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提高投資決策科學化水平,合理確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標準,滿足辦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強管理和監督,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本建設標準是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決策和建設的全國統一標準,是編制、評估和審批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對項目建設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本建設標準適用于全國鄉(鎮、蘇木)級及以上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機關,以及各級機關組成機構、直屬機構、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以下統稱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新建(或購置)、改建和擴建工程。配備、租用辦公用房參照執行。
第四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必須貫徹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反對浪費的方針,按照統籌兼顧、適用為主、滿足辦公需要的原則進行建設。
集中建設或聯合建設的辦公用房,應充分利用公共服務和附屬設施,打破系統、部門之間的界限,實行統一規劃、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必須符合土地利用和城鄉規劃要求,從嚴控制用地規模,嚴格土地審批,節約集約用地,嚴禁超標準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項目不得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
第六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做到莊重、樸素、經濟、適用和資源節約,不得定位為城市標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華裝修,內裝修應簡潔樸素。
第七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規模應根據使用單位的類別和各級別編制定員,按照本建設標準的規定確定建筑面積。嚴禁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建設黨政機關辦公用房。
第八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除應符合本建設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關于安全、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衛生、綠色建筑等標準和規范要求。
第二章 建筑分類與面積指標
第九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根據單位級別和性質分為五類,其適用對象見表1。
表1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類別劃分
類 別
| 適 用 對 象
|
中央機關
| 中央部(委)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機關,以及各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
|
省級機關
|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機關,以及各機關的組成機構、直屬機構、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
|
市級機關
| 市(地、州、盟)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機關,以及各機關的組成機構、直屬機構、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
|
縣級機關
| 縣(市、旗)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機關,以及各機關的組成機構、直屬機構、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
|
鄉級機關
| 鄉(鎮、蘇木)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及其他機關。
|
第十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由基本辦公用房(辦公室、服務用房、設備用房)、附屬用房兩部分組成,并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功能分類
辦公用房
| 包括內容
|
基本
辦公
用房
| 辦公室
| 包括領導人員辦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員辦公室
|
服務用房
| 包括會議室、接待室、檔案室、圖書資料室、機關信息網絡用房、機要保密室、文印室、收發室、醫務室、值班室、儲藏室、物業及工勤人員用房、開水間、衛生間等。
|
設備用房
| 包括變配電室、水泵房、水箱間、中水處理間、鍋爐房(或熱力交換站)、空調機房、通信機房、電梯機房、建筑智能化系統設備用房等。
|
附屬用房
| 包括食堂、停車庫(汽車庫,自行車庫,電動車、摩托車庫)、警衛用房、人防設施等。
|
注:表中所稱領導人員是指獨立法人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
第十一條各級工作人員辦公室使用面積不應超過表3的規定:
表3 各級工作人員辦公室使用面積
類 別
| 適用對象
| 使用面積(平方米/人)
|
中央機關
| 部級正職
| 54
|
部級副職
| 42
|
正司(局)級
| 24
|
副司(局)級
| 18
|
處級
| 12
|
處級以下
| 9
|
省級機關
| 省級正職
| 54
|
省級副職
| 42
|
正廳(局)級
| 30
|
副廳(局)級
| 24
|
正處級
| 18
|
副處級
| 12
|
處級以下
| 9
|
市級機關
| 市級正職
