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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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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理工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

發布日期:2023年06月06日 來源: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保護學校和學生合法權益,建設良好的校風和學風,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長沙理工大學章程》等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我校在籍研究生、本科生。已經入學報到、尚處在學籍復查期的新生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違紀行為,是指違反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學校各項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四條 學校在對違紀學生的處理過程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

(二)處分與學生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三)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恰當。

第二章 違紀處分種類及期限

第五條 學生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根據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程度,以及認錯態度、悔改表現等,給予如下紀律處分及相應期限:

(一)警告,6 個月。

(二)嚴重警告,8 個月。

(三)記過,10 個月。

(四)留校察看,12 個月。

(五)開除學籍。

期限從學校紀律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畢業學年學生處分期限為其畢業到期時間。

第六條 學生違反學校規章制度,情節輕微不予紀律處分的,由學生所在學院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存在特殊情況的,可由學校通報批評。

第三章 違紀及處分

第七條 違反下列政治紀律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

(二)組織、領導、參與非法社會團體或組織,從事出版非法刊物等非法活動。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參加未經批準的集會、游行、示威活動;組織、策劃、煽動或參與罷課、阻塞交通、沖擊黨政機關及其他要害部門等擾亂社會秩序或破壞學校的管理秩序的活動。

(四)故意收聽、傳播敵臺或境外電臺的敵對宣傳或與境外反動組織有秘密聯系。

(五)非法設立廣播臺站。

(六)設立非法網站。

(七)收藏、傳播反動書刊、音像制品及其他反動宣傳品。

(八)泄露國家秘密。

(九)書寫、制作、張貼、投遞、散發有非法內容的傳單、標語、大小字報或通過網絡、手機及其他方式散布反動性言論,混淆視聽或制造混亂。

(十)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言行。

第八條 凡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且構成刑事犯罪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者,交由司法或公安部門處理。凡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門處罰者,學校給予以下相應處分:

(一)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被有關部門處以警告或罰款者,學校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三)被行政拘留 5 天以下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被行政拘留 5 天及以上、10 天以下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被行政拘留 10 天及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九條 公共危機事件、重大活動等特殊時期不遵守國家和學校正在發生效力的有關管理規定,經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視情況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故意撕毀或破壞國家和學校正在發生效力的通告、通報、公告、布告、封印等文書的,視情況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條 參與非法傳銷,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或在校園內進行宗教活動,情節較輕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后果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 違反社團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參與未經批準的社團、團體并開展活動;或以合法社團的名義開展非法活動,出版非法刊物;或有嚴重違反社團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二條 利用計算機等信息網絡技術手段違紀,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故意登錄非法網站,且不聽勸阻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利用網絡、手機等媒介從事侮辱、誹謗、敲詐勒索、詐騙等非法活動,或傳播非法信息,或出租、出借、出售個人信息、個人銀行賬號(銀行卡)、支付賬戶(二維碼),或販賣流量卡、電話等,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視情況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在計算機設備和網絡中或讓他人在本人網站、網頁上故意發布和傳播反動、違反社會公德和欺詐性信息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利用校園網開展代理服務,或轉讓或租借校園網賬號、IP 地址,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視情況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盜用校園網賬號、IP 地址的,視情況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公開和傳播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他人隱私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泄露、傳播、篡改、毀損學校尚未公開或涉密的教學科研資料、數據和圖片等信息的,視情況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五)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賬號、惡意欠費給學校或他人造成損失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六)私自查閱他人電子郵件對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用侮辱性語言對他人進行謾罵或進行人身攻擊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七)利用計算機等技術手段竊取財物、服務或有價信息數據,或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學校或他人的計算機、網絡密碼或其他設備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的,按盜竊財物情形予以處理;利用計算機等技術手段騙取財物、服務或有價信息數據的,按詐騙財物情形予以處理。

