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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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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理工大學無形資產管理實施細則

發布日期:2016-03-19 來源: 作者: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無形資產管理,促進學校建設和發展,維護學校合法權益,避免學校無形資產的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其它相關的經濟法規、教育部第3號令《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及《長沙理工大學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學校及下屬各部門、各單位,以及以學校名義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學校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我校創造價值的資產。學校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均屬學校。

第四條學校無形資產作為學校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建立由學校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歸口管理部門、使用部門(使用人)組成的無形資產管理體系,建立健全無形資產管理崗位責任制度。

第五條無形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學校無形資產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劃,建立健全規章制度;

(二)宣傳、普及有關無形資產的法律知識,提高和增強學校各部門及教職員工對學校無形資產的保護意識和能力;

(三)全面摸清無形資產狀況,明晰產權關系,規范處置行為,保障無形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保護學校的根本權益,防止無形資產流失和被盜用;積極促進學校無形資產的開發和發展,加大學校無形資產價值的轉化使用,產生最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二章 無形資產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資產處是學校無形資產管理的主要負責部門,其主要職責為:

(一)制定學校無形資產的管理辦法;

(二)對學校無形資產進行分類匯集、建帳和立檔;

(三)建立健全無形資產清查制度,每年末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并根據需要不定期地進行全面或局部清查。對盤盈、盤虧的無形資產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并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四)建立逐級、定期報告制度,及時掌握無形資產的使用和運營情況。無形資產管理的相關部門和使用單位,應嚴格按規定的格式和期限對其管理或占有使用的無形資產的存量、狀態等做出報告。對造成無形資產損失的重大事件應及時報告學校主管部門。

(五)定期對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如發現以下情況,應對無形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進行重新評估并在相應賬簿中登記,且在無形資產的報告中予以披露:

1.該項無形資產已被其它新技術等替代,為學校創造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響;

2.有充足的理由確信該無形資產的價值大幅下跌,且不會恢復;

3.其它足以表明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已超過可收回金額的情形。

(六)對學校無形資產進行調查、匯總和分析;

(七)對全校無形資產進行監控管理;

(八)負責學校無形資產投資的決策;

(九)根據多方面分析論證,認為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學校帶來利益時,學校應按規定的程序將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予以注銷。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學校帶來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1.該項無形資產已被其它新技術等替代,且不能給學校帶來利益;

2.該項無形資產不再受法律的保護,且不能給學校帶來利益。

第七條黨政辦、教務處、研究生院、科研部、社科處、國際處、后勤處、繼教學院等單位是學校無形資產管理的協管部門,協助管理所屬領域的無形資產,其主要職責:

(一)黨政辦負責管理學校的校名、校徽、域名、標識和學校所擁有的標志物的使用;

(二)科研部、社科處負責對知識產權部分(包括:以第一完成單位完成的重大科技成果、專利權、商業秘密(含技術秘密)、著作權及其鄰接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商標權、商號權等)及其相關部分進行登記、審批管理。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1.重大科技成果相關技術的轉讓和轉化;

2.橫向對外技術服務;

3.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商標權、商號權等的轉讓和出售;

4.以學校聲譽和著名專業、實驗室或個人聲譽與社會單位進行合資、合作創辦的企業及科工貿聯合體等。

(三)教務處、研究生院、國際處及繼教學院等部門負責相應層次以學校名義辦學的審批管理;

(四)后勤處負責管理學校的土地使用權。負責建立健全學校的土地檔案資料,明確學校各宗地的四鄰界址,建立土地巡查制度,做好土地使用情況的建賬工作,制定學校土地使用管理辦法。

第八條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無形資產使用部門負責對其占有、使用的無形資產實施日常管理。

第三章 無形資產的界定、評估和計價

第九條學校無形資產包括:

(一)專利技術和專項技術以及技術秘密;

(二)商標權和商譽包括:

1.學校的校名和圖形;

2.學校的校標和圖形;

3.學校內相關的主要標志物的名稱和圖形;

4.學校有聲望的重點單位、人物的名稱及代表物;

5.學校及所屬單位擁有的注冊商標;

6.學校所擁有的未公開的技術、經營、服務、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權及其等同權利(包括:文字作品,口頭作品,翻譯作品,美術、教材,辭書,規范匯編,計算機軟件、文檔資料及成型的設計構思、草圖、手稿等);

(四)購買、協作、合作和外部贈送獲得的專項權利或技術;