| 42
|
市級副職
| 30
|
正局(處)級
| 24
|
副局(處)級
| 18
|
局(處)級以下
| 9
|
縣級機關
| 縣級正職
| 30
|
縣級副職
| 24
|
正科級
| 18
|
副科級
| 12
|
科級以下
| 9
|
鄉級機關
| 鄉級正職
| 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規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規定,原則上不得超過縣級副職。
|
鄉級副職
|
鄉級以下
|
注:1、副省級城市、副部級單位副職辦公室面積指標按不超過省(部)級副職標準執行,其組成部門的正、副局(司)級人員辦公室面積指標按不超過省級機關或中央機關相應的正、副廳(局、司)級標準執行。副市(廳)、副縣(處)級單位以此類推。
2、中央機關司(局)級派出機構、事業單位按省級機關廳(局)級單位標準執行,處級派出機構、事業單位按市級機關局(處)級單位標準執行;省級機關處級直屬機構、派出機構、事業單位按市級機關局(處)級單位標準執行,科級派出機構、事業單位按縣級機關科級單位標準執行。其他以此類推。
3、各級黨政機關領導人員辦公室可在上列規定的辦公室使用面積范圍內配備休息室。
4、省部級領導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廳(局)正職和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政正職辦公室可在上列規定的辦公室使用面積范圍內配備不超過6平方米的衛生間。
第十二條服務用房使用面積不應超過表4的規定:
表4 服務用房編制定員人均使用面積
類 別
| 使用面積(平方米/人)
| 計算方法
|
中央機關
省級機關
| 7~9
| 200人及以下取上限,400人及以上取下限, 中間值用公式(1100-x)/100計算確定。
|
市級機關
| 6~8
| 200人及以下取上限,400人及以上取下限, 中間值用公式(1000-x)/100計算確定。
|
縣級機關
| 6~8
| 100人及以下取上限,200人及以上取下限, 中間值用公式(500-x)/50計算確定。
|
鄉級機關
| 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規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規定,原則上不得超過縣級機關。
| —
|
注:表中x為編制定員。
第十三條設備用房使用面積應根據地理位置、建設規模以及相關設備需求確定,宜按辦公室和服務用房使用面積之和的9%測算。
第十四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應合理確定門廳、走廊、電梯廳等面積,提高使用面積系數。基本辦公用房建筑總使用面積系數,多層建筑不應低于65%,高層建筑不應低于60%。
第十五條附屬用房建筑面積,不應超過下列規定:
1、 食堂:食堂餐廳及廚房建筑面積按編制定員計算,編制定員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積為3.7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100人的,超出人員的人均建筑面積為2.6 平方米。
2、停車庫:總停車位數應滿足城鄉規劃建設要求,汽車庫建筑面積指標為40平方米/輛,超出200個車位以上部分為38平方米/輛,可設置新能源汽車充電樁;自行車庫建筑面積指標為1.8平方米/輛;電動車、摩托車庫建筑面積指標為2.5 平方米/輛。
3、警衛用房:宜按警衛編制定員及武警營房建筑面積標準計算,人均建筑面積為25平方米。
4、人防設施:應按國家人防部門規定的設防范圍和標準計列建筑面積,本著平戰結合、充分利用的原則,在平時可以兼作地下車庫、物品倉庫等。
第十六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總建筑面積可按下式計算得出:
S=[A+B+(A+B) ×9%]/K+C
式中:
S—總建筑面積;
A—各級工作人員辦公室總使用面積;
B—服務用房總使用面積;
K—基本辦公用房建筑總使用面積系數;
C—附屬用房總建筑面積。
第三章 選址、布局與建設用地
第十七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選址應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要求,在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選擇位置適合、交通便利、環境適宜、基礎設施和地質條件良好、有利于安全保衛的地點。
第十八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在城市中的布局宜相對集中。聯合建設時,其設備用房和附屬用房等應統一規劃與建設。
第十九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筑總平面布置應遵循功能組織合理、建筑組合緊湊、服務資源共享的原則,科學合理組織和利用地上、地下空間。
第二十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用地包括:建筑主體及其附屬建筑用地、道路及停車用地、綠化用地等。
第二十一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改建、擴建工程應充分利用原有場地和設施,減少新增用地。
第二十二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用地不得用于建造與辦公無關的居住或商用建筑等,不得占用風景名勝資源。
第二十三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筑容積率不應小于表5的規定,并應滿足所在地城鄉規劃與建設的相關控制要求。
表5 建筑容積率指標
類別
| 容積率
|
中央機關
| 2.0
|
省級機關
| 2.0
|
市級機關
| 1.2
|
縣級機關
| 1.0
|
鄉級機關
| 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規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規定。
|
第二十四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總停車位數應滿足當地城鄉規劃建設要求,地面停車場面積指標為:汽車25 平方米/輛,自行車1.2 平方米/輛,電動車、摩托車1.8 平方米/輛。
第二十五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用地的綠地率不宜低于30%,并應滿足當地城鄉規劃和建設有關綠地的控制要求。綠化植被應采用本土植物,不得移栽大樹、古樹,以降低綠化成本。