(八)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移動通信設備、網絡設施,干擾網絡正常功能、竊取網絡數據,或提供有關工具、制作方法、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幫助等,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視情況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九)故意制造、傳播和使用計算機病毒的,視情節和損失情況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十)未經批準搭建服務器、提供網絡信息服務,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視情況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十一)擅自以學校或校屬單位名義運營微信公眾號等新媒體平臺,或者通過新媒體平臺發布、傳播未經核實、尚未公開或涉密的信息,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視情況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十二)其他違反網絡信息管理規定,經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視情況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利用麻將、撲克、桌球、電游、網游等工具組織賭博、參與賭博或為他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條件者,沒收相關設備器具,并給予以下處分:

(一)初次參與賭博或為他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條件的,給予記過處分。

(二)再次參與賭博或為他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條件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三)組織賭博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制作、復制、傳播、販賣淫穢物品和非法書刊或音像制品,播放或觀看淫穢錄像、光碟,瀏覽淫穢網站或翻看淫書、淫畫者,沒收相關物品,并給予以下處分:

(一)在公共場所(含學生公寓)翻看淫畫、淫書或觀看淫穢錄像、光碟,瀏覽淫穢網站,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制作、復制、傳播、販賣淫穢物品、非法書刊或音像制品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偷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國家、集體或他人財物者,追回非法占有、占用的財物和賠償損失,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罰,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偷竊作案價值 500 元以下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作案價值 500 元及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作案價值 1000 元及以上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經公安部門確認偷竊的,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偷竊公章、保密文件、檔案等物品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四)拾物不還,非法占有遺失物或他人財物,價值 1000元以下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價值 1000 元及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五)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進行掩蓋、窩贓、銷贓等行為的,比照作案者處理。

(六)對于屢犯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詐騙、搶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比照偷竊情形從重加重處理。

第十六條 對肇事、策劃或參與打架斗毆者,視情節和認錯態度,給予以下處分:

(一)肇事(破壞秩序,不聽勸阻,用語言挑逗,用各種方式觸及他人)

1.雖未動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打群架(指一方有 2 人及以上參與,下同)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2.肇事并動手打人的,視情節按打架情形加重處分。

(二)策劃、慫恿他人打架

1.策劃、慫恿他人打架未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策劃、慫恿他人打架,雖自己未動手但已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3.策劃、慫恿他人打架,并動手打人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三)打人

1.動手打人未傷他人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已傷他人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2.經法醫鑒定,致他人輕微傷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3.經法醫鑒定,致他人輕傷或重傷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4.打群架動手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5.打架事件已經終止,事后又報復打人造成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6.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挑起事端,促使事態擴大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7.先動手打人、闖入他人公寓打人、動手打無辜者的,加重處分。

8.侮辱、毆打教職工,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作偽證

1.故意為他人作偽證并給調查造成困難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2.打架者作偽證或故意掩蓋事實的,加重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3.要求他人作偽證的,在原犯錯誤應受處分等級上加重一級處分。

(五)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

1.未造成后果的,給予記過處分。

2.造成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六)持械

1.在爭吵或斗毆中亮出兇器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2.致他人輕微傷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3.致他人輕傷或重傷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七)凡肇事、打架斗毆者,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依照有關民事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七條 對損壞公私財物者,必須照價賠償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罰。若為故意者,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在公共或他人財物上亂畫亂刻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損壞公共或他人財物價值 500 元以下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價值 500 元及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價值 1000 元及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三)挪用、損壞或盜竊消防設備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毀壞文物古跡、古木的,視情節與后果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五)損壞公、私財物,造成嚴重后果的,無論損壞價值,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對違反學生公寓管理的有關規定,擾亂學生公寓管理秩序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擅自留宿非本寢室成員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留宿異性或留宿于異性寢室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二)擾亂學生公寓管理秩序,對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三)在學生公寓樓內焚燒物品或使用明火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學生未經批準私自租房住宿或外宿的,學校將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對一學期中發現私自外宿 6 晚以下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外宿 6 晚及以上、12 晚以下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外宿 12 晚及以上或在校內外私自租房住宿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五)其他違反學生公寓管理有關規定,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因違規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十九條 違反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規定和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每學期開學后,未經請假逾期 2 周不報到注冊;或注冊后未經請假離校連續 2 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十一條 每學期報到注冊后,無故曠課者,視其曠課數量,給予以下處分:

