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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委文件

《長沙理工大學學生社團管理辦法》2024修訂版

發布日期:2024年10月18日 來源: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校學生社團管理,深化學生社團的育人功能,積極促進我校學生社團健康發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 41 號),共青團中央、教育部、全國學聯《高校學生社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文件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校學生社團是指由我校在校正式注冊登記的本科生、研究生在共同的興趣、愛好、志向和責任感的基礎上自發組成的、具有完備章程并在學校社團管理單位登記注冊的學生團體。    

       第三條 學生社團是高等教育育人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質教育的有效載體。學生社團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各級教育部門、共青團組織、學聯組織和我校的有關規定,必須接受學校的管理和指導,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四條 學生社團的基本任務是: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的基本導向,團結和凝聚社團內學生,按照自愿、自主、自發原則,開展積極向上、主題鮮明、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線上線下第二課堂活動,繁榮校園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提升學生綜合素質,促進學生成長成才。

       第五條 學生社團舉辦活動須遵守我校相關規章制度,不得組織開展與社團宗旨不符的活動,不得組織開展純商業性活動,活動中不得散布傳播違背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有損學校聲譽的錯誤觀點和言論。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六條 學生社團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加強和改進學生社團工作是學校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推進素質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七條 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團委具體履行對社團的管理、指導和服務職能,是社團的管理單位,切實做好學生社團的成立、年審、考核、獎懲、注銷和社團團組織建設等工作,統籌做好學生社團的活動監管、經費監管、意識形態監管和條件保障等工作,建立健全社團正常進入和合理退出機制,積極推進學生社團的專業指導、發展規劃和組織建設等工作。

       第八條 學校研究生院、教務處、計劃財務處、后勤保障服務中心等職能部門按照黨委關于社團工作的有關精神為學生社團的建設發展提供支持。各學生社團的指導單位負責所屬學生社團的發展指導和日常事務管理工作。

       第九條 校、院學生會配合校、院團委加強對學生社團的聯系、管理、引導和服務,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在團委的指導下做好學生社團管理服務的相關具體工作。各學院要明確1名學生會主席團成員負責本院學生社團的管理工作。

       第十條 未經管理單位登記注冊,不得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否則將依照校紀校規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三章 成立、年審和注銷

       第十一條 學生社團分為思想政治類、學術科技類、創新創業類、文化藝術類、體育運動類、志愿公益類。

       第十二條 企業、社會機構或個人原則上不得在學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學生俱樂部、協會等社團,確有需要成立的,須報學校黨委批準。所有學生社團(含團隊運營的網絡新媒體社團、校企合作運營的社團)均須登記注冊。不得在學校成立宗教類學生社團。

       第十三條 學生社團登記成立時,應按照一定類別向團委申請登記,且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5名及以上的學生聯合發起,發起人是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

       (二)社團的名稱應當與社團章程規定保持一致,不得出現任何法律法規或校紀校規禁止的內容。社團全稱應體現長沙理工大學大學學生社團屬性,包含“長沙理工大學”“學生”字樣,一般應冠以“長沙理工大學學生”,社團組織正式活動或對外宣傳應使用全稱,不得省略“學生”二字;

       (三)有明確的指導單位;

       (四)有至少1名指導老師;

       (五)有規范的社團章程,包括:社團名稱、類別宗旨成員資格、權利和義務、組織管理制度、財務制度負責人產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團終止程序及其他應當由章程規定的相關事項。

       第十四條 籌備申請成立學生社團,發起人應向團委遞交下列材料:籌備申請書、章程草案、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基本情況、指導老師基本情況、指導單位的確認書。

成立涉外背景的學生社團,除辦理規定的登記注冊手續外,須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并報學校黨委批準。

團委應當在收到社團籌備申請和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備的決定。批準籌備成立的學生社團,應當自團委批準籌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召開社團成立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社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第十五條 團委對學生社團實行年審制度,并集中公示公告社團年審情況:

       (一)年審內容主要包括社團規模、社團成員構成、年度活動情況、指導老師情況、指導單位意見、財務狀況、有無違紀違規情況等內容;

       (二)年審過程要公開、公平、公正;

       (三)對運行良好的社團,給予適當的表彰和鼓勵;

       (四)對年審不合格的社團,提出整改,整改期間社團不得開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動。

       第十六條 學生社團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在指導單位同意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向團委申請變更登記。學生社團修改章程,應當在指導單位同意后的15個工作日內報團委核準。

       第十七條 社團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管理單位應當將其解散:

       (一)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活動的;

       (二)活動范圍和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嚴重不符,影響惡劣的;

       (三)冒用學校、管理單位、指導單位或其他組織的名義,引起嚴重后果的;

       (四)社團內部管理狀況嚴重混亂的;

