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對外投資管理,規范投資行為,規避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效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學校對外投資是指學校將各種形態的資產以入股或出讓的形式注入產權清晰的企業,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和發揮資產效益為目的的經濟行為。
第三條學校的對外投資,包括學校及其所屬不具備法人資質單位的對外投資。長沙理工大學是學校及其所屬不具備法人資質單位的投資主體和所有者。嚴禁學校所屬不具備法人資質的單位以投資主體的身份對外進行投資。
第四條學校對外投資的資產包括貨幣、實物等有形資產和知識產權、非專有技術、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
第五條學校建立健全對外投資決策審批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重大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是學校對外投資決策審批機構,學校計財處、資產處、審計處、紀監處及資產投資公司共同負責對外投資收益的管理。
長沙理工大學資產經營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資產投資公司)是學校的獨資資產經營公司,負責學校對外投資股權的經營和管理。
第六條學校的對外投資必須遵循以下規定:不得將國家財政預算內撥款用于經營性投資;不得將教學、科研日常使用的場所、設備設施用于對外投資創辦企業;不得為任何單位或個人的經濟活動提供擔保;嚴禁從事股票投資和其他風險性債券投資業務。
第二章 對外投資可行性研究、評估與審批
第七條對外投資必須經過可行性論證,內容包括國家產業政策分析、市場分析、效益分析、技術與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風險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
第八條學校對外投資的資產必須產權清晰,經過具有評估資質的機構評估,并按規定程序辦理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報批手續。
第九條學校委派相關部門、人員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和評估,對投資項目的目標、規模、投資方式、投資的風險與收益以及退出機制等做出評價,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全面反映評估人員的意見,并由評估人員簽章。
第十條對外投資的審批程序:
(一)部門申報;
(二)學校資產投資公司審核;
(三)資產投資公司組織專家論證;
(四)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研究審議決定;
(五)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申請對外投資項目的單位應在深入調研、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將以下材料報資產投資公司和國有資產管理委員辦公室:
(一)對外投資項目申請報告;
(二)對外投資單位對投資項目的決議;
(三)對外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有關項目合同、協議、草案;
(五)資金來源及所投資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
(六)有關合作單位的資信情況;
(七)政府的有關許可文件;
(八)投資項目執行單位的資質及能力等。
第十二條資產投資公司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所申報的對外投資項目全部材料進行審核,并對通過審核的項目提出報批意見,報學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十三條獲準對外投資的項目,由資產投資公司、資產處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手續。獲準對外投資的單位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資申請報告及學校批復;
(二)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
(三)擬開辦企業的章程;
(四)投資的意向書、協議或合同;
(五)擬投入資產的清單;
(六)近期財務報表;
(七)《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行政事業單位)》;
(八)《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申報審批表》;
(九)其它需提交的文件、證件及材料。
第三章 對外投資收益的管理
第十四條學校對外投資的收益或劃轉到資產投資公司的投資股權的收益,由計財處按投資協議(或合同)收取、管理和分配。
第十五條學校以劃轉到資產投資公司的對外投資股權,作為考核資產投資公司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和投資回報率的基數,資產投資公司應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規避經營風險,增加對學校的投資回報。
第四章 對外投資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六條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履行學校投資的出資人職責,對重大投資項目要進行科學決策,維護所有者權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產投資公司對投資項目要進行充分論證,規避投資風險。
第十七條學校應對虧損的投資項目查清原因。對投資項目因決策失誤,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投資項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當致使國有資產流失、企業嚴重虧損或造成其它嚴重后果的,要追究該企業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學校所屬單位不得擅自對外投資,如有違反,將追究該單位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行政和經濟責任。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資產投資公司應做好校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工作,并報國有資產管理處匯總。凡用學校國有資產對外投資興辦的企業要嚴格按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規定,及時做好國有資產占有產權登記;企業發生資本變動、關閉、破產等產權變更時,要及時做好產權登記變更和產權登記注銷工作。
第二十條資產投資公司應做好對外投資項目的檔案管理工作。投資項目從項目立項、審批、成立、運營到項目結束的所有文件、合同、協議、帳表、證件等資料都必須進行歸檔,在規定保存期限內妥善保管。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適用于學校國有全資企業和控股企業。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由學校資產投資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