(一)一學期累計曠課11 至 25 學時或擅自外出 5 天以下(含)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一學期累計曠課 26 至 40 學時或擅自外出 6 至 8 天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一學期累計曠課 41 至 55 學時或擅自外出 9 至 11 天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一學期累計曠課 56 至 70 學時或擅自外出 12 至 14 天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一學期累計曠課 71 學時及以上或擅自外出 15 天及以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學生行課日曠課 1 天按實際課時數計,實習、實訓、調研、社會實踐等實踐性教學環節曠課 1 天按 5 學時計。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者,給予相應處分:

(一)故意損壞館藏圖書,以舊換新,偷用他人證件借書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偽造、變造、冒領、冒用、轉讓各種證件或證明、文件的,除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負責外,給予相應處分:

1.偽造各類有價證券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2.偽造學生證、借書證等各種證件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3.變造、冒領、冒用、冒名辦理各種證件并產生不良后果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4.故意轉借各種證件并產生不良后果的,視情況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5.擅自以學校或校屬單位、學生組織等名義,組織、參加活動,發布公告、新聞,或者作出承諾,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為達到個人目的,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1.私刻、偽造公章。

2.涂改、偽造成績單。

3.偽造他人簽名。

4.偽造各類獲獎證書、榮譽證書、證明、畢業證、學位證、水平測試證書等有關證件、證明文件。

5.弄虛作假,開假報銷單、假證明、假請假條、假出入證等。

(四)誣陷、侮辱、謾罵、誹謗或威嚇他人,尚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五)對酗酒者,給予批評教育;屢犯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酒后滋事者,按所犯校規加重一級處分。

(六)因學習成績評定、轉專業、就業、評獎、評優、處分等原因,對有關人員無理取鬧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七)有以下代課行為者,視情節給予處分(代課雙方同等處理):

1.代人上課或請人代為上課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3 次及以上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發布或提供代課信息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3.有償提供代課信息或代課行為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八)惡意搶課、賣課、刷學分、刷課者,經教務部門認定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九)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含學生)依法或依校紀校規執行公務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十)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郵件,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十一)冒用學校或他人名義,侵害學校或他人利益,給學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十二)在校園內擅自擺攤經商或以各種形式推銷商品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并沒收商品。

(十三)報假案、造謠、傳謠造成影響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十四)在校內外各種公共場所故意肇事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影響惡劣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給學校或社會造成一定損失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十五)從窗口、走廊向外扔明火、酒瓶、磚塊、紙屑或其他物品,潑水等,情節較輕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十六)上課、自習、就寢時間在校園、寢室內無故大聲吼叫,高聲喧嘩,敲鑼打鼓,吹拉彈唱,高聲播放音響設備,燃放鞭炮以及其他影響他人學習、休息者;或因某種行為造成其他同學圍觀、起哄等不良影響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十七)不遵守學校禁止吸煙的規定,不聽勸阻或屢犯者,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十八)違反用電管理規定者,除按規定沒收電器和收取管理費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凡因違章用電或違反消防管理規定引起火災或其他事故,未釀成嚴重后果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釀成嚴重后果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并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十九)以各種方式調戲、侮辱、嚴重騷擾他人或進行其他流氓活動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十)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務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二十一)擅自將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刺刀等)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帶入學校,或者帶出實驗室、倉庫等特定場所的,視情況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造成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二十二)購買或倒賣贓物或來歷不明的物品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十三)非法制販、傳送、藏匿、吸食毒品及其他精神類藥品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十四)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結婚及孕育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學生結婚后、懷孕期間以及生育后,應到所在學院登記備案。因未登記備案造成不良后果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十五)違反教學、實驗、實習、實訓等操作規程和管理規定,給國家、集體財產或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視情況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十六)違反學校交通安全有關規定,有無證駕駛或違章駕駛汽車、在校園內駕駛摩托車或電動車、在校園馬路上玩耍滑板車或平衡車等滑行工具、車輛亂停亂放等行為的,初次給予批評教育,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私拉電線或在室內為電動車、平衡車及其電池充電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凡違反學校交通安全規定造成后果的,視情況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十七)其他違反公民道德準則和大學生行為準則,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的活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違反學術紀律者,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有以下行為之一者,依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1.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實習報告、畢業設計(論文)資料的;將他人研究成果改頭換面據為己有的;在公開發表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的。

