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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直單位個人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修訂稿)

發布日期:2016-03-19 來源: 作者: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省直單位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在湖南省直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省直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的辦理。

第二章提取條件

第三條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償還自住房按揭貸款本息的;

(三)無房戶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5%的;

(四)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災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離(退)休的;

(七)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1.戶口遷出本市;

2.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

3.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

4.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5.原單位改制、破產、注銷,且未再就業;

6.連續失業2年(含)以上。

(八)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

第四條職工符合本管理辦法第三條(一)、(二)、(三)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配偶可同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

第五條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依規凍結、限制的;

(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商住兩用房及償還其貸款本息的;

(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別墅及償還其貸款本息的;

(四)職工已因購買自住房提取過2次(含)以上住房公積金,再次因購買自住房提取的;

(五)以贈與、繼承、分割、合并、交換等非購買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權的;

(六)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在貸款期間有逾期貸款未歸還的;

(七)非工作或非夫妻兩地分居原因在外省非戶籍所在地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及償還其自住房貸款本息的;

(八)職工在12個月內因同類提取條件已提取過住房公積金的(重大疾病提取除外);

(九)以配偶名義在婚前(以購房合同簽訂時間為準)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十)因償還自住房按揭貸款本息提取公積金,其自住房按揭貸款額超出購房總價款(以契稅完稅憑證所核定的計稅金額為準)的。

第三章提取程序

第六條符合本管理辦法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可憑真實、有效資料,向所在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在《湖南省直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中的單位審核欄加蓋單位行政公章或財務專用章予以確認。

改制、破產、注銷企業的職工,原單位已辦理工商注銷登記的,憑工商注銷登記證明或改制、破產文件,可由原單位指定的留守組織、管理機構或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核實蓋章。

已轉入省直中心集中封存戶內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可免于蓋章。

第七條職工憑提取資料及單位核實的《湖南省直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到省直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手續齊全的,省直中心實時審批;需核查事項的,省直中心自受理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提取申請人對省直中心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申請復核,省直中心應在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單位批量提取的,省直中心可視情況適當延長審批時間。

第八條經省直中心審批準予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由受托銀行在收到省直中心相關數據信息后實時劃入職工陽光住房公積金卡中;職工個人信息有誤的,由職工本人或其單位住房公積金專管員提交個人信息修改證明,經省直中心和受托銀行信息修改后2個工作日內將核定的提取金額轉入職工陽光住房公積金卡中。

第四章提取資料、提取時限及提取總額度

第九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以下基本資料:

(一)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單位審核蓋章的《湖南省直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三)陽光住房公積金卡;

(四)以配偶或夫妻雙方名義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租賃自住房和償還自住房按揭貸款本息的,須提供結婚證(或證明其夫妻關系的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五)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原則上應由本人或本單位住房公積金專管員辦理;委托配偶辦理的,配偶還須提供身份證和結婚證(或證明其夫妻關系的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他人提取的,受托人還須提供身份證和經公證部門公證的合法委托書的原件及復印件;償還以配偶名義婚前(以購房合同簽訂時間為準)購買自住房按揭貸款本息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須由本人或本單位住房公積金專管員辦理;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單位住房公積金專管員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辦理;原單位改制、破產、注銷的,原則上要求原單位或原單位指定的留守組織、管理機構或上級主管部門統一辦理。

第十條職工與他人(非配偶)共同購買自住房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最高不超過購買自住房的首付金額(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額不超過購買自住房的總價款)×職工共同購房合同約定所占比例(無約定的按平均份額核算);

職工因償還與他人(非配偶)共同購買自住房按揭貸款本息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最高不超過已還貸本息額×職工共同購房合同約定所占比例(無約定的按平均份額核算)。

第十一條職工除提供本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資料和符合第十條規定的提取額度外,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下列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并符合規定的提取時限和提取總額度:

(一)職工購買自住房

1.購買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的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的;

申請提取的資料:購房合同、購房款發票(收據)、契稅完稅憑證;

申請提取的時限:限取1次,自購房契稅完稅憑證出具之日起2年內提取;

申請提取的額度:同一套住房產權所有人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自住房的首付金額(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額不超過購買自住房的總價款),付款金額按剔除住房貨幣補貼部分后核算,提取金額至百元位。

2.原房屋拆遷,按規定購買安置住房的;

申請提取的資料:屬地拆遷管理部門批準的項目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付款憑證;

申請提取的時限:限取1次,自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之日起2年內提取;

