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接受贈送和對外捐贈行為及對物品進行統一管理,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使捐贈人(單位)的意愿能有效的實現,捐贈的物品真正達到物盡其用,根據《長沙理工大學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校接受贈送物品是指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境外機構或個人贈予學校和校屬各單位的資產,以及在公務活動中工作人員接受的禮品、禮金等各種饋贈,其所有權屬學校,是學校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對外捐贈物品是指學校及所屬各單位按照學校規定程序審批后向其他單位、組織、團體或個人提供的物品。
第四條 學校不接收、受捐贈及對外捐贈的物品:
(一)有損國格、人格,有辱學校及受捐贈方聲譽的物品;
(二)對環境有污染的物品;
(三)國家明令禁止進出口的物品。
第五條 負責接受捐贈及對外捐贈物品的主管部門為學校資產處。
第六條 本細則適用于學校、學校所屬各單位及學校工作人員。
第二章 接受贈送物品的管理
第七條 學校及所屬各單位、學校工作人員接受有附加條件的捐贈,經辦單位或工作人員應根據附加條件的性質分別報分管的校領導審批,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向捐贈方作出承諾。
第八條 接受捐贈物品的登記、使用和管理。
(一)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捐贈物品(含價值不易計算的簡單工藝品),由各接受單位自行登記、使用、管理,報主管部門備案;
(二)凡單價在1000元及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獨立使用的捐贈物品(包括各類設備及各種軟件等物品),由各接收單位使用保管,并報資產處按合作協議約定的價值或現行市價等其它估價方法計價辦理固定資產手續,建賬建卡;
(三)無法計算實際價值的貴重工藝品,可由各接受單位保管,到資產處辦理登記手續;
(四)文物及名人字畫,由各接受單位報資產處辦理登記手續,實物交學校檔案館保管。
第九條 資產處對接受贈送物品要建立分戶明細賬,做到賬、物相符。
第十條 獎勵:
(一)對于引進國內外各種捐贈的,學校將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二)對于各單位取得的捐贈,捐贈人已指定給某單位的,學校將嚴格遵守捐贈人的意愿,撥付給某單位使用;對非指定用途的受贈資產,在同等條件下,引進單位享有優先獲得資助和使用的權利;
(三)學校為表彰捐贈人對學校的援助和貢獻,對捐贈人捐建的工程項目或者主要由捐贈方出資興建的工程項目,根據學校相關規定和捐贈協議,可以冠以捐贈人提出的名稱或留名紀念,并向捐贈人發放捐贈證書。
第三章 對外捐贈物品的管理
第十一條 學校及所屬各單位利用學校資金和其他各類資產對外捐贈贊助應嚴格按照學校規定程序進行。未經審批,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對外捐贈贊助。
第十二條 對外捐贈物品,價值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由經辦單位報學校黨政辦、紀監處、計財處、審計處、資產處審核后,報主管資產及財務的校長審批;金額在5萬以上的,須報校務會研究批準。
第十三條 學校對外捐贈物品應與受贈單位就捐贈的相關事宜達成并簽訂協議,捐贈后要向受贈單位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據。捐贈相關工作由資產處牽頭,捐贈相關工作完成后,資產處應及時向學校主管校領導反饋捐贈情況。
第十四條 資產處應加強對外捐贈物品的跟蹤監督,要監督受贈方嚴格按照捐贈協議的規定使用捐贈物品。
第十五條 對外捐贈物品后,經辦單位和原資產占用單位應憑有關捐贈報告以及受贈方提供的相關資料、票據及時辦理資產的轉移和調出手續。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個人)未經學校授權或同意,私自以學校或學校所屬單位的名義對外募集捐贈,影響學校聲譽和形象的,學校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個人)未經學校批準,在接受捐贈時,擅自向贈與方做出不實承諾,影響學校聲譽,或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學校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學校各單位或個人不按捐贈協議或合同使用受贈資產的,學校將責成其糾正直至收回其資產的使用權;學校對外捐贈物品,受贈方不按捐贈協議或合同使用捐贈物品的,學校將撤銷捐贈并要求受贈方返還捐贈的物品。凡給學校造成損失或影響的,還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 在獲取受贈物品和受贈物品管理、使用中,違反國家、學校的有關規定,隱瞞、截留、私吞學校受贈物品,或者玩忽職守,給學校造成損失的,學校將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情節特別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對以對外捐贈物品的名義轉移、貪污、侵占學校資產的,學校將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學校資產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