團隊指導,滿分為2分/組;擔任個人指導,滿分為1分/人。
(3)學校團委、學工部和研究生院等組織的如暑期社會實踐活動項目等,省級項目加5分,校級項目加3分。
(4)西部志愿者加3分,掛職鍛煉加3分。
(5)凡符合加分的同一內容,只能加分一次,按照最高項的加分規定加分。
5.參評學業獎學金的碩士研究生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不提供視作棄權處理。
(1)已發表的論文應附原件及刊物目錄與論文的復印件;
(2)已錄用但尚未發表的論文要附論文全文復印件與錄用通知原件及匯款證明材料原件或復印件;
(3)獲得各類獎項的同學需提供獲獎證書原件、復印件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評審程序
1、申請
由研究生本人向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審批表》和《數計學院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綜合測評計分表》,并提交研究生課程學習成績單、科研成果及獲獎證書等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由學院評審委員會負責材料與評審綜合測評總分等的審核。材料有效時間為上年的
2、評審與公示
經學院評審委員會評審,確定推薦獲獎名單,并通過網絡、宣傳欄等方式公示。公示期間為5天。公示期間內有異議者,由學院評審委員會及時研究并進行答復,最終按當年分配名額填寫《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
3、上報學校
公示結束之后,學院評審會員會將相關申請材料、評審材料上報學校初審、終審。
五、其他
1、在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過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違反學術紀律或弄虛作假行為并經查證屬實,永久性取消該生在校期間各項獎學金申報資格,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2、本辦法自頒布之日實行,其它未盡事宜由數計學院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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