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土地管理,合理使用土地資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更好地為教學、科研服務,促進學校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校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學校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權。學校土地使用和管理遵循長遠考慮、統籌規劃、集中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根據學校教育事業發展需要,結合城市建設規劃,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全校教學、科研、生活服務、生產經營等用地進行配置和調整。
第三條 學校為了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并在省人民政府批準下實施土地使用權征收、征用或者出讓。
第二章 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四條 后勤與基建處(土地辦)學校土地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全校土地權屬、土地有償使用的管理與實施,擬定學校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方案,安排和使用建設用地。負責協調校園周邊單位的土地邊界關系,妥善處理校園土地征購、置換和拆遷安置過程中關于土地方面的問題,確保學校利益不受損失。
第五條 后勤與基建處(土地辦)代表學校行使購置、轉讓、交換以及租借學校土地的合同的簽訂,學校內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學校允許無權簽訂與學校土地權屬有關的任何協議。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土地,不得擅自超越學校土地紅線建設永久性或臨時性建筑物。相鄰單位與學校有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爭議的,由學校與相關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屬地人民政府處理。
第七條 學校土地實行有償使用管理。教學實習基地和學校委托管理的土地,所屬單位只有使用權,不得擅自將土地使用權轉租。如確需轉租,需經土地工作辦公室審核,報請學校同意,在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前提下,在簽訂的轉租協議中注明土地有償使用條款。
第八條 進行經常性校園土地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工作,及時制止、糾正校內單位或個人隨意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和轉租土地等現象,校屬單位及個人有責任有義務向學校舉報土地違法行為。如發生土地違法行為,土地工作辦公室負責核實紅線、提供政策支持等專業方面的工作,學校將向土地主管部門報告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三章 附 則
第九條 本條例由后勤與基建處(土地辦)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管理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長沙理工大學土地資源管理暫行辦法(長理工大基〔2010〕1號)》同時廢止。其他規定與本管理條例不一致的,以本管理條例為準。本管理條例由學校資產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