       (五)被責令停止活動限期整改,而未按要求進行整改,或被責令限期換屆,而未在期限內換屆的;

       (六)其他應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第十八條 社團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為自動解散:

       (一)在學期初未按期完成注冊的;

       (二)實施分立、合并的;

       (三)持續一個學期未按章程進行正常活動的;

       (四)其他可以視為自動解散的情形。

第四章 組織建設

       第十九條 學生社團會員大會是學生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本社團的章程行使職權,包括:選舉和更換社團負責人,審議批準負責人的工作報告,對社團變更、解散等事項作出決定,修改社團章程,監督社團財務活動等。

       第二十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一般應通過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經指導單位批準,報團委同意后產生。社團負責人是社團日常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社團負責人應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學習成績綜合排名一般應在專業前50%以內。思想政治類社團和志愿公益類社團的主要負責人建議為中共黨員。在校期間違反法律法規與校紀校規學生,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 社團負責人的職責包括: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

       (二)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遵守本社團章程,維護本社團及社團成員的合法權益;

       (四)對社團活動的組織及其安全性、合法性負責;

       (五)對社團財務管理情況負責;

       (六)發現社團成員有違反法律法規、校紀校規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勸阻,并向指導單位反映。

       第二十二條 社團成員的權利義務:每名同學最多可加入2個社團,需了解所在社團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對社團的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和質詢;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該社團;定期注冊,遵守社團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積極參加社團的各項活動。

       第二十三條 校外社會機構要在校內面向學生成立分支機構,或者學生社團要成為校外社會機構的會員單位或分支機構,須經學校黨委同意,并報團省委、省學聯備案。學生社團不得以企業及任何特定校外機構或個人冠名。

       第二十四條 學生社團團員人數超過3人的要建立社團團支部,團支部負責人原則上由具有團籍的社團負責人兼任,社團團支部要在管理單位、指導單位的管理指導下開展活動,社團團支部根據團章團規開展組織生活,加強政治理論學習,對社團重要事項進行民主研究,積極發揮政治引領作用。

       第二十五條 社團在征得管理單位和指導單位的同意后,可自備藝術圖章或其他標志,以便開展工作。社團不得刻制任何圓形辦公圖章。

       第二十六條 社團創辦內部刊物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內部刊物的編印和發行須經指導教師、指導單位同意后報管理單位審批。

第五章 指導單位與指導老師

       第二十七條 學生社團指導單位應為我校與該社團主要活動內容相關的學院或處室、中心等二級機構,專業性較強的學生社團一般應以相關專業所在學院為指導單位。

       第二十八條 學生社團指導單位應在政策、資金、活動指導、組織建設、成員培養等多個方面給予學生社團全面支持,以確保學生社團活動的順利進行和社團成員的全面成長。

       第二十九條 社團如變更指導單位、指導教師或變更其他社團登記事項,實施分立、合并或改組,應及時到管理單位履行相關變更審批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學生社團指導單位承擔學生社團日常管理與發展指導的主體責任,主要包括:學生社團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學生社團日常活動的審批與指導、經費的管理、媒體平臺的監管、學生社團指導老師的選聘與監管、社團骨干隊伍的培養和會員的思想政治教育等。

       第三十一條 學生社團指導老師原則上應為本校教職工,一般應具備與該社團業務發展相關的專業知識,并具有較強的政治思想素質和組織管理能力,熱心公益事務,關愛學生成長。思想政治類和志愿公益類社團的指導老師應為中共黨員。

       第三十二條 學生社團指導老師擬聘人選可通過社團推薦、指導單位委派、校內其他單位推薦、教師自薦等方式產生,經指導單位考察同意后報團委審批。社團聘請校外人員擔任指導老師,需經指導單位同意后報團委審批。

       第三十三條 指導老師承擔學生社團業務指導與日常管理的具體工作,主要包括:指導學生社團按照章程開展活動、提高學生社團的專業化水平、在社團活動中對會員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培養社團骨干隊伍、審查學生社團的活動方案與經費預算、參加學生社團的相關活動等。

第六章 活動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生社團舉辦活動要提前按規定向指導老師、指導單位、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和團委遞交申請報告,經同意后方可開展。對參與人數較多或在校外舉辦的活動,團委應重點指導,對活動的流程方案、經費管理、安全預案等嚴格把關,必要時會同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對活動方案進行審核,確保活動安全、有序進行。

       第三十五條 學生社團邀請校外人士出席活動,須經指導老師、指導單位同意后報團委審批,必要時報學校黨委宣傳部、保衛部等部門批準;邀請外籍人士參加活動或開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動項目,須經國際交流處等部門同意,必要時報學校黨委審批。