申請提取的額度:同一套住房產權所有人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已付購房資金與房屋拆遷補償資金兩者之差額,付款金額按剔除住房貨幣補貼部分后核算,提取金額至百元位。

3.購買單位自建經濟適用房的;

申請提取的資料:購房合同、房改部門批準的單位自建經濟適用房文書、房改部門批準的購房職工認購單(清冊)、購房發票(收據),原則上要求單位統一辦理;

申請提取的時限:限取1次,自購房合同簽訂之日起2年內提取;

申請提取的額度:同一套住房產權所有人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自住房的首付金額(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額不超過購買自住房的總價款),提取金額至百元位。

4.購買二手房(或拍賣房)的;

申請提取的資料:二手房(或拍賣房)買賣交易合同(以房地局備案合同為準)、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

申請提取的時限:限取1次,自購房契稅完稅憑證出具之日起2年內提取;

申請提取的額度:同一套住房產權所有人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自住房的首付金額(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額不超過契稅完稅憑證所核定的計稅金額),付款金額按剔除住房貨幣補貼部分后核算,提取金額至百元位。

5.辦理了省直中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申請提取的資料:購房合同、首付款發票(收據)、契稅完稅憑證(或湖南省直單位個人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憑證);

申請提取的時限:限取1次,自購房契稅完稅憑證出具之日起2年內提取;

申請提取的額度:同一套住房產權所有人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自住房的首付金額,付款金額按剔除住房貨幣補貼部分后核算,提取金額至百元位,以后累積的住房公積金應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1.建造、翻建自住房的;

申請提取的資料:(1)城鎮內建造、翻建自住房的,應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個人建房用地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翻建提供)、工程合同、付款憑證;(2)農村建造、翻建自住房的,應提供鄉(鎮)有關管理部門提供的農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復(或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個人建房用地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翻建提供)、工程合同、付款憑證;

申請提取的時限:限取1次,自相關證件簽發之日起2年內提取;

申請提取的額度:同一套住房產權所有人的提取總額不能超過建造、翻建自住房實際支付的總費用,提取金額至百元位。

2.大修自住房的;

申請提取的資料: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房管部門出具的危險房屋維修鑒定書、工程合同、付款憑證;

申請提取的時限:限取1次,自危險房屋維修鑒定書出具之日起2年內提取;

申請提取的額度:同一套住房產權所有人的提取總額不超過大修自住房實際支付的總費用,提取金額至百元位。

(三)償還自住房按揭貸款本息

1.償還省直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1)使用住房公積金余額按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即住房公積金“月對沖”業務);

申請提取的條件: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狀態須正常;

申請提取的額度:住房公積金余額直接沖抵月還貸本息,每次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沖抵總額不得超過月還貸本息額且賬戶內至少保留100元余額。

(2)使用住房公積金余額部分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即住房公積金“年對沖”業務);

申請提取的條件和時限: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合計須達到3萬元(含)以上,原則上每年提取1次;

申請提取的額度:住房公積金余額直接沖抵部分提前還貸本息,每次同一套住房產權所有人的住房公積金沖抵總額不得超過部分提前還貸本息額且賬戶內至少保留1元余額。

(3)使用住房公積金提前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申請提取的額度:住房公積金余額直接沖抵提前結清貸款本息,同一套住房產權所有人的住房公積金沖抵總額不得超過提前結清貸款本息額且賬戶內至少保留1元余額。

(4)自籌資金提前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后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申請提取的資料:提前結清還款憑證;

申請提取的時限:可在貸款結清后24個月內提取;

申請提取的額度:同一套住房產權所有人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提前結清貸款本息額且賬戶內至少保留1元余額。

2.償還自住房商業性按揭貸款(或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本息的;

(1)按月償還(含部分提前還款)自住房商業性按揭貸款(或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本息額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申請提取的資料:首次提取時須提供購房合同(二手房以房地局備案合同為準)、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貸款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打印的貸款賬戶最近12個月至24個月內已還款流水明細(加蓋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章);次年提取時須提供以上合同原件(無需復印件)、上次提取時省直中心返還的電腦打印提取單回執、貸款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打印的貸款賬戶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不超過24個月內已還款流水明細(加蓋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章);

申請提取的時限:首次提取在還貸12個月后辦理,以后每次提取須間隔12個月(含)以上;

申請提取的額度:每次同一套住房產權所有人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已還貸本息額與最近24個月內已還貸本息額兩者之低值,在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的,提取額須剔除住房公積金對沖還貸部分,提取金額至百元位。

(2)提前結清貸款后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申請提取的資料:購房合同(二手房以房地局備案合同為準)、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全部提前還款憑證(加蓋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章)及貸款結清證明(加蓋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章);