第四章 建筑標準
第二十六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層的低層建筑,也不應建造超高層、超大體量的建筑。
第二十七條黨政機關基本辦公用房建筑面積小于(等于)表6的規定時,不宜單獨建設。
表6 建筑面積控制指標
類別
| 建筑面積(平方米)
|
中央機關
| 6000
|
省級機關
| 6000
|
市級機關
| 4000
|
縣級機關
| 2000
|
鄉級機關
| ——
|
第二十八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標準層每層建筑面積不應低于表7的規定:
表7 標準層建筑面積
分類
| 建筑面積(平方米)
|
四層及以下辦公用房
| 600
|
五層及以上多層辦公用房
| 1000
|
高層辦公用房
| 1200
|
第二十九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入口門廳高度不應超過兩層,門廳的使用面積不應超過表8的規定:
表8 入口門廳的使用面積指標
類別
| 使用面積(平方米)
|
中央機關
| 300
|
省級機關
| 300
|
市級機關
| 240
|
縣級機關
| 120
|
鄉級機關
| 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規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規定,原則上不得超過縣級機關。
|
第三十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不得在辦公區域內建設階梯式和有舞臺燈光音響、舞臺機械、同聲傳譯的會堂、報告廳、大型會議室。建筑物內不宜設置陽光房、采光中廳、室內花園、景觀走廊等超出辦公用房功能的其他空間或房間。
第三十一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標準層的層高應根據辦公室凈高要求、結構形式及設施情況確定,不得超越凈高規定或結構及設施的合理技術條件加大層高。辦公室的凈高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有集中空調設施并有吊頂的標準單間辦公室宜為2.5~2.7米;
2、無集中空調設施的標準單間辦公室宜為2.6~2.8米;
3、有集中空調設施并有吊頂的大空間辦公室宜為2.6~2.8米;
4、無集中空調設施的大空間辦公室宜為2.8~3.0米。
第三十二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標準層的走道凈寬應符合下列規定:
1、走道長度≤40米時,單面布房的走道凈寬不宜小于1.5 米且不宜大于1.8 米,雙面布房的走道凈寬不宜小于1.8 米且不宜大于2.1 米。
2、走道長度>40米時,單面布房的走道凈寬不宜小于1.5 米且不宜大于2.1 米,雙面布房的走道凈寬不宜小于1.8 米且不宜大于2.5 米。
第三十三條五層及五層以上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應設置乘客電梯,辦公用房的辦公區域不應設置自動扶梯。
第三十四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應滿足國家有關無障礙規范的要求。
第三十五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滿足功能需求,黨政機關一般工作人員辦公室宜采用大開間,提高辦公室利用率。
第三十六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筑應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抗震、節能規范等的規定,并確保建筑在設計使用年限期間 能正常使用。
第五章 建筑裝修
第三十七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裝修設計應構造簡潔、色彩適宜,營造莊重、實用、協調的裝飾效果,因地制宜地選用節能環保裝修材料或構配件。
第三十八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室內裝修包括樓地面、墻面、柱面、天棚、內門窗、輕質隔墻、細部等,不包括活動家具、窗簾、飾物等。
第三十九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裝修標準可分為基本裝修、中級裝修、中高級裝修三類,并宜符合表9的規定。
表9 裝修標準
分類
| 裝修要求
|
基本裝修
| 選用建筑所在地區經濟型普通裝修材料或構配件。
樓地面可選用普通PVC地材、地磚、水泥砂漿等;墻、柱面選用普通涂料;天棚刷普通涂料或普通飾面板吊頂;門采用普通復合木門。
|
中級裝修
| 選用建筑所在地區中等價位的裝修材料或構配件。
樓地面可選用中檔復合木地板、PVC地材、石材、地磚等;墻、柱面可選用中檔飾面板、涂料或壁紙;天棚可做中檔飾面板吊頂;門采用中檔復合木門或玻璃門。
|
中高級裝修
| 選用建筑所在地區中等價位、局部選用中高價位的裝修材料或構配件。
樓地面可選用中高檔石材、木材、普通化纖地毯;墻、柱面可選用中檔飾面板或涂料;天棚可做中高檔飾面板吊頂;門采用中高檔復合木門或玻璃門。
|
注:同等檔次室內裝修材料,提倡采用新型環保節能材料。
第四十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筑裝修應符合表10的規定。
表10 裝修選用標準
房間或部位 / 類別
| 中央機關、省級機關
| 市級
機關
| 縣級
機關
| 鄉級
機關
|
辦公室
| 一般工作人員
辦公室
| 基本
| 基本
| 基本
| 基本
|
領導人員辦公室
| 中高級
| 中級
| 中級或基本
| 基本
|
服務用房
| 會議室、接待室
| 中高級或中級
| 中級
| 中級或基本
| 基本
|
其他用房
| 基本
| 基本
| 基本
| 基本
|
設備用房
| 基本
| 基本
| 基本
| 基本
|
附屬用房
| 基本
| 基本
| 基本
| 基本
|
主入口門廳及電梯廳
| 中高級
| 中級
| 中級或基本
| 基本
|
第四十一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辦公室及辦公區走廊等應采用普通燈具和高效節能型光源,會議室、接待室及主入口門廳可采用裝飾性燈具,配用高效節能型光源,但不應選用豪華燈具。
第四十二條采暖地區一般工作人員辦公室不應做裝飾性暖氣罩。
第四十三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室外裝修包括墻面、柱面、外門窗、門頭、臺階、坡道等。
第四十四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室外裝修設計,應綜合考慮所在地區傳統文化特色、經濟狀況、城鎮景觀及周邊建筑風貌,做到實用、協調、莊重。外墻面不宜大面積采用玻璃幕墻,主入口不應使用銅質門、豪華旋轉門。
