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我校社會獎(助)學金的管理工作,充分發揮社會獎勵與資助資源的教育管理作用,積極引進各級各類獎(助)學金,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長沙理工大學學生獎學金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和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中“社會獎(助)學金”是指有關機構或個人,以獎勵學生學習、資助學生完成學業為目的,在我校設立的獎學、助學項目。
第二條 學校成立“社會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由主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由黨政辦公室、學生工作部(處)、校團委、研究生部、教務處、計劃財務處、國際交流處、校友聯絡辦公室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部(處)。
第三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單位和個人在我校設立獎(助)學金。凡需要設立獎(助)學金的社會組織、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學校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申請(申請審批表見附件)。獎(助)學金的設立應遵守國家法律規定,不得損害學校、學生及設獎者(組織、單位、個人)的利益。
第四條 社會獎(助)學金分為社會獎學金、社會獎助學金和社會助學金三類。以獎勵品學兼優學生為主的,設立為社會獎學金,以獎勵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為主的,設立為社會獎助學金,以資助經濟困難學生為主的,設立為社會助學金。
第五條 社會獎(助)學金統一歸學生工作部(處)管理。社會獎(助)學金的命名、設獎方資格審查等工作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并報主管校領導批準。未經學校批準設立的社會獎(助)學金,不得以學校(或單位)名義進行宣傳和頒發證書。已設立的社會獎(助)學金需要在學生工作部(處)進行備案。
第六條 我校的社會獎(助)學金分學校和學院兩級管理。資助對象涉及多個學院學生的社會獎(助)學金由學生工作部(處)代表學校與資助單位(個人)簽訂合同;資助對象為單個學院學生的社會獎(助)學金由相關學院與資助單位(個人)簽訂合同,并報學生工作部(處)備案。
第七條 社會獎(助)學金的設立以長期為主,一般不少于4年。
第八條 由學校管理的獎(助)學金一般命名為“長沙理工大學××獎(助)學金”,由學院管理的獎(助)學金一般命名為“長沙理工大學××學院××獎(助)學金”。
第九條 社會獎(助)學金應匯入學校賬戶,按合同簽訂時間及要求評審發放。
第十條 學校級社會獎(助)學金其評選、表彰、獎勵等工作由學生工作部(處)按照雙方協議或有關規定執行;學院級社會獎(助)學金其評選、表彰、獎勵等工作由學院按照雙方協議或有關規定執行,表彰文件報學生工作部(處)備案,獎助學金發放報學生工作部(處)審核。
第十一條 學院應對受助學生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及該生的在校表現進行調查認定,學生工作部(處)負責審核。一經發現弄虛作假,除追回資助金額外,還將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接受社會獎(助)學金學生家庭情況好轉,學院和學生本人應向學生工作部(處)報告,并主動告知資助單位和個人,學?;蛸Y助單位及時更換受助人。對受助學生因個人品行不良造成惡劣影響或受到紀律處分者,資助方或學校有權停止資助。
第十三條 每年由學生工作部(處)或學院向資助單位或個人報送被資助人學習、生活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