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生日常行為,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促進學生成長成才和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以及《長沙理工大學章程》等,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在學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統稱學生)。
第二章 作息時間規范
第三條 學校上課、就寢時間規定
上課時間:8:00—11:50,14:00—17:50,19:30—21:10。
就寢時間:23:30—次日 6:30。
第四條 嚴格遵守學校作息時間,上課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或缺席,不得無故晚歸或不歸。
第三章 課內外行為規范
第五條 嚴格遵守《長沙理工大學學生課堂(會議)紀律及考勤規定》,按時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及學校組織和要求的各項活動。因故不能參加的,應當辦理請假手續。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的,遲到、早退每累計 2 次按曠課 1 學時計算;遲到、早退超出 20 分鐘的,按曠課 1 學時計算;同一學時遲到且早退的,按曠課 1 學時計算。
第六條 遵守課堂行為管理,嚴格遵守教學秩序與課堂紀律,不得從事與課堂無關的活動。
第七條 嚴格遵守考核秩序與紀律,不得有交頭接耳、夾帶、抄襲、代考或替考、使用通訊工具、網絡信息設備等違紀作弊行為。
第八條 按時參加學校組織和要求的政策宣講、理論學習、班會、黨團組織生活等各項活動,嚴格遵守活動秩序和管理要求。
第九條 舉行大型集會等活動,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學院同意后,報宣傳部、保衛部審批,在學生工作部、團委或研究生工作部備案;未獲批準,不得舉行大型集會等活動。
第十條 成立團體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學院同意,并確定指導教師,報團委審批,并實行登記和年檢制度。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管理,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團委同意后,報宣傳部、保衛部審批。
第十一條 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學校有關規定以及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簽訂、履行有關協議。
第十二條 開展創新創業活動應當遵守國家、學校有關政策和規定,不得影響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以及社會安全穩定。參加創新創業活動影響正常學習生活的,可申請休學。
第十三條 應當在校內參加各種課外活動,原則上不參加社會機構組織的校外活動或非官方組織的跨校活動。確需參加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學院同意后,報相關部門審批,在學生工作部、團委或研究生工作部備案。
第四章 誠信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 誠信為人,品行端正,自省自律。不得有欺侮、戲弄、欺騙他人,擅自動用他人物品,偷看他人信件、日記或手機信息,借人財物不及時歸還等行為。
第十五條 嚴謹治學,遵從學術規范。不得有買賣論文,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撰寫論文,抄襲、剽竊、侵吞、篡改他人學術成果,剽竊、篡改他人學術觀點、學術思想或實驗數據、調查結果,虛報學術經歷、學術科研成果,偽造專家鑒定、證書及其他學術能力證明材料,成果發表、出版時一稿多投等行為。
第十六條 勤奮好學,恪守學業道德。不得有抄襲作業,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撰寫作業,剽竊、侵吞、篡改他人實驗數據,篡改、偽造各類學業成績單、課程修讀證明、學業經歷、獎學金證書及榮譽證書等行為。
第五章 校園秩序管理規范
第十七條 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校園穩定。不得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破壞祖國統一、破壞民族團結等行為;不得有組織、參與、煽動罷課,聚眾鬧事等行為;不得有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等行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不得穿戴宗教服飾或宗教色彩服飾、標識;不得傳發、張貼宗教宣傳資料和宗教標志;不得講經學經、做禮拜、封齋;不得參加任何非法宗教組織或參與任何非法宗教活動;不得脅迫他人參加各類宗教活動,以暴力手段或語言威脅、歧視、誹謗、孤立等侵害不參加宗教活動同學等行為。不得有觀看、下載、持有、傳播、制作、購買和販賣含有非法宗教內容、宗教極端思想和暴力恐怖等內容的文章、書刊、圖片和音視頻資料及物品等行為。
第十八條 維護國家、集體、他人合法權益。不得有打架斗毆,酗酒肇事,侮辱、誹謗、恐嚇他人,偷盜、敲詐、騙取、故意毀壞、非法占有國家、集體、他人財物等行為。
第十九條 愛護公共環境,維護學校正常辦公、學習、生活秩序。不得有亂涂畫、張貼、懸掛等破壞公共環境容貌,聚眾喧嘩哄鬧或敲打摔砸物品,在交通要道、危險地段或會演現場等人員密集場所打鬧嬉戲、擁擠起哄等行為。
第二十條 遵守國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不得有亂接電線、插座,使用違規電器、用火器具,燃燒物品或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等行為。
第二十一條 遵守國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不得無證駕駛和違章駕駛汽車,不得在校園內駕駛摩托車和電動車,不得在校園內馬路上使用滑板車、平衡車等滑行工具,不得隨意亂停亂放,不得有將電動車或電池帶入樓棟充電等行為。