第四十五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裝修工程造價包括:室內裝修工程、室外裝修工程造價。裝修工程造價占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的比例,不宜超過表11的規定。
表11 裝修工程造價占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的比例
類別
| 比例(%)
|
中央機關
| 35
|
省級機關
| 35
|
市級機關
| 35
|
縣級機關
| 30
|
鄉級機關
| 25
|
第六章 室內環境與建筑設備
第四十六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室內環境應符合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規定。其中,辦公室冬季采暖設定溫度不應高于20℃,夏季制冷設定溫度不應低于26℃。
第四十七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一個主立面朝向外窗的窗墻比不應大于0.6,其余朝向外窗的窗墻比不應大于0.4,并滿足自然采光的要求。
第四十八條采用集中采暖、空調系統的辦公用房,應設置分樓層或分室內區域或分用戶的室溫可調控裝置,并按使用部門或耗能部門設置熱、冷量分攤計量裝置。
第四十九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給水系統應充分利用城鎮給水管網直接供水,其供水設備宜采用管網疊壓供水設備。
第五十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不得采用沖洗水量大于9升的便器及水箱,洗手(臉)盆宜采用感應式水嘴、延時自閉水嘴,便器采用感應式或延時自閉沖洗閥。衛生器具和配件均應采用節水型產品。
第五十一條各類用房或部位的照度標準值應符合表12的規定。
表12 照度標準值
房間或部位
| 照度標準值(lx)
|
辦公室、會議室、接待室、文印室、門廳等
| 300
|
檔案室、資料室等
| 200
|
第五十二條走廊、樓梯間、門廳等公共場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按建筑使用條件和天然采光狀況采取分區、分組控制措施。
第七章 智能化系統
第五十三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智能化系統宜由智能化集成系統、信息設施系統、信息化應用系統、公共安全系統、建筑設備管理系統等構成,黨政機關可根據各自需要和實際情況配置相應的辦公用房智能化系統。
第五十四條中央機關、省級機關、市級機關辦公用房宜設置智能化集成系統。智能化集成系統建設應根據辦公用房規模、辦公業務的綜合性以及建筑設備的控制要求綜合考慮確定。
第五十五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信息設施系統宜包括用戶電話交換系統、信息網絡系統、綜合布線系統、有線電視系統、廣播系統、會議系統等。系統配置標準宜符合表13的規定。
表13 信息設施系統配置標準
信息設施系統
| 中央機關、省級機關
| 市級機關
| 縣級機關
| 鄉級機關
|
用戶電話交換系統
| ●
| ●
| ●
| ○
|
信息網絡系統
| ●
| ●
| ●
| ●
|
綜合布線系統
| ●
| ●
| ●
| ●
|
有線電視系統
| ●
| ●
| ●
| ●
|
廣播系統
| ●
| ●
| ○
| ○
|
會議系統
| ●
| ●
| ●
| ○
|
注: ● 表示可配置;○表示不宜配置
第五十六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信息化應用系統宜包括辦公業務系統、物業運營管理系統、智能卡應用系統、信息安全管理系統等。系統配置標準宜符合表14的規定。
表14 信息化應用系統配置標準
信息化應用系統
| 中央機關、省級機關
| 市級機關
| 縣級機關
| 鄉級機關
|
辦公業務系統
| ●
| ●
| ●
| ○
|
物業運營管理系統
| ●
| ●
| ○
| ○
|
智能卡應用系統
| ●
| ●
| ○
| ○
|
信息安全管理系統
| ●
| ●
| ●
| ○
|
注: ● 表示可配置;○表示不宜配置
第五十七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公共安全系統宜包括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及與政府職能相關的應急響應系統等。辦公用房內(或部分區域)對安全技術防范具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范圍,應實施符合特殊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所要求的安全技術措施。系統配置標準宜符合表15的規定。
表15 公共安全系統配置標準
公共安全系統
| 中央機關、省級機關
| 市級機關
| 縣級機關
| 鄉級機關
|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 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進行配置
|
安全
技術防
范系統
| 安全防范綜合管理系統
| ●
| ●
| ○
| ○
|
入侵(周界)報警系統
| ●
| ●
| ●
| ●
|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 ●
| ●
| ●
| ●
|
出入口控制系統
| ●
| ●
| ●
| ○
|
電子巡查管理系統
| ●
| ●
| ○
| ○
|
應急響應系統
| 應納入國家各級行政區域應急體系
|
注: ● 表示可配置;○表示不宜配置
第五十八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綜合布線系統建設,應根據各類機關辦公工作業務和辦公人員的崗位職能,配置相應的數據信息端口和電話通信端口。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建設標準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本建設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計委關于印發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通知》(計投資〔1999〕2250號)同時停止執行。
本建設標準用詞和用語說明