2.在未參與創作的作品中署名的;偷換署名或通過不正當手段改動署名順序的。

3.填報、提供虛假的學術成果的;偽造、變造專家意見、證書或其他證明學術能力的材料的。

4.虛構、篡改試驗結果或統計資料的。

5.采取不正當途徑更改個人課程或實踐環節成績的。

6.代寫、買賣論文的。

(二)有以下行為之一者,依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1.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經濟價值和社會影響,且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2.為增加個人學術成果數量將內容無實質差異的成果作為多項成果發表,且已造成不良影響的。

3.其他違背公認的學術準則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凡受通報批評 2 次及以上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輕微者,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分:

(一)主動承認錯誤,交代錯誤事實,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紀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有立功表現的。

(四)出于他人脅迫或誘騙,并能主動檢舉揭發他人的違紀行為,認錯態度好的。

(五)未滿十八周歲者違紀的。

(六)其他可以從輕、減輕處分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違紀后拒不承認錯誤、拒交檢討或包庇他人違紀行為,態度惡劣的。

(二)在組織調查中翻供、串供或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威脅恫嚇檢舉人、證人或違紀處理人的。

(三)曾受學校處分,再次違反校紀校規的;曾受過學校 2 次警告及以上處分,第三次違紀時,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四)有 2 項及以上違紀行為,或同時違反本辦法 2 條及以上規定者,在其最重一條處分上加重一級處分。

(五)群體性違紀事件的組織者或領導者。

(六)涉外活動違紀的。

(七)勾結或邀集校外人員來校內違紀違規的。

(八)其他應從重或加重處分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經司法鑒定為限制行為能力的,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考試(考查)紀律的,按照《長沙理工大學學生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處理。

第四章 處分的權限、程序及管理

第二十九條 教務處負責本科生違反教育教學秩序、考試紀律和學術誠信行為的處理。學生工作部負責本科生其他違紀行為的處理。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負責研究生違反教育教學秩序、考試紀律和學術誠信行為以及其他違紀行為的處理。

第三十條 紀律處分的程序

(一)調查取證

1.學生的違紀行為,由所在學院負責調查;涉及多個學院的學生時,由相關學院按本辦法協商處理;違紀事件情節復雜、性質嚴重的,可報請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協調處理。

2.校屬單位在管轄范圍內發現學生違紀行為的,應及時調查取證,必要時報請保衛部調查,并將學生違紀材料移交學生所在學院。

3.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案情復雜、性質嚴重的學生違紀事件,由保衛部負責調查。違紀事實調查清楚后,將學生違紀材料(必要時可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移交學生所在學院。

(二)提出處理意見

1.對事實清楚的違紀事件,學院應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2 周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連同學生違紀事實、證據、依據等材料報送相關職能部門。

2.對違紀事實存疑需要調查核實的,待違紀事實調查清楚后,學院應在 1 周內根據調查取證情況,提出書面處理意見,連同學生違紀事實、證據、依據等材料報送相關職能部門。

3.學院未在規定時限內上報書面處理意見的,相關職能部門可進行督查和處理,同時對相關學院進行通報。

4.學院在處理學生違紀事件時量度不當或未按規定處理的,退回學院重新審議,或由相關職能部門直接進行處理,同時視情況對相關學院進行通報。學院上報材料要求齊全(含旁證、本人檢查或交代、綜合處理意見等),并填寫《長沙理工大學學生違紀處理報批單》。