       第三十六條 學生社團以社團名義到校外參加活動,應由指導老師帶隊,并提前1周向指導單位申請,指導單位同意后報團委備案。

       第三十七條 團委和社團指導單位要加強對來自校外,尤其是境外的機構或個人支持、動員我校學生社團開展的調研、交流、訪問、培訓等活動的審核和管理,必要時應會同國際交流處、保衛部等部門研究處理。對企業、社會機構在我校建立的相關學生俱樂部、協會等學生社團,指導單位要加大管理力度,團委要加大監管力度。

       第三十八條 團委要加強學生社團網絡化建設管理與指導,社團指導單位要加強對所屬學生社團運營媒體賬號的管理,要求各社團只能保留1至2個社團媒體賬號,培育社團成員的網絡文明意識,引導社團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向上向善正能量。社團網絡媒體建設與管理依據《長沙理工大學網絡媒體建設與管理實施辦法》(長沙理工大黨〔2019〕34號)規定執行。

第七章 經費管理

       第三十九條 學生社團活動經費主要來自于學校撥款、社會贊助等合法渠道,會員加入社團不需繳納會費。社團經費必須用于社團集體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條 學校為學生社團提供經費保障,將學生社團活動費列入預算,專門用于學生社團日常活動支出,由團委統籌管理。

       第四十一條 學生社團要制定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經費使用預算要先報指導老師、指導單位審查,每學期要向全體成員公布經費開支情況。社團指導單位每學期要對所屬社團的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團委要做好學生社團財務管理與監督指導,每年對全校學生社團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全面核查。

       第四十二條 學生社團原則上不接受社會經費資助。確有需要接受社會贊助、專項資助等校外資金的,要在事前報指導單位審查同意、團委審批,數額較大、資助方特殊的須報學校黨委批準。接受的社會贊助、專項資助等收入應全部繳入長沙理工大學教育基金,統一管理。團委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學生社團接受校外資金,特別是境外資金資助的審查和管理。

第八章 保障與考核

       第四十三條 學校整合各方力量和資源,指導、支持和鼓勵學生社團健康蓬勃發展,提升社團活力和工作水平,為學生社團提供經費、活動場地、器材、設備等方面的支持,配好配強指導老師,為學生社團發展提供物質保障。

       第四十四條 學校將學生社團建設情況納入二級單位工作考評的重要觀察點,將教師指導學生社團情況列入教師育人工作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五條 團委每年組織對社團指導老師履職情況進行考評,考評主要看指導老師的工作投入情況、工作成效、社團會員評價和指導單位評價情況等,對考評優秀的指導老師授予榮譽稱號,對考評不合格的指導老師采取限期整改直至解聘的措施。

       第四十六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社團負責人和骨干成員納入學校學生骨干培養體系,社團工作成績在綜合測評和推優評獎中作為參考因素。

       第四十七條 團委每年“五四”前對全校學生社團及其負責人進行一次綜合考核,考評主要看社團發展情況、活動開展情況、內部管理情況、遵章守紀情況、會員自評情況和校園美譽度、指導單位與指導老師意見等。對考核優秀的社團授予“星級社團”等榮譽,對考核不合格的社團采取限期整改直至注銷社團的措施。同時,管理單位可根據情況,向社團活動中表現突出的社團負責人和骨干成員授予其相應的獎項和榮譽。

第九章 違紀責任

       第四十八條 社團違反本辦法及有關實施細則和專門辦法,管理單位可采取相應處罰措施,包括:

       (一)批評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活動限期整改;

       (四)限期換屆;

       (五)勒令解散。

       第四十九條 社團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管理單位給予批評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活動限期整改、限期換屆直至勒令解散,并報請學校相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予以校紀處分:

       (一)違反法律法規、嚴重違反校紀校規的;

       (二)組織或參與非法活動的;

       (三)無正式負責人或組織機構的;

       (四)活動范圍和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不符的;

       (五)拒不接受管理單位管理、監督和指導的;

       (六)組織或宣傳工作時,未按規定進行審批的;

       (七)從事營利性活動的;

       (八)財務賬目收支不清的;

       (九)社團成員盜用社團名義舉辦活動的;

       (十)內部管理混亂的;

       (十一)其他違反學校相關規定的情形。

       第五十條 在社團活動中違反規定并受到校紀處分的社團負責人或社團成員,未經管理單位同意,不得再組織任何社團活動。

       第五十一條 社團負責人或其他社團成員違反社團管理規定,情節嚴重、性質惡劣、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由學校相關部門按照學生違紀處分規定進行處理。社團嚴重違反規定的,管理單位視情況通報學校有關部門追究指導單位、指導教師、社團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 各學院應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內部學生組織在黨委領導、團委指導下開展工作的專門辦法。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團委負責解釋,有關實施細則和專門辦法由團委另行研究制定。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長沙理工大學學生社團管理辦法》(校發〔2019〕41號)同時廢止,其他文件中有關社團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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