(五)土地使用權(包括:對土地所有權的取得、變更和滅失的管理);

(六)設備的使用權;

(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約定由學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識產權。

第十條學校在開展資產清查和無形資產授權使用時,都要對無形資產進行評估。資產管理處代表學校組織有關單位對無形資產進行資產評估。

第十一條學校無形資產按下列規定計價:

(一)外購的無形資產按取得時發生的總支出計價。總支出包括所付的價款、聘請律師的費用及其他有關的支出;

(二)以出讓方式單獨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計價,應根據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相關支出確定;

(三)作為整批資產中的一部分取得且獨立發揮作用的無形資產的計價,應根據所取得各項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將總支出按比例分配確定;

(四)學校自創并依法取得的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的計價,應根據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律師費以及開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支出確定;

(五)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的計價應根據其公允價值確定;

(六)盤盈的無形資產,按現行價值計價;

(七)其他形式形成的無形資產按有關規定計價。

無形資產一般在發生自行開發、購置、受讓、轉讓、對外投資等行為并經過法定機構評估后,才能計價。

第四章 無形資產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在不違反相關法律、影響學校發展和權益的情況下,法律規定有資格的單位和個人,均可依照法定程序申請有償合法使用學校無形資產。

第十三條擬使用學校無形資產的單位或個人需向資產處提交使用申請書。申請書包括使用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地址以及使用的資產、期限等內容。

第十四條資產管理處在收到使用單位或個人的申請以后,對申請進行核實,并提出審核意見;審核后報分管校領導審批,必要時提交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決定。

審核通過的申請,由資產處會同計財處、審計處等部門進行協商,共同確定申請使用的無形資產的收費標準。

沒有通過審核的則發還申請書并說明原因。

第十五條通過審批的單位或個人持審批后的申請書到資產處簽訂使用協議,雙方就使用的名稱、地點、期限及違約責任等進行約定。

第十六條使用學校無形資產的單位或個人,如果發生違反協議的行為,資產處視其情節輕重,采取責令限期改正、或收回使用權、或依法追究其民事責任、刑事責任。

第五章 無形資產的賬務管理

第十七條無形資產須按照會計核算要求設置嚴密的賬簿體系。使用單位設臺帳,資產歸口管理部門設明細賬,計財處設分類賬和總賬,資產處建立備查帳,并根據需要設計有關賬簿和表格。

第十八條無形資產的各級賬務管理人員應每年對賬一次,確保賬賬、帳物相符。

第十九條無形資產在未產生經濟價值時,各無形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應將其登記在帳。當無形資產產生價值或因投入資金產生成本和費用時,應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十條無形資產有關業務的賬務處理按照《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第六章 無形資產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資產處負責無形資產保護、監督和管理工作,學校任何單位、個人都有權監督涉及無形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有責任勸阻、制止和舉報違反規定的人員和行為。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個人,資產管理部門應該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責令其改正,或收回無形資產的使用權,或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責任,依法保護學校的利益不受侵害。

(一)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資產統計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對用于投資經營的無形資產不認真進行監督管理,不維護投資者權益的;未履行職責,放松無形資產管理,造成嚴重損失的;

(三)不按規定權限使用無形資產的;

(四)對學校有關規定執行不力的。

第二十三條對取得下列成績之一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一)積極開展無形資產管理工作,為學校創造較大效益的;

(二)在無形資產管理中開拓創新,運用和推廣先進技術并取得顯著效果的;

(三)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同違反無形資產管理法規、制度的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第七章 無形資產處置

第二十四條無形資產的處置是指學校對無形資產進行產權(含所有權、使用權)轉移和成果的開發利用等行為,包括轉讓、開發利用、出售、投資、報廢等。

第二十五條按照公開、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則,規范無形資產的處置行為,杜絕處置過程中的資產流失和違規現象。

第二十六條處置無形資產應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技術鑒定,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進行評估,處置價格不得低于評估值。

第二十七條處置無形資產應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門提出處置申請;

(二)歸口管理部門組織技術鑒定,并簽署意見;

(三)資產處簽署意見;

(四)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的,報學校領導或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五)根據批復處置無形資產。

第二十八條無形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按照學校相關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學校以無形資產對校辦產業或對外投資,要嚴格按照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辦理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審批手續,明晰產權關系。

第三十條無形資產的處置收益屬國家所有,應全額上繳學校財務,統一管理,并按有關規定合理分配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細則由學校資產處和相關歸口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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