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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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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理工大學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19年10月24日 來源: 作者:


根據國家教育部有關規定,為有效地幫助特困生通過勤工助學活動獲取報酬,順利的完成學業,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根據教育部,財政部教財有關文件的規定。學校每年從學費收入中劃出固定比例的經費,專門用于勤工助學工作,并設立勤工助學基金獨立賬戶,由學生工作部(處)與計財處共同制定基金管理辦法。

二、勤工助學內容。勤工助學以參加校內助教、助研、實驗室及圖書管理、科技開發、校辦產業的生產、生活服務、校園管理等各項公益型勞動為主要內容,以參加家教、參與社會化服務、信息服務等為輔助內容。

三、參加勤工助學學生基本條件

(一)凡按國家計劃招生的學生,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有良好的道德修養者。

(二)學習刻苦勤奮,積極參加各項活動,有較強的集體榮譽感者。

(三)勤儉節約,平時生活嚴格要求自己,在家庭資助、享受學校獎學金后仍生活困難者。

(四)同等條件下,有特長者優先。

四、學生勤工助學申請程序

(一)每年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組織各學院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情況進行摸底,學生需寫書面申請,由學院審核,報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鑒定。

(二)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崗位情況建立勤工助學學生檔案。

(三)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結合以上兩方面的情況,認真審核,錄用并安排崗位。在勤工助學崗位有限的情況下,原則上優先安排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

五、對校內各部門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

(一)校內需要勤工助學崗位的部門必須填寫《勤工助學崗位申報表》,經學生工作部(處)研究同意,簽訂協議后,按實際情況設立崗位。

(二)各部門承擔的勤工助學工資比例按以下原則進行操作:

1)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部門:用人單位承擔50%工資,學校承擔50%工資。

2)教學教輔單位:用人單位承擔30%的工資,學校承擔70%的工資。

3)職能部門:原則上不設立勤工助學崗位。如確有必要者,由部門申請,經學生工作部(處)同意后方可設立。崗位設立后,由學校承擔學生全額工資。

4)鼓勵教師選擇錄用經濟困難學生參與科研課題,學生工資標準及發放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處)與教師協商決定。

六、對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

(一)每年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積極聯系校外勤工助學活動,負責對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單位進行考核,并統一對外輸送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二)學生個人或集體自行聯系的校內外勤工助學活動需報告學院勤工助學負責人批準,并報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備案,否則,學校及有關部門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學生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宿于服務對象家中。

(四)對外出參加勤工助學學生必須簽訂《長沙理工大學勤工助學安全協議書》。

七、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具有以下權利:

(一)了解用人單位或個人的有關情況和工作性質;

(二)拒絕參加不適于學生參加的勤工助學活動;

(三)拒絕參加可能會產生不良影響的勤工助學活動;

(四)拒絕用人單位或個人的協議外要求;

(五)要求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協調解決本人與用人單位或個人之間發生的糾紛,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八、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具有以下義務:

(一)認真學習并遵守學校相關規定,積極參加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組織的安全及法制教育,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

(二)加強自我保護意識,確保人生安全。

(三)必須身體健康,不得隱瞞不適合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病情。

(四)應遵守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規定,注重個人品德修養,維護學校及大學生的形象。

九、對勤工助學學生的考勤管理

(一)學生必須遵守國家法規和學校及勤工助學有關規章制度。

(二)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對學生實行雙項考核,即向用人單位了解學生在崗工作情況與實地考核相結合,考核結果與工資掛鉤,并作為評選勤工助學先進個人的依據。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勤工助學資格:

1)有違紀行為而受到學校處分者。

2)生活不儉樸,抽煙喝酒、追求享樂者。

3)組織紀律性差,每月遲到、早退累計四次或曠工二次者。

4)工作不負責,任務完成質量差,造成不良影響者。

5)學習不刻苦,學習成績明顯下降或較差者。

十、勤工助學工資標準及發放

(一)學生勤工助學工資采取計時、計件或其他形式,崗位不同,工資不同。具體標準由學生工作部(處)與用人單位視崗位協商而定。

(二)學生勤工助學工資每月發放一次。

十一、總結與表彰

(一)勤工助學工作每年總結一次,總結工作在每年12月底完成,各學院寫出書面工作總結交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

(二)每年學生工作部(處)對勤工助學工作表現突出的單位、個人予以表彰。

十二、在由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安排的勤工助學活動中,如學生發生意外事故,按《長沙理工大學安全教育及管理規定》辦理。用人單位與學生發生勞務糾紛時,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負責協調并依法維護學生權利。未經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批準開展的勤工助學活動,學校不受理由此產生的一切糾紛或意外事故,由用人單位及學生個人負責并承擔全部責任,學生因此違反校紀校規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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