1、為便于在執行本建設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本建設標準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 按……執行”或“應符合……的要求(或規定)”。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
條文說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原國家計委1999年頒布《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計投資〔1999〕2250號,以下簡稱1999年標準)之后,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辦公用房的功能與過去相比有較大的變化。為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規范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內容、規模和標準,滿足辦公使用功能和建筑安全、資源節約的要求,加強管理和監督,需要制定既符合我國現實情況又適當考慮發展需要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
第二條本建設標準是加強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管理和合理確定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水平的全國統一標準,具有強制性、規范性,目的是使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項目的前期工作和建設實施有章可循,監督檢查有規可依。
第三條本建設標準所稱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概念是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的有關精神確定的。民主黨派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參照本標準執行。
第四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遵循統籌兼顧、適用為主、滿足辦公需要的原則,這是基于我國國情和各地區財力的實際差異考慮的。從節約投資、資源共享角度考慮,應充分利用公共服務和附屬設施,打破系統、部門之間的界限,實行統一規劃、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條本條明確了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遵守的土地使用基本原則。我國是人口眾多、土地資源短缺的國家,可利用的土地資源十分有限,因此,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土地政策,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上建設辦公用房,并且合理組織各項功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節約用地。調研中我們了解到,部分城市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套建設了大型廣場、公園等,造成土地資源浪費,群眾對此反映強烈,因此條文規定,不得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
第六條根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使用功能,考慮我國的現實情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應以適用為主,符合黨政機關的定位,符合辦公實際要求。考慮到個別地區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存在貪大求洋的情況,條文規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不得作為城市標志性建筑。
第七條辦公用房的建設規模要按使用單位的類別和各級別編制定員,依據本建設標準規定的各級工作人員辦公室使用面積、服務用房人均使用面積、設備用房使用面積、使用面積系數和附屬用房建筑面積等指標計算確定。
第八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除執行本建設標準外,還應執行其他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 建筑分類與面積指標
第九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筑分類。1999年標準將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分為三級,一級辦公用房適用于中央部(委)級機關、省級機關以及相當于該級別的其他機關,二級辦公用房適用于市級機關以及相當于該級別的其他機關,三級辦公用房適用于縣級機關以及相當于該級別的其他機關,并按級別給出了人均建筑面積指標。本建設標準改為五類,增加了1999年標準未包括的鄉(鎮、蘇木) 級,并弱化了辦公用房的等級概念,直接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市級機關、縣級機關、鄉級機關進行劃分。
第十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功能分類。根據使用功能,辦公用房一般劃分為基本辦公用房(辦公室、服務用房、設備用房)、附屬用房兩類。
第十一條各級工作人員辦公室使用面積指標。具體指標是在1999年標準的基礎上結合調研情況,并按照《關于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中辦發〔2013〕17號)等文件精神,本著實事求是、從嚴控制、向基層和普通機關工作人員傾斜的原則綜合確定的。表3中使用面積18平方米及以上的,是按設置單間考慮的。同時,考慮到鄉級機關辦公用房實際情況各地差異很大,比較復雜,本條規定的鄉級機關各級工作人員辦公室使用面積、第十二條規定的鄉級機關服務用房人均使用面積、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鄉級機關建筑容積率指標、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鄉級機關入口門廳使用面積指標,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規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規定。
