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施扶助的相關政策,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研究生基本生活,激勵經濟困難研究生勤奮學習、銳意進取,順利完成學業,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特困補助用于緩解家庭經濟困難研究生遇到的臨時性和突發性困難。
第三條 研究生特困補助對象為納入全國招生計劃內的具有長沙理工大學學籍的研究生(全脫產學習)。
第二章 特困補助標準與條件
第四條 研究生特困補助一般標準為1000—4000元,學校根據研究生困難程度給予不同額度補助,特困補助申請由研究生院院長審批。特殊情況超出一般標準的,具體補助額度需經主管校領導審批后予以發放。
第五條 研究生特困補助資助對象的基本要求: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家庭經濟狀況根據學校有關規定認定為特別困難、特殊困難。
第六條 研究生具備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特困補助:
(一)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災害(如地震、洪災、風災等)、意外事故或其他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重大損失,嚴重影響學習生活者;
(二)研究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遭遇嚴重意外傷害,因高額醫療費用造成經濟困難者;
(三)學校認定的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經濟困難者。
第七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具備其當年特困補助申請資格:
(一)學籍狀態處于休學、保留學籍者;
(二)未按規定時間注冊且未辦理請假手續者;
(三)超出學校規定的基本學制年限者;
(四)未按時繳納學費且未辦理緩交手續者;
(五)因違反國家法律或校紀校規受到紀律處分者;
(六)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七)主觀上學習不努力,學習態度不端正者;
(八)有高消費行為,抽煙、酗酒、鋪張浪費者;
(九)不參加“三助”工作、公益活動及其他集體活動者。
第八條 研究生特困補助為臨時性補助,原則上每名研究生在校期間只能享受 1次。
第三章 申請與管理
第九條 研究生特困補助申請程序為:
(一)研究生本人填寫《研究生特困補助申請審批表》(見附件)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提交至所在院(系)。因特殊原因無法本人辦理的,經院(系)核實后指定專人代為辦理。
(二)院(系)研究生輔導員全面了解、核實申請人受助資格,由院(系)黨委(總支)副書記簽署意見并填寫建議資助金額,交研究生院審批。
(三)研究生院根據實際情況審批發放金額,特殊情況經主管校領導審批后確定發放金額。學校財務部門按照審批金額發放。
第十條 學校設立研究生特困補助專項經費,經費的預算、管理工作由研究生院負責。特困補助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由學校財務、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加強對經費的監管,若有違規一律從嚴處理。
第十一條 如在特困補助發放后,發現申請人有弄虛作假、違規冒領等行為,將責令所在院(系)追回已發放的金額,并取消在讀期間受助資格。情節嚴重的,將根據《長沙理工大學學生違紀處理條例》予以處理。已經畢業的,將追回已發放的金額,并函告其所在單位。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原《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特困補助管理暫行辦法》(長理工大研〔2014〕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