(三)職能部門審查

職能部門對學院報送的學生違紀材料進行審查,研究提出擬處分決定。屬于特殊情況的,職能部門可以對違紀學生直接進行調查取證和有關處理。

(四)學生陳述和申辯

學院書面告知學生學校擬處分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分種類等,學生可在接到擬處分決定告知書之日起 5 日內,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陳述和申辯。

(五)學校決定

1.對學生作出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行文,報學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備案。

2.對學生作出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由分管校領導召開專題會議,聽取學院、職能部門及相關單位意見,審查違紀事實、證據、程序、依據等,作出處分決定。

3.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的,經合法性審查后,由分管校領導召開專題會議,聽取學院、職能部門及相關單位意見,審查違紀事實、證據、程序、依據等,提交校務會研究,作出處分決定,并將處分決定書報送湖南省教育廳備案。

(六)送達

學院將處分決定書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并告知學生申訴的權利。學院填寫《長沙理工大學學生違紀處理決定(文件)送達書》,并以留置方式由學生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簽收。學生拒絕簽收的,由所在學院送達的工作人員(2 人及以上)記錄備案。因特殊情況不能送達本人簽收的,可采取以下 2 種方式送達:一是郵寄送達,應附送達回證,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二是公告送達,利用學院網站、新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公告 30 日視為送達。以上 2 種方式均由學生所在學院記錄在案。處分決定無學生本人簽收,同樣有效。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含以下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三十二條 學生對違紀處分有按程序陳述、申辯、申訴等權利。

第三十三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根據《長沙理工大學學生申訴處理條例》,可以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 10 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對受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申訴書后的 15 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學生對學校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 15 日內,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不服學校復查結論向湖南省教育廳提起申訴的,學校的處分決定在湖南省教育廳作出處理前不停止執行(學校決定暫緩執行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受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的學生處分期滿后,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由輔導員組織班級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見,經學院黨政聯席會研究決定后,解除處分。受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處分期滿后,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由輔導員組織班級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見,經學院同意,報主管部門審核,由分管校領導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后,解除處分。受處分的學生,在處分期內有進步表現者,可按期解除處分;有立功或顯著進步表現者,可提前解除處分(處分期不能少于原處分期的一半);表現未明顯改善者,可延長處分期,但處分期累計最長不超過 2 年。提前解除處分的,應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班委會和研究生導師、班主任簽署意見,學院提出解除學生處分的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審核,報主管校領導批準;延長處分期的按原處分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原則上不允許休學;因特殊情況需休學的,留校察看期順延。

第三十五條 學生受到處分的,在處分期限內取消擔任學生干部、推優入黨、受表彰和獎勵等資格和權益。已獲得的,予以撤銷或追回。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上述資格和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三十六條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處分期限之內再次違反學校規章制度、應當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七條 受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在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后 10 日內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的,由學生所在學院指定人員辦理并記錄在案,并由受處分學生本人承擔相關責任;由學校發給其學習證明。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條 對違紀學生警告及以上的處分,由所在學院將處分決定寄送給學生家長,且對學生的記過及以上處分、解除處分材料,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第三十九條 處分決定視情況及時在學校、學院或班級范圍內張榜公布。對涉及個人隱私、國家機密等情況的處分決定不得張榜公布涉及個人隱私或者國家機密的內容。

第四十條 對涉及違反法律、法規方面的事實材料,保衛處有復議權;對涉及違反教學(含學籍)方面的事實材料,教務處、研究生院有復議權。

第五章

第四十一條 學生休學期間違紀,應視具體情況按本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分。

第四十二條 學生請假外出,以及在校外參加實習實訓、考察、社會實踐、掛職鍛煉等社會活動中有違紀行為,參照本辦法給予相應處分。

第四十三條 對本辦法未列舉的其他違紀行為,可參照本辦法的相關條款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教務處共同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長沙理工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長理工大學〔2022〕11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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