關于注1中的“依次類推”,舉例如下:某副省級城市所轄某區政府(副市級機關),其正職辦公室面積指標適用地市級機關市級副職,其副職辦公室面積指標不超過地市級機關市級副職。某副省級城市政府組成部門(副廳級單位),其正職辦公室面積指標不超過省級機關正廳級,其副職辦公室面積指標不超過省級機關副廳級。
第十二條服務用房使用面積指標。根據調研情況,會議、接待等服務用房使用面積一般為5~10 平方米/人,本標準給出的指標是根據調研情況綜合確定的。通常情況下,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可設置一個容納全體人員參加的大型會議室或報告廳,并根據人員規模設置包括黨組(黨委)會議室、電視電話會議室在內的若干大、中、小型會議室,可根據人員規模設置一個或兩個接待室。該指標不包括召開黨代會和人大、政協會議以及政府全會等所需用房。
第十三條設備用房使用面積指標。根據調研情況,設備用房面積一般占到辦公室及服務用房面積之和的5%~10%,由于規模、地域及設備需求的不同,以上指標差距較大。本建設標準在優化設計方案的基礎上,規定宜將設備用房面積比例控制在9%以內。
第十四條基本辦公用房建筑總使用面積系數(總使用面積與總建筑面積之比值)。規定控制指標是為了提高建筑面積利用率,糾正辦公用房門廳大、走廊寬、電梯廳過大的問題,增加辦公室的有效使用面積。辦公用房建筑總使用面積系數中,高層建筑由于垂直及水平交通、管井等原因,其系數一般略低于多層建筑。
第十五條附屬用房建筑面積指標。
食堂建筑面積指標的確定是在綜合實際調研情況的基礎上,采用了《飲食建筑設計規范》(JGJ64-89)中一級食堂標準:每座位建筑面積3.7 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100人的,超出人員的人均建筑面積考慮了0.7的同時就餐系數。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該充分考慮利用社會停車設施,對于大型辦公用房建筑確需建設獨立汽車庫的,要充分利用辦公用房的人防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作為汽車庫。按有關標準規定,汽車庫建筑面積小型汽車一般按每車位40 平方米計算,考慮到停車位數量較多時,每車位平均建筑面積可以有效降低的因素,超出200個停車位以上部分按每車位38 平方米計算。地面停車數量與汽車庫停車數量比例,應根據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進行確定。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該充分考慮利用地面存放自行車,對于大型辦公用房建筑確需建設地下自行車庫的,要充分利用辦公 用房的人防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作為自行車庫。按有關標準規定,自行車庫建筑面積一般按每車位1.8 平方米計算。根據目前各地的實際情況,本建設標準增加了電動車、摩托車庫的建設標準,一般按每車位2.5 平方米計算。
警衛用房的建設參照《武警內衛執勤部隊營房建筑面積標準(試行)》(〔2003〕武后字第39號)和2009年《中國人民解放軍營房建筑面積標準》的有關規定,可按25平方米/人進行總體控制。
國家人防部門對辦公用房人防設施的建設有專門規定,因此人防設施的建設應按國家規定的設防要求和面積指標計算建筑面積。按照平戰結合、充分利用的原則,同時考慮今后發展的需要,可與地下汽車庫建設一并考慮。
第三章 選址、布局與建設用地
第十七條本條規定了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選址原則。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選址的要求,主要是從保障其行政需求和使用方便,以及相應的安全、衛生和服務大眾等方面考慮的。
第十八條本條規定了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在城市布局中的總體要求。布局相對集中有利于提高行政和辦事效率。
聯合建設辦公用房,能夠共同使用后勤服務、設備設施等用房,可以達到減少投資、提高管理水平與行政效率的目的,也有利于節約用地。
第十九條本條規定了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筑總平面布置的基本原則。
第二十條本條明確了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用地的構成。建筑主體及其附屬建筑用地是指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筑基底占地及建 筑周邊必須的維護用地;道路及停車用地是指黨政機關辦公建筑用地內專用的車輛或行人通道以及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所;綠化用地是指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用地內用來維護環境的用地。
第二十一條本條從節約用地的角度考慮,規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改建、擴建工程應充分利用原有場地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本條禁止在辦公用房建設用地內建設與辦公無關的其他建筑,禁止占用屬于公共空間的風景名勝資源。
第二十三條城鄉規劃對城鎮中不同區位建設用地的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和綠地率等指標都有相應的控制要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由于在城鎮中所處的位置不同,其建設用地的相關控制要求也會不同。比如:位于城市中心地段、用地十分緊張的,其建筑容積率可相對較高;緊鄰歷史建筑、建筑高度受到限制的,其容積率會相對較低等。本條給出建筑容積率的低限控制要求,有利于節約集約用地。
第二十四條汽車,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盡量在地面安排停車位,不能滿足需要的,按照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設停車庫。
第二十五條本條是根據國家規范《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并結合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具體情況確定的。
第四章 建筑標準
