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湖南省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于獎勵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三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用于獎勵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用于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含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章 名額分配及獎勵資助標準
第五條 學校以各院(系)在校學生數為標準,按照向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予以適當傾斜的原則,將本校國家獎助學金名額分配各學院。
第六條 國家獎學金獎勵對象為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七條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同一學年內,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
第八條 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為在校生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每生每年資助標準分為三個等級:一等每人每年資助4400元,二等每人每年3300元,三等每人每年2200元。同一學年內,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九條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和大學生文明行為準則,全年無不良行為和違紀現象;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學習成績或綜合考評成績排名在評選范圍內位于前10%,且沒有不及格科目;
5.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對于學習成績和綜合考評成績沒有進入前10%,但達到前30%的學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可申請國家獎學金,但需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某一方面表現特別優秀。具體如下:
(1)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產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在學術研究上取得顯著成績,以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錄,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學術專著(須通過專家鑒定)。
(3)在學科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國際和全國性專業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等競賽中獲一等獎(或金獎)及以上獎勵。
(4)在創新發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國家專利(須通過專家鑒定)。
(5)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為國家爭得榮譽。非體育專業學生參加省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高水平運動員(特招生)參加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集體項目應為主力隊員。
(6)在重要文藝比賽中取得顯著成績,參加國際和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參加省級比賽獲得第一名,為國家贏得榮譽。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7)獲全國三好學生、全國優秀學生干部、全國社會實踐先進個人、全國十大杰出青年、中國青年五四獎章等全國性榮譽稱號。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級別的特別優秀表現,在國家獎學金評審中也可作為突出表現提交相關資料。
第十條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學年綜合測評排名在專業前30%,無不及格科目;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通過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并建檔。
第十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通過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并建檔。
第五章 評審機構和評審辦法
第十一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我校國家獎助學金的評審,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組織。
第十二條 學院成立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學院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主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任副主任委員,成員包括班主任、輔導員、學生代表等,通過民主評議等方式確定本學院擬推薦學生名單。學院擬推薦學生名單確定后,應在學院范圍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如無異議,按程序報學校國家獎助學金評審機構。
第十三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審查學院評審程序是否規范,推薦學生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要求。審查無異議后,提出學校當年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在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送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學校在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到賬30天內將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國家助學金到帳后,分期發放給受助學生。
第十五條 學校相關部門應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獎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