第二十二條 遵守國家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不得有擅自將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帶入學校或帶出實驗室、倉庫等特定場所等行為。
第二十三條 堅持良好社會風尚。不得有賭博、賣淫、嫖娼、吸毒、販毒等行為。
第二十四條 樹立安全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不得有攀爬、翻越圍墻、陽臺、窗戶、護欄等設施,私自下江河、池塘、水庫游泳等行為。
第六章 網絡行為規范
第二十五條 遵守國家網絡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合理利用網絡,文明上網。
第二十六條 辦理網絡、手機等賬戶時,應當實名登記,不得有利用校園網絡開展代理服務,盜用、轉讓或租借校園網賬號、IP 地址等行為。
第二十七條 不得有利用網絡、手機等媒介從事侮辱、誹謗、誣告、敲詐勒索、詐騙、色情服務等非法活動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不得有故意制作和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入侵他人網絡、干擾他人網絡正常功能、竊取網絡數據,或提供有關工具、制作方法、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幫助等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不得有泄露、傳播、篡改、毀損學校尚未公開或涉密的信息,未經允許泄露、傳播他人信息等行為。
第三十條 未經批準不得搭建服務器、提供網絡信息服務。
第三十一條 不得創建、管理、登錄、瀏覽非法網站。
第三十二條 未經批準不得以學校或校內單位名義運營微信公眾號等新媒體平臺,不得通過新媒體平臺發布、傳播未經核實、尚未公開或涉密的信息。
第七章 請銷假規范
第三十三條 因健康、家庭原因或參加學術科研、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素質拓展等活動,不能參加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應當提前履行請假手續。學生因健康原因請假的,應當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有效證明。特殊時期或特殊情況,學校有另行文作具體要求的,以另行文件有關要求為準。
第三十四條 學生請假,應當由本人向學院提交書面申請。學生續假,應當在請假期滿前辦理續假手續,續假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請假 2 天以內(含)的由年級學生輔導員審批;2 天以上 2 周以內(含)的由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審批,并由年級學生輔導員報學院分管教學的院領導備案;2 周以上由學院院長審批。研究生請假需經導師同意后,再履行學院請假手續。
第三十五條 學生請假期滿后,應當及時銷假。
第八章 住宿管理規范
第三十六條 住宿須在學校安排的寢室。因轉專業、降級等原因需要調整寢室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由輔導員或研究生導師審核,經所在學院同意后,報學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審批,在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備案。
第三十七條 遵守學校學生公寓管理規定,培養良好生活習慣,尊重他人權益,不得有擅自在學校安排寢室以外住宿或擅自調換寢室、出租或轉讓床位給他人住宿、無故晚歸或不歸、留宿非本寢室人員、在宿舍飼養寵物等行為。
第三十八條 因健康等原因不適宜在學生公寓住宿的,可以按照《長沙理工大學學生走讀、外宿及租房管理規定》申請辦理校外住宿審批手續。
第三十九條 申請校外住宿的,應當提交《校外住宿申請書》《家長同意書》《學生校外住宿備案表》《學生校外住宿安全承諾書》等書面材料,由輔導員或研究生導師審核,經所在學院同意后,報學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審批,在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備案。
第四十條 校外住宿的學生,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恪守社會公德,不得有違法亂紀或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等行為;按時參加學校教育教學活動;居住地點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告知輔導員或研究生導師。
第四十一條 校外住宿期滿后,應當回校住宿;需要延長校外住宿期限的,應當提前 1 周提交延期書面申請。
第四十二條 晚歸寢室的,應當主動出示本人有效證件進行登記。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團委和學院指導學生制定校園文明公約、誠信公約、寢室公約等,引導學生實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
第四十四條 學院對學生的日常行為如實記載,并將其納入評定獎助學金、推優入黨、授予榮譽稱號等的考評體系。
第四十五條 對有違反日常行為教育管理規范行為的學生,學校予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學生日常行為教育管理工作納入學校學生工作年度考核。
第四十六條 對學歷繼續教育學生、留(境外)學生的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未作專項規定的,參照本規范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本規范由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長沙理工大學學生日常行為管理規范》(長理工大學〔2021〕4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