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實驗室建設,提高實驗教學質量,鼓勵和支持教師、實驗技術人員結合實驗教學的需要,搞好教學儀器設備的創新與開發,進行自制教學儀器設備的立項研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行研制教學設備”是指由教師及實驗人員自行研制,或自行設計、自行組裝調試的單臺儀器、設備或成套試驗裝置,并具有實用價值和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三條 自制儀器設備工作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專業綜合性和經濟性等特點,學校各級主管部門應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和管理。為了提高教學質量和科研水平,并節省投資,學校鼓勵教師和實驗技術人員積極開展自制儀器設備工作,對在這項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將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二章 申請、審核和批準立項
第四條 學校對自制儀器設備項目實行計劃管理,按設計——初審——修改設計——終審——投標加工的基本建設程序運作。各學院或實驗室利用實驗室建設資金自制儀器設備,均需經申報和立項。
第五條 使用學校建設經費自制儀器設備,應考慮資源共享和投資效益,原則上不能為個人科研課題需要而申請自制儀器設備。自制儀器設備申報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實驗教學大綱規定開出的實驗項目,市場無產品出售,或出售產品的性能、功能等不符合教學、科研的要求,有能力自行研制的儀器設備。
(二)市場商品價高或需要進口周期長,通過自制能解決急需,能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節約資金者。
(三)對原有設備進行技術改造,擴充功能的。
(四)結合科研課題自行研制的儀器設備。
第六條 需自制儀器設備時,各實驗中心向學校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填寫《自制儀器設備申請表》詳述自制儀器設備的原因、目地和設計思想,設計方案、工作性能設計,效益預測設計和制造人或委托加工單位,預計完工日期等,并附經費預算表及設計圖紙(單價在2萬元以上者,還需有可行性論證報告),并以書面報告形式說明。
第七條 自制儀器設備的申請項目,先由各學院組織自行評審,學科負責人及學院領導簽署意見,以項目的層次水平和急需程度為序,報教務處匯總并會同國資處進行審核。每年安排的自制儀器設備項目,按當年設備經費的計劃情況根據急需程度確定,其中造價人民幣2萬元以下的自制儀器設備項目,由校主管部門組織審批立項;造價在人民幣2萬元以上的自制儀器設備,由校專家組組織審批,項目負責人進行答辯后,報經主管校領導簽署意見所申請項目成立。
第三章 過程管理
第八條 已批準立項的自制儀器設備由負責人組織實施。
第九條 已批準立項的自制儀器設備實施前必須完成全部設計(可按計劃安排部分前期費),提交由學校組織的專家組進行評審,在此基礎上修改設計,經終審后招標或議標加工。
第十條 已批準立項并完成設計的自制儀器設備在實施前,項目組必須按已批準的設計方案和投資額制定工作計劃和詳細經費預算(包括確需支付的勞務費及其它人工費)。該計劃和預算經教務處審核后將作為在實施過程中進行階段檢查和控制經費支出的依據。
第十一條 批準后,由經費主管部門落實經費后與項目負責人簽訂合同,由項目負責人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經費支出必須與已審核的經費預算相符。若需對設計方案或加工項目進行臨時變更時,項目建設單位提出更改報告,闡明更改理由和更改內容,經批準后方可實施,但超支經費由項目自行解決。
第十三條 已批準立項的自制儀器設備,項目負責人應按計劃時間抓緊實施,一般應在當年年底前完成,特殊情況需跨年度完成的,各項目負責人應每半年向所在學院和校主管部門書面匯報進展情況,屬延期完成的,應說明延期原因。
第十四條 在自制儀器設備過程中,如發現違反經費使用原則,或弄虛作假、將自制設備經費挪為它用,或超出經費預算購買物品、支付人工費的,按違犯財經紀律論處。
第四章 鑒定與驗收
第十五條 自制項目完工后,項目負責人必須組織整理(編制)好使用說明書、維護手冊、設計圖紙及結構和原理圖等技術資料,并請所在學院初步鑒定。初步鑒定通過后,由學校按委托合同和設計圖紙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者,由項目所在單位辦理驗收入庫手續,進入固定資產,納入學校國有資產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 自制儀器設備項目竣工后,由項目負責人根據支出原始單據(或副本)編制決算表計算成本(內容包括:設計費、加工費、工時補貼;原材料、元器件、部件或配用的整機以及為該自制項目專門添置的低值儀器和工量具費;鑒定驗收工作中的評審費、測試費等)。成本決算經主管部門審批后,作為該儀器設備的價格并以該價格作為固定資產的入帳價值。
第五章 獎 懲
第十七條 自制儀器設備項目鑒定合格,該項目負責人及參加人員的評職晉級中,可視為完成同等水平的科研課題和教學成果。通過鑒定達到預期目標,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大型自制儀器設備,將參照學校的有關規定給予項目組一次獎勵。
第十八條 對未按設計方案或委托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自制設備任務而貽誤教學、科研工作后果嚴重的,學校給予通報批評;對項目半途而廢或雖完成但鑒定不合格造成經濟損失的,將視情節輕重追究當事人的行政直至經濟責任(即按自制儀器設備總投資的一定比例處以罰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