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固定資產管理,規范固定資產報廢處置程序,根據《湖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湘財資〔2017〕17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落實和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8〕15號)、《湖南省省屬高校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補充規定》(湘財資〔2018〕13號)、《湖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操作規程》(湘財資〔2018〕21號)、《湖南省省屬高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湘教發〔2020〕10號)、《長沙理工大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學校固定資產報廢處置是指按有關規定,對學校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行為。固定資產報廢處置包括處置審批、實物處置兩個環節。
第二章 固定資產報廢處置審批
第三條 學校固定資產報廢處置工作應當堅持勤儉辦學、物盡其用的原則。
第四條 學校固定資產報廢處置以報廢年限為基礎要求,必須堅持“先報批、后處置”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自行處置。
第五條 學校房屋及構筑物、公務用車等專項資產的報廢處置嚴格按照國家和學校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由省教育廳審核同意后,報省財政廳審批。涉密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設備、家具類固定資產報廢處置,一次性處置價值在500萬元(含)以下的,由校務會審定處置;超過500萬元以上的,經校務會審核后報省教育廳、財政廳審批備案。
第七條 學校審批處置已達使用年限的資產,需經過使用單位申請、校內調劑公示、技術鑒定、資產管理部門審核、校務會審批等流程。
第八條 學校依據相關資產處置批復文件和現行政府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賬務處理,確保賬實相符,充分利用“湖南省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準確反映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和處置收益。
第三章 固定資產報廢實物處置
第九條 在報廢前使用單位必須對報廢資產實物上相關信息進行脫敏處理。
第十條 審批后的報廢資產實物按照以下三種方式進行處置:
資產管理與實驗室建設管理處、使用單位共同清點后,由使用單位送到學校指定倉庫,辦理交接手續,學校統一實施處置。
資產較多且難搬運的,使用單位清理集中到一個固定地點,等待學校組織現場處置。
原值5萬元以下的報廢家具,經資產管理與實驗室建設管理處現場查看,確認無回收價值,經批準后,由使用單位自行處理。
第十一條 審批后的報廢資產實物處置包括資產評估、競標處置兩個環節。
第十二條 報廢資產評估是指對報廢資產的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學校委托省財政廳中介庫中的資產評估公司進行評估,并出具報廢資產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定期通過公開招標、現場評審等方式遴選入圍報廢資產處置機構,建立學校報廢資產處置機構庫。學校對報廢資產處置機構嚴格實行退出機制,對違反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處置、競標過程中串標、處置過程中不按照約定執行處置等行為的機構,一經發現,立即將相關機構拉入黑名單。
第十四條 報廢資產實物處置按照處置項目類別,由計劃財務處、審計處、資產管理與實驗室建設管理處從學校報廢資產處置機構庫中共同抽取三家機構競標。報廢資產實物處置競標由計劃財務處、審計處、資產管理與實驗室建設管理處、使用單位代表、報廢處置機構對報廢資產實物進行現場清點、報價競標,最高價格中標(不低于資產評估價格)。
第十五條 中標的報廢資產處置機構將處置收益匯入學校財務指定賬戶。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校資產管理與實驗室建設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