第二十六條本條規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層的低層建筑,是為了節約土地資源,提高建設用地的利用率。同時,為控制建筑的建造成本,也規定了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不應建造超高層、超大體量建筑。
第二十七條本條規定有利于節約土地資源,提高建設用地的利用率。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集中或合并建設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同時可使建造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涉及的其他方面資源進行整合,如服務用房、附屬用房的合并使用,動力及相關建筑設施的共用等,都會大大降低總體的建造費用和日常的運營費用。
第二十八條辦公用房標準層的建筑面積應體現經濟合理性,由于低層、多層、高層辦公用房都需要相應且必要的豎向交通設施,而這些豎向交通設施所占標準層的建筑面積在同一類辦公用房中是基本相同的。標準層的建筑面積越小,豎向交通設施所占標準層建筑面積的比例就越大,那么辦公所用的使用面積就越小,使用系數也就越低。經調查,有些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為追求高度、外表形象,其標準層建筑面積過小,導致辦公用房的建造不經濟、使用不合理。
第二十九條辦公用房門廳的基本功能是滿足進出辦公用房人員的集散要求,同時也有一定的展示需求。但少數已建成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主要門廳,過于高大、豪華,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費,引起人民群眾不滿。門廳不能高過兩層是根據《關于進一步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問題的通知》(中辦發〔2007〕11號)確定的。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入口門廳的使用面積指標是根據實地調查測算確定的。
第三十條本條是根據《關于進一步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問題的通知》(中辦發〔2007〕11號)確定的。
第三十一條辦公用房標準層的層高與建筑的結構形式、設施狀況有關,而建筑的結構形式、設施狀況又與各地的建造條件、氣候條件有關。因此,未直接規定層高,而是區分不同情況規定標準層中辦公室的凈高。其中,各類數值依據相關規范和標準制定。
第三十二條辦公用房標準層主要以各類辦公室組成,標準層 中的水平交通是由走道組織。走道過窄將影響水平交通或緊急疏散,過寬則降低標準層的使用系數,減少標準層的使用面積,造成不必要的浪費。本條的各個數值是通過對多個辦公用房走道寬度實地調查測算而確定的。
第三十三條五層及五層以上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應設置乘客電梯的規定,是依據《辦公建筑設計規范》(JGJ67-2006)的相關條文,并結合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的需求與實際情況確定的。
第三十五條推廣采用辦公室空間布置型式。采用大開間開放式辦公型式,可根據使用需要采用輕質隔墻,便于靈活布置,提高面積利用率,這是今后辦公建筑空間布置的發展方向。
第三十六條每棟建筑自建造完成到最終拆除是一個壽命周期,每棟建筑的設計也有一個依據建筑科學確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建筑的壽命周期與設計使用年限兩者有關聯但并不一致,有的建筑由于建造質量好,功能設計合理,其壽命周期大大超過了設計使用年限,而另一些建筑卻由于各種原因,尚未到達其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就已經結束了壽命周期。如果在保證建筑功能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建筑自身的壽命周期越長,也就越節約。本條從節約資源的角度出發,規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起碼應保證在設計使用年限期間能正常使用。
第五章 建筑裝修
第三十七條營造適宜的視覺環境是裝修工程的重要功能之一,本條對裝修的風格、視覺效果提出要求。因地制宜選用裝修材料或構配件,目的是為了節約投資。
第三十八條本條明確了室內裝修所包含的項目范圍。
第三十九條本條是根據實際調研情況確定的。
第四十條本條規定了各類辦公用房不同房間或部位進行裝修設計的選擇標準。由于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類別不同,建筑所處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周邊城鎮環境、氣候及建筑風貌不同,各類用房的使用功能不同,裝修材料或構件的品種、規格和色彩豐富多樣,同一種材料因檔次不同價差較大等因素,確定了中高級、中級和基本三個裝修檔次。相關房間或部位的裝修標準,是根據調研情況和辦公用房的實際需要確定的。
第四十一條本條是根據適用、節能的原則確定的。
第四十二條裝修工程做裝飾性暖氣罩是北方地區較常見做法,一般沒有實際的使用功能,這樣做會降低暖氣散熱效率,不利于建筑節能,不利于節約建設資金。
第四十三條本條文明確了室外裝修所包含的項目范圍。
第四十四條本條規定了辦公用房室外裝修應遵循的原則。玻璃幕墻與非透明外墻相比,熱工性能相差較多,從建筑節能、控制造價的角度,不宜提倡在建筑立面大面積采用玻璃幕墻。主入口不應使用銅質門、豪華旋轉門,能夠體現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裝修實用、經濟、莊重的原則,避免浪費。
第四十五條對裝修工程造價作出規定是控制投資的方法之一,本條文限制的百分比,是在對已建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裝修造價調查統計以及對類似公共建筑裝修造價的分析基礎上確定的。
第六章 室內環境與建筑設備
第四十六條《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2005)中,對于辦公用房的集中采暖系統室內設計計算溫度為:門廳、樓(電)梯,16℃;辦公室,20℃;會議室、接待室、多功能廳,18℃。冬季室內溫度設定越高,能耗越多。一般來說,室內溫度每調低1℃,能耗可減少5%~10%。而夏季辦公室室內設計計算溫度為25℃。夏季室內設定溫度越低,能耗會越高。一般來說,室內溫度每調高1℃,能耗可減少8%~10%。
