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推進研究生教育內涵式發展,提高研究生教育質量,激勵在科研創新領域拔尖人才,學校設立卓越研究生獎學金。為做好卓越研究生獎學金評選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卓越研究生獎學金每年評選1次,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杜絕弄虛作假。
第三條 卓越研究生獎學金獎勵對象為納入全國招生計劃內的具有長沙理工大學學籍的研究生(全脫產學習)。
第二章 評審組織
第四條 學校卓越研究生獎學金評選工作由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學校評審領導小組)負責,校屬各院(系)卓越研究生獎學金申請組織和評選推薦工作由各院(系)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系〉評審委員會)負責。
第三章 獎勵標準與參評條件
第五條 卓越研究生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博士研究生每生一次性獎勵10000元;碩士研究生每生一次性獎勵5000元。
第六條 卓越研究生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學習成績優異,所修讀課程無不及格科目;
(六)熱愛集體,關心同學,積極參加各項活動,獲得非科研類校級及以上獎勵或榮譽稱號1次(含)以上;
(七)發展潛力突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學術創新能力強,學術成果顯著,滿足其一者:①主持或參與校級以上(含校級)專業課題;②在本學科領域有一定影響的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論文1篇以上;③獲國家級各類學科競賽二等獎及以上;④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科研獎勵;⑤公開出版高水平學術專著;⑥獲得國家發明專利。
2.在專業實踐、社會工作、志愿服務、見義勇為、自強不息等方面表現極為突出,在社會上產生重大影響者。
第七條 研究生出現以下任一情況,不具備卓越研究生獎學金參評資格:
(一)本學年未按時注冊且未辦理請假手續者;
(二)參評學年學籍狀態處于休學、保留學籍者;
(三)違反國家法律、校紀校規受到紀律處分者;
(四)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五)參評學年在科學研究和實驗、實踐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損失者;
(六)未按時繳納學費且未辦理緩繳手續者。
第八條 研究生在同一學位層次期間只能獲得1次卓越研究生獎學金,獲獎成果不能跨學位層次使用。
第四章 名額分配
第九條 卓越研究生獎學金分工程技術類、自然科學類、人文社會科學與藝術類等三大類別進行評選,博士研究生獎勵名額不超過5人,碩士研究生獎勵名額不超過10人,按評選范圍內各類別在校生人數進行分配。
第五章 評選程序
第十條 卓越研究生獎學金評選按照“自愿申報、公開答辯、差額評審”的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 研究生申請卓越研究生獎學金,應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向院(系)評審委員會提交《卓越研究生獎學金申請審批表》(見附件)、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二條 院(系)評審委員會依據評選條件和下達的推薦指標,組織公開評審,確定候選人,并在本單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上報學校評審領導小組。
第十三條 學校評審領導小組組織公開答辯,通過評審專家團現場投票確定最終獲獎名單,獲獎結果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無異議后,由學校發文予以表彰。
第十四條 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院(系)公示階段向所在院(系)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若學生對院(系)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學校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評審領導小組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
第六章 發放與監督
第十五條 學校以銀行轉賬方式將卓越研究生獎學金一次性發給獲獎研究生,并頒發學校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同時將獲獎材料存入學生檔案。
第十六條 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獲得卓越研究生獎學金的,一經查實,取消其資格,收回已發獎學金和獎勵證書,取消其所在學歷層次階段所有評獎評優資格,并根據《長沙理工大學學生違紀處理條例》進行處理。已經畢業的,追回已發獎學金和獎勵證書,并函告其所在單位。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獲得卓越研究生獎學金的研究生,同一學年內可以同時獲得其他研究生獎助學金。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