申請提取的時限:可在提前結清貸款后24個月內提取;

申請提取的額度:同一套住房產權所有人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提前結清還貸本息額,在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的,提取額須剔除住房公積金對沖還貸部分,提取金額至百元位。

(四)無房戶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15%

申請提取的資料:(1)租賃單位公房或本市廉租住房的,提供公房租賃契約或廉租房租賃協議、當年全部租賃發票和單位出具的家庭工資收入證明;(2)職工家庭(提取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無房,租賃私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登記的房屋租賃證、當年全部租賃發票(收據)、單位出具的家庭工資收入證明和家庭成員關系證明(家庭成員在同一戶口簿的,提供戶口簿;未在同一戶口簿的,已婚的提供結婚證、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證,無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單位出具的證明;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最近一個月的未婚證明);

申請提取的時限:可在每年12月份提取1次;

申請提取的額度:同一套住房提取人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月住房租金一月家庭工資收入×15%)×當年實際交付房租月數(不超過12個月),提取金額至百元位。

(五)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災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

申請提取的資料:(1)遭受重大疾病的,提供縣級以上醫院蓋章確認的符合醫保部門規定條件的重大疾病診斷證明、醫療費發票和家庭成員關系證明,如有必要,省直中心可要求提取人補充其他相關證明,并報省直中心領導審批;(2)遭受重大災害的,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重大災害證明和家庭成員關系證明,如有必要,省直中心將指派專人進行現場勘察并報省直中心領導審批;

申請提取的時限:在重大疾病治療期間,可根據治療情況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治愈后可在24個月內申請最后提取1次個人住房公積金;遭受重大災害的,在重大災害發生之日起24個月內辦理;

申請提取的額度: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總額或個人負擔的重大災難損失,提取金額至百元位。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申請提取的資料: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戶口簿(證明其家庭成員關系);

申請提取的時限:被納入最低保障期間每年提取1次,每次提取須間隔12個月(含)以上;

申請提取的額度:提取金額至百元位。

(七)職工離(退)休

申請提取的資料:離(退)休批文或離(退)休證(個人賬戶封存,女職工身份證年齡55歲(含)以上的,男職工身份證年齡60歲(含)以上的,無需提供);

申請提取的額度: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八)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除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合同(或離職證明)外,還須提供:

1.戶口遷出本市的,提供戶口遷出證明;

2.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的,提供戶籍證明;

3.職工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提供戶口注銷證明或出國、出境定居證明;

4.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供殘疾人證或縣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鑒定證明;

5.原單位改制、破產的,提供單位改制、破產清算的文件;原單位注銷的,提供單位工商注銷登記證明;

6.連續失業2年(含)以上的,提供失業證或2年(含)以上未再就業證明(由檔案托管的人才交流中心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戶口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

申請提取的額度: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九)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申請提取的資料:其繼承人、受遺贈人須提供本人身份證、繼承人與死者合法親屬關系證明、死亡職工的死亡證明書(戶口注銷證明)、經公證部門公證的遺囑(遺產分配公證書)或所有繼承人簽署的由死亡職工所在單位加蓋行政公章確認的住房公積金繼承協議;

申請提取的額度: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二條職工因工作或夫妻兩地分居原因在外省工作地或戶籍所在地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及償還自住房貸款本息的,原則上由單位住房公積金專管員統一辦理,除提供以上第十一條相關提取資料外,須單位出具異地工作(或夫妻兩地分居)及購房事實的證明(加蓋單位行政公章),在戶籍所在地購房的還須提供戶籍證明。如有必要,省直中心可要求提取人補充其他相關證明,并報省直中心領導審批。

第十三條職工工作調動,不符合提取銷戶條件的,可申請辦理轉移手續,全額轉移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并注銷原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一)省直中心內部轉移

轉出單位個人賬戶正常的,須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和《湖南省直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四份(加蓋轉出和轉入單位行政公章或財務專用章);

轉出單位個人賬戶封存的,須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和《湖南省直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四份(加蓋轉入單位行政公章或財務專用章)。

(二)轉出省直中心

須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調令或與新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戶證明(加蓋新單位行政公章)原件及復印件和《湖南省直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四份(加蓋轉出單位行政公章或財務專用章)。

第五章監督與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符合條件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有權對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中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

第十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直中心有權追回非法、違規提取款項本息,并限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2年(限制期內不得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提請公安、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出具虛假證明的;

(二)職工采取欺騙手段,偽造資料非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

(三)職工騙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直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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