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指導和規范學生會組織章程制定,推動學生會組織制度化規范化建設,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湖南省學生聯合會章程》和《長沙理工大學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長沙理工大學學生會是學校黨委領導、團委指導下的以加強對同學的政治引領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務同學為宗旨,發揮學校黨政聯系廣大同學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的主要學生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遵循和貫徹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團結和凝聚廣大同學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覺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斗;
(二)鞏固和完善黨領導下的團學組織機制,聚焦廣大同學精神成長、學習生活、成才發展、權益維護等需求,引領同學堅定理想信念、幫助同學全面成長進步、促進同學形成優良學風、服務同學創新創業創優、代表和維護同學正當權益;
(三)充分發揮作為學校黨政聯系同學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協助完善學校內部治理體系;
(四)堅持從嚴治會,規范學生會工作人員的產生、培養和管理,引導本會工作人員胸懷崇高理想,恪守學生本分,牢記服務宗旨,守紀律、講原則,以實際行動做廣大同學的表率;
(五)開展格調高雅、健康向上、形式多樣的校園文體活動、科技創新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努力為同學成長成才服務。
第四條 本會堅持實行民主集中制,以同學為本,為了同學、代表同學、服務同學、依靠同學,從同學中來,到同學中去。
第五條 本會聘請校團委專職干部擔任秘書長,具體指導學生會各項工作。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長沙理工大學中國籍全日制在校學生,承認本會組織章程者,均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會員的基本權利:
(一)會員在本會內享有平等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本會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會員有對本會組織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有權通過各種正當途徑和采取適當形式對本會各級組織及工作人員提出建議、質詢和批評;
(三)會員享有申請參加本會各種團體和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
(四)會員有權要求本會各級組織向學校有關部門轉達建議、要求及意見。
第八條 受留校察看處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間,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本會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會員的基本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校規校紀,遵守本會章程,維護學校和本會的利益和榮譽;
(二)支持本會各級組織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執行本會的決議,努力完成本會委托的各項任務;
(三)勤奮學習,刻苦鍛煉,積極進取,注重實踐,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質。
第三章 機構設置及運行
第一節 學生代表大會
第十條 長沙理工大學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學代會是廣大同學依法依規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治理的機構。
第十一條 學代會每年召開1次。如遇特殊情況,經學代會常設機構以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并經學校黨委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學代會。延長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過1個學期。
第十二條 學代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及修訂學生會組織章程,監督章程實施;
(二)聽取、審議上一屆學代會常設機構、學生會組織執行機構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組織主席團成員;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學代會常設機構;
(五)選舉產生出席上級學聯代表大會的代表;
(六)征求廣大同學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合理有序表達和維護同學正當權益,及時反饋提案處理落實的整體情況,參與學校治理;
(七)討論和決定應由學代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經班級團支部推薦、學院學生會組織民主選舉產生,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代表名額一般不少于會員人數的1%,名額分配應覆蓋各個學院、年級及主要學生社團,其中校、院學生會組織工作人員中的學生代表一般不超過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另外,代表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長沙理工大學中國籍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本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良好的道德品質,積極上進,作風務實,樂于奉獻;
(四)能夠真實充分反映同學訴求,積極熱心表達同學意愿,具備一定履職能力。
第十四條 在學代會召開期間,代表享有如下權利:
(一)通過符合學生會組織章程規定的民主程序,在學代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享有表決權;
(二)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在職權范圍內以個人或者聯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對學生會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實行監督。
第十五條 代表亦應履行如下義務:
(一)積極行使代表權利,認真履行代表職責,按時參加相關會議;
