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長沙理工大學行政辦公用房管理 辦法(試行)》和《長沙理工大學公有房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文新系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系屬所有辦公用房按照“統一管理、動態調整”的原則進行管理。
二、教師科研、教學辦公用房分配原則
教師科研、教學辦公用房以實際需要為原則,優先考慮高職稱、高學歷教師,辦公面積原則上按照學校規定執行,在辦公用房不夠的情況下由學院適當調整,教授原則不超過2人一間,副教授原則上不超過3人一間,其他教師原則上不超過5人一間。
三、行政工作人員辦公用房嚴格執行上級及學校相關管理規定。
四、調離、退休人員不再使用系公有房屋,調離、退休時須向院系辦理退還用房手續。
五、卸任系領導職務的老師,不再使用原任職務時所使用的辦公用房,按照教師科研教學辦公用房重新進行調配。
六、公有房屋是學校提供給教職工從事教學、科研、辦公的工作用房,不得從事與科研、教學、辦公不相關的事宜,不得私自調整或改變用途,對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使用者,根據上級及學校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七、公有房屋不得私自出租、出借或挪作他用,不得將鑰匙交由學生自修等使用,禁止私自對辦公用房進行裝修改造,不得損壞相關設備設施。
八、辦公用房須保持房屋整潔干凈,符合學校安全、節約、衛生、校園形象等方面的規定與要求,做到人離關閘斷電。
九、公有房屋使用實行安全管理責任制,各房間需明確安全管理人,承擔日常管理與檢查工作。
十、為避免資源閑置,充分發揮公有房屋的使用效率,配有辦公用房的教師在工作期間原則上每周應到辦公室兩個半天以上,凡是閑置三個月以上的公共用房和辦公桌椅,系將無條件收回,另行分配。
十一、所有公有房屋由系統一管理,系有權經過有關程序變更有關房屋的分配使用,原使用人應服從并配合系做好有關房屋使用變更工作。
十二、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未盡事宜由院系黨政聯席會議負責解釋。
二0二0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