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輔導員隊伍作風建設,保障我校學生教育管理工作有序進行,結合學生工作特點,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實施對象是全校一線輔導員。
第二條 因公、因私等原因要求請假離崗的,均需履行請假手續,需安排好工作之后方能離崗。
第三條 請假報批
請假兩天以內的,由學院黨委副書記審批;請假兩天(含兩天)以上,由學院黨委副書記審核后,提前兩天報學生工作部(處)審批;如遇節假日離長(含寧鄉、瀏陽),需提前報備學生工作部(處)。
第四條 請假銷假
請假期滿返校須按請假報批程序到學生工作部(處)銷假。
第五條 違反規定相關處理
未經批準外出、不按規定銷假、逾期不歸者將根據國家和學校相關人事管理規定處理。
第六條 其他要求
外出學習培訓的輔導員返校后應及時反饋共享學習和培訓內容,向學生工作部(處)提交不少于500字的培訓學習心得體會,積極參加學生工作部(處)組織的學習交流活動。
第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