(二)認真學習,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學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聯系同學,反映學生的意見和要求;
(四)監督學生會組織開展工作,提出改進措施和工作建議。
第十六條 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與學代會當屆屆期相同,代表出現缺額需要增補的,由缺額單位補選。代表資格終止的情形和程序是:
(一)代表因畢業或其他原因喪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資格自動終止;
(二)代表違反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的,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撤銷其代表資格;
(三)代表所在班級團支部、學院學生會組織認為其未盡代表義務的,經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同意,撤銷其代表資格。
第十七條 學代會及其常設機構有權罷免學生會組織主席團成員。罷免案須由占代表總數十分之一或常設機構成員總數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員提出,過半數通過后生效。
第十八條 學代會正式代表包括列席代表、當然代表和一般代表。其中列席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一)校、院學生會組織的秘書長、副秘書長,團組織相關部門負責人,主要學生社團負責人等,不是代表的,經上屆學生會組織主席團提出并提交常設機構決定,可作為列席代表。
(二)當然代表為上一屆校級學生會組織主席團成員、各部門部長、副部長。
(三)一般代表由各學院按照相應比例,經民主選舉產生。各學院一般代表數量原則上按照各學院本科生總數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節 常任代表會議制度
第十九條 常任代表會議制度(以下簡稱“常代會”)為學代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
第二十條 常任代表由各學院從代表中推薦產生,應覆蓋各學院,接受學代會審議。
第二十一條 常代會實行合議制,常代會決議需經全體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
第二十二條 常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學代會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章程實施;
(三)聽取、審議學生會執行機構的工作報告;
(四)召集學代會;
(五)決定學生會組織主席團成員個別調整事項;
(六)選舉產生出席上級學聯代表大會的代表;
(七)討論和決定應由常設機構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常代會不得代替學生會組織執行機構行使日常執行功能。
第四章 執行機構
第一節 學生會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學生會委員會是學生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學生會的日常工作,學生會組織決定重要事項或開展重要活動,須由學生會委員會事先向學校團委報告。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會委員會由學生會主席團及下屬各工作部門部長組成。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會委員會實行主席團負責制。
第二節 主席團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會組織主席團須由學代會選舉產生,選舉結果應向大會公告,并經學校黨委批準,報上級學聯備案。
第二十八條 主席團候選人應由學院團組織推薦,經學院黨組織同意,由學校黨委學生工作部門和學校團委聯合審查后,報學校黨委確定。
第二十九條 主席團實行輪值制度,集體負責學生會重大事項,成員不超過5人,并聘任校團委專職干部作為秘書長協助工作。主席團負責學生會組織的日常工作,對學代會及其常設機構負責,并定期向其報告工作。
第三十條 主席團成員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學代會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決議,對學生會組織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二)落實常設機構提出的工作意見;
(三)決定聘任學生會組織秘書長;
(四)批準任免學生會組織各工作部門負責人;
(五)每學期向評議會述職,評議會以學生代表為主,學校黨委學生工作部門、學校團委等共同參與。
第三節 學生會工作部門
第三十一條 學生會工作部門為學生會委員會服務本會會員、開展日常工作的常設職能機構,一般不超過6個,學生會工作人員總人數不超過60人。在主席團領導下開展工作并對其負責。
第三十二條 學生會各工作部門設部長一名,副部長原則上不超過兩名,部門成員應與學生會主席團成員共同參與每學期的述職評議。
第五章 基層組織
第一節 學院學生會
第三十三條 學院學生會組織屬于校級學生會組織的基層組織,接受所在學院黨組織領導和所在學院團組織、校級學生會組織指導。
第三十四條 校級學生會組織每年至少聽取1次學院學生會組織工作及意見建議。完善校級學生會組織對學院學生會組織工作的考核機制,考核結果進行公開。
第三十五條 學院學生會的組織架構、職責權限、工作機制原則上與校學生會對應,參照學院章程和本章程,由各學院學生會結合實際確定院學生會章程。
第二節 班委會
第三十六條 班委會是本會的最基本單位,由全班同學選舉產生,對全班同學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十七條 班委會的崗位設置、職責權限、工作機制等由所在學院的學生會根據實際確定。
第六章 學生會工作人員
第三十八條 學生會組織工作人員應為共產黨員或共青團員,應是信念堅定、品行端正、樂于奉獻、學業優良、作風務實的學生。
第三十九條 學生會組織工作人員要面向廣大同學進行遴選,由學院團組織推薦,經學校黨委學生工作部門和學校團委審核后確定,并對結果進行公示。
第四十條 學生會組織工作人員中,除一年級新生外的學生最近1個學期/最近1學年/入學以來三者取其一,學習成績綜合排名應在本專業前30%以內,且無課業不及格情況。
第四十一條 對于達不到學業要求標準的、考核不合格的、違紀違法的以及其他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工作人員,應按照規定和程序予以勸退、免職或罷免。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在學生會組織內具有最高效力,學生會組織內的任何機構不得制定與本章程相抵觸的規章、制度、決定等文件。
第四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有權組織修訂本章程。修訂案須經上級學聯組織核準、學校黨委審定,由學代會審議通過,方可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由長沙理工大學學生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