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實驗室和實驗項目安全工作,確保教 學科研實驗活動安全有序開展,根據《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規范》(教科信廳函〔2023〕5號)、 《教育部關于加強高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意見》(教技函〔2019〕36號)和《長沙理工大學實驗 室安全管理辦法》(長理工大資〔2021〕6號)等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實驗室是指隸屬于學校從事教學、科研等實驗實訓活動的場所及其所屬設施。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實驗項目是指學校實驗室開展的教學、科研等實驗實訓活動。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調整使用的實驗 室,以及涉重要危險源的新增實驗項目、新增涉重要危險源的現有實驗項目。重要危險源指有毒有害化學品(劇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危險氣體(易燃、易爆、有毒、窒息)、動物及病原微生物、輻射源及射線裝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險性機械加工裝置、強電強磁與激光設備、特種設備及其他可能導致實驗風險的設施設備等。
第五條 安全風險評估是指對實驗室和實驗項目的安全隱 患、安全管理、安全環境、預防措施、應急預案等進行評價與論證的過程。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是學校實驗室和實驗項目安全風險評估的指導和決策機構,對學校實驗室和實驗項目安全風險評估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審定。
第七條 實驗與資產處負責監督實驗室和實驗項目安全風險評估的制度執行與結果使用。
第八條 教務處、科技處、研究生院、團委等職能部門歸口管理的教學科研活動(包括學生實驗課程、畢業論文<設計>、教 師科研項目、自主立項研究、學科競賽實驗課程等),如涉及實驗項目安全風險評估,歸口職能部門須對二級單位提出相應工作要求;保衛部、后勤中心等職能部門對實驗室新建、改建、擴建、調整中屬其歸口管理的建設內容進行審核。
第九條 各二級單位是本單位實驗室和實驗項目安全風險評估的主體責任單位,負責組織專家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并提交評估報告;負責對項目的實施過程進行監管,督促相關實驗室和實驗項目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實驗安全。
第十條 實驗室負責人是實驗室安全風險評估的直接責任人。實驗項目負責人是實驗項目安全風險評估的直接責任人。
第三章 評估內容
第十一條 實驗室及實驗項目安全風險評估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一)實驗室或實驗項目所涉及危險源種類、特性及可能導致(引發)的風險是否列明。
(二)實驗場所條件、設施設備、技術及管理人員的配備是否到位。
(三)防護用品配備、防范措施制定、應急處置預案編制是否科學合理。
(四)安全教育培訓與準入方案、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與措施、安全生產責任制等事項是否落實。
第十二條 安全風險評估內容應客觀真實,不得瞞報重要危險源或篡改項目方案和實驗流程。
第四章 評估程序
第十三條 評估時點安排
(一)實驗室新建、改建、擴建和調整項目在編制建設方案時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二)學生實驗課程中涉及重要危險源的實驗項目在制定教學大綱時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三)畢業論文(設計)、教師科研項目、自主立項研究、學科競賽實驗課程等其他涉及重要危險源的實驗項目在開展實驗前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調整實驗室評估流程
(一)實驗室負責人向所在單位提交實驗室安全風險評估表,所在單位組織校內外專家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二)所在單位將實驗室安全風險評估表報送保衛部、后勤中心等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后報實驗與資產處審定。
(三)實驗與資產處審定同意后,實驗室方可進行新建、改建、擴建、調整。
(四)所在單位在實驗室建設完成后組織專家進行復核,并按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實驗室安全分類分級。
第十五條 實驗項目評估流程
(一)項目負責人向所在單位提交涉重要危險源的新增實驗 項目、新增涉重要危險源的現有實驗項目的安全風險評估表,所在單位組織專家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二)所在單位將對通過安全風險評估的項目的安全風險評估表進行備案。
第五章 結果使用
第十六條 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實驗室用房分配、實驗室建設及開展實驗的前置依據。通過安全風險評估的實驗室方可進行實驗室建設;通過安全風險評估的涉重要危險源的實驗項目方可開展實驗。
第十七條 未通過安全風險評估的實驗室和涉重要危險源 的實驗項目,應根據評估意見進行整改與完善,直至評估通過后,方可進行建設與開展實驗。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項目方案或工藝流程如有重大調整或存在原先 評估時未發現的重大安全風險,項目負責人需按照流程重新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第十九條 未經安全風險評估的實驗室和實驗項目不得投入運行。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實驗與資產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長沙理工大學實驗室安全風險評估表
2.長沙理工大學實驗項目安全風險評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