本條的規定是根據2007年6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公共建筑空調溫度控制標準》的通知中“夏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得低于26℃,冬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得高于20℃”的規定確定的。
第四十七條各個朝向窗墻面積比是指不同朝向外墻面上的窗、陽臺門包括幕墻透明部分的總面積與所在朝向建筑的外墻面總面積(包括該朝向的窗、陽臺門及幕墻的透明部分的總面積)之比。
窗墻面積比的確定要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其中最主要的是不同地區冬、夏季日照情況(日照時間長短、太陽總輻射強度、陽光入射角大小),季風影響、室外空氣溫度、室內采光設計標準以及外窗開窗面積與建筑能耗等因素。一般普通窗戶(包括陽臺門的透明部分)的保溫隔熱性能比外墻差很多,窗墻面積比越大,采暖和空調能耗也越大。因此,從降低建筑能耗的角度出發,必須限制窗墻面積比。
近年來,公共建筑的窗墻面積比有越來越大的趨勢,這是由于人們希望公共建筑更加通透明亮,建筑立面更加美觀,建筑形態更為豐富。但是,與非透明的外墻相比,在可接受的造價范圍內,透明的窗和幕墻的熱工性能相差得較多。因此,不宜提倡在建筑立面上大面積應用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幕墻。如果希望建筑的立面有玻璃的質感,提倡使用非透明的玻璃幕墻,即玻璃的后面仍然是保溫隔熱材料和普通墻體。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不應采用通透玻璃幕墻形式,應該控制各朝向立面窗墻比,對于主立面,給予了較大窗墻比的選擇,其余朝向在考慮天然采光的前提下宜采用較小窗墻比,以節省能耗。
第四十八條2005年12月6日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環保總局八部委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推進城鎮供熱體制改革的意見》(建城〔2005〕220號)明確提出: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須安裝樓前熱計量表和散熱器恒溫控制閥,新建住宅同時還要具備分戶熱計量條件。
集中空調系統的冷量和熱量計量與我國北方地區的采暖熱計量一樣,是一項重要的建筑節能措施。設置能量計量裝置不僅有利于管理與收費,用戶也能及時了解和分析用能情況,加強管理,提高節能意識和節能的積極性,自覺采取節能措施。根據文件精神并為了增強國家公務人員的節能意識,規定應設置分樓層或分室內區域或分用戶室溫可調控裝置,便于主動調控室溫。
第四十九條為節約能源,并減少飲用水水質污染,辦公用房底部的用水點應充分利用市政管網水壓直接供水。管網疊壓式供水設備近幾年在北京、天津、廣州、福州等城市中得到推廣應用。設備主要由流量調節器(穩流補償器)和變頻調速供水設備組成,流量調節器(穩流補償器)上設有真空抑制器(負壓抑制器)。特點是不需要設水池(箱),供水設備直接從市政供水管網上吸水加壓,解決了水池(箱)污染的問題,可充分利用市政供水管網的水壓,節能效果顯著。真空抑制器(負壓抑制器)保證設備不產生負壓,污染市政管網。供水設備廠商成套供應,安裝簡單,施工周期短,占地小等,符合節能、節水的原則。但其使用也是有條件的,首先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應與自來水公司進行技術咨詢和溝通,對建設項目周邊的市政管網情況(如:管徑、水壓、供水量及用水負荷等)進行綜合評價。在自來水公司確認該項目所在區域市政管網具備使用條件后方能采用管網疊壓供水設備,并應確保不對市政管網產生回流污染。我國目前已有《管網疊壓供水設備》(CJ/T254-2007)及《管網疊壓供水技術規程》(CECS221:2007)的規定,為管網疊壓供水設備的設計、使用、安裝與維護提供了保證。
第五十條采用節水型衛生器具和配件是節水的重要措施。黨政機關更應嚴格執行國家的相關節水規定,不采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衛生設備。
第五十一條《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從照明質量、照明數量以及照明節能等方面做了規定,必須嚴格執行。
第五十二條公共場所的照明采用集中控制,主要是為了避免長明燈,有利于節約能源。
第七章 智能化系統
第五十三條依據《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T50314-2006),結合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功能需求確定。
第五十四條智能化集成系統是指,將不同功能的建筑智能化系統,通過統一的信息平臺實現集成,以形成具有信息匯集、資源共享及優化管理等綜合功能的系統。
根據實際調研情況,中央機關、省級機關、市級機關辦公業務綜合性較強,辦公用房的功能結構較完整、建筑物規模較大、建筑機電設備系統較復雜,參照《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T50314-2006),本條規定這些辦公用房宜設置能提供建筑綜合管理功能的智能化集 成系統。
第五十五條信息設施系統是為確保建筑物與外部信息通信網的互聯及信息暢通,對語音、數據、圖像和多媒體等各類信息的接收、交換、傳輸、存儲、檢索和顯示等進行綜合處理的多種類信息系統加以組合,提供實現建筑物業務及管理等應用功能的信息通信基礎設施。
第五十六條信息化應用系統是以建筑物信息設施系統和建筑設備管理系統等為基礎,為滿足建筑物各類業務和管理功能的多種類信息設備與應用軟件而組合的系統。
第五十七條公共安全系統是為應對火災、非法侵入、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等危及安全的各種突發事件,構建的技術防范保障體系。
安全技術防范綜合管理系統是安防監控中心對各安全防范信息集成綜合管理的系統。
入侵(周界)報警系統是采用探測技術對建筑物周界防護、辦公用房內的區域防護和重點實物目標防護的系統。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是對辦公用房內的主要公共活動場所、重要部位等進行視頻有效監視、記錄和畫面再現的裝置。
出入口控制系統是對建筑物內(外)通行門、出入口、主要通道、辦公區域、重要辦公室門等處設置出的入口控制裝置。
電子巡查管理系統是通過讀卡器或其他方式對保安人員巡查的工作狀態進行運行記錄并對意外情況及時報警的裝置。
第五十八條綜合布線系統是支持語音、數據、圖像和多媒體等各種業務信息傳輸的基礎傳輸通道。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條是關于建設標準解釋權的規定。
第六十條本條是關于建設標準施行時間以及